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宪法概念刍议
科学的概念是反映科学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它要求反映出一个事物得以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特征。
法律和其他社会事物、社会现象一样,具有阶级性,但它的阶级性是以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即由统治阶级制定行为规范并由统治阶级运用它所掌握的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这是它和其他社会事物、社会现象所具有的阶级性的不同之处。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具有阶级性,它也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和其他法律一样,都通过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但是,宪法在法律体系中所表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和其他法律又有不同之处。其他法律只在某一方面或在某几方面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如民法是调整特定社会内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的总和,它只是在这些规范的范围内,即在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又如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只是在制止犯罪活动和惩治犯罪分子方面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至于宪法,则是关于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规范的总和,它所涉及的是国家各个方面的根本问题,因而全面地、集中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此可见,在宪法的概念中首先应该吸取的是吴家麟教授所阐述的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并把它作为宪法概念的首要部分,以表现宪法的本质属性。
宪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着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形式方面的特殊属性。尽管这种特殊属性只是形式上的,但它能使宪法的本质属性表现得更加显明,更为深刻,因而也应该成为宪法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的形式上的特殊属性,是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和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宪法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正如前面所说过的,宪法所规定的是涉及国家各个方面的根本问题。不仅如此,宪法对涉及国家各个方面的根本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它们的各种细节分别由普通法加以具体化。宪法为普通法提供立法依据:
第二,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既然普通法要以宪法作为自己的立法依据,它所规定的内容就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原则,如果和宪法相抵触,它便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全部和宪法相抵触的,全部无效;部分和宪法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既然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问题,而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对它的制定和修改就应该持比普通法更为慎重的态度,应该有比普通法更加严格的要求。现代世界各国一般经立法机关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赞同即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有些国家则须设立制宪会议之类的专门机关才能制定和修改宪法,多数国家须经代表机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同才能通过新宪法或宪法修改条款;有的国家甚至还须进行全民公决。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这一法律形式上的特殊属性,固然应该表述在宪法概念之中,但究应如何表述,却很有探索的必要。通常的宪法概念中都对“根本法”一词加以限制语,如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等,但大多只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问题,极少论及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及其特定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而且在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方面加予根本法的限制语,也很不一致,事实上也很难全面,很难一致。如西方国家的宪法一般不系统地规定社会经济制度,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对社会经济制度的规定则占重要地位;西方国家的宪法中有的规定旅游、屠宰等事项,而社会主义中国则以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而订入宪法之中。社会制度不同,国情各异,不能强求一致。宪法概念中所应包含的根本法部分,如果采用宪法学家以往的表述方法,对根本法加以限制语,势必在限制语的范围和内容上发生歧异和纷争。与其产生这样的后果,不如对根本法不加任何限制语更为妥善。
综上所述,合理的宪法概念应该是: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