百科知识 县国税局对个体户处以元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县国税局对个体户处以元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5-08-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 月30日,经县税务局长批准,该局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及滞纳金的存款,并对该个体户处以3 200 元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B 县国税局实施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

某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户,自2014 年起在B 县某服装市场经营服装,2016 年1 月该市场拆迁。该个体户自2016 年2 月1 日起搬至自己家中继续从事经营。同年4 月中旬该县国税局在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中发现其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少缴税款6 000 元。国税局遂责令其于4 月23 日前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缴纳未缴的税款6 000 元及相应的滞纳金500 元。该个体户到期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也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4 月26 日该局再次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限4 月28 日前缴纳税款。该个体户逾期仍未履行。4 月30日,经县税务局长批准,该局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及滞纳金的存款,并对该个体户处以3 200 元的罚款。银行在接到通知后,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

请问:

1.B 县国税局对个体户处以3 200 元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2.指出B 县国税局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对该个体户的开户银行,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案例解析:

1.结论:对个体户处3 200 元罚款有法律依据。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2.B 县国税局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

(1)国税局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

(2)程序违法。B 县国税局实施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

(3)未履行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2 000 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众要求的,应组织听证。

3.处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开户银行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的,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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