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一)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建立资产阶级专政国家以后才产生出来的。

奴隶制、封建制国家虽然有法律,但是不可能有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因为宪法和民主制度紧密相联,而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的典型的统治形式、典型的政体是君主制。君主制政体的特征是国家权力由一人掌握。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公开宣称:“朕即国家。”中国古代的皇帝被奉为“真命天子”。他们言出法随,口含天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一个国家根本法,而且这个根本法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君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便会受到限制,这是他们所绝对不能容忍的。

在奴隶制、封建制时代也有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如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欧洲的城市共和国即实行民主制。即使在这些实行民主制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里,也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主要原因是那时候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各法归一,即在同一个法律文书里规定各种法律,而各种法律的效力以及制定和修改程序完全一样。在古希腊虽有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规定国家最高统治机构的、法律必须与之相适应的宪法;古罗马虽有必须由保民官参加方可变更的关于国家根本组织的法律以区别于仅由执政官决定即可变更的普通法律;但由于它们的一切法律均由人民大会制定,而且各种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同,因而虽然在罗马有须由保民官参加的和仅由执政官决定的变更法律的不同程序,却没有按照这一程序变更法律的客观标准,不可能把宪法从普通法中分离出来。

(二)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宪法的必然性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诞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产生便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首先,在政治上具备了制定根本法的条件。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的国家的初期,面临着三项严重的任务,即:防止封建势力复辟,防止工农革命,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要反对封建势力复辟,就必须证明自己所建立的新制度比封建制度优越,要防止工农革命,就必须实现在反封建革命斗争中用以吸引工人农民参加革命的诺言,如自由、平等、博爱口号,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理论,民主共和国、法治国家的建国方案等。要培养本阶级的管理国家的人才,就必须使本阶级的成员在政治生活实践中受到锻炼,增长才干。这些任务的完成,最好的办法就是倡导民主形式的普遍化,并且把这种普遍化了的民主形式规定为法律,再把这种法律提到特别崇高的地位,提高到国家根本法的地位。

其次,在经济上具备了制定根本法的条件。资本主义经济和以往的奴隶制、封建制经济一样,都是私有制经济。但是,资本主义的剥削方式和奴隶制、封建制相比却有所不同。在奴隶制社会里,奴隶本身属于奴隶主的财产,奴隶生产的一切产品全部归奴隶主占有,奴隶所得到的只是维持生存、维持为奴隶主进行再生产的最低的生活资料。在封建制社会里,农奴也没有完全摆脱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要为地主服劳役,他们生产的产品大部分交给地主。奴隶和奴隶主、农奴和封建主的地位不平等,奴隶、农奴无自由,奴隶和农奴所受的剥削是公开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对资本家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在“平等”地位下通过“自由”契约买卖劳动力,然后再由资本家榨取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这时的剥削方式已不再是公开的,而是隐蔽的了。如果说奴隶制、封建制的公开的政治统治能够适应当时的公开的经济剥削方式,那么这种公开的政治统治形式就再也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的隐蔽的剥削方式了。这就要求资产阶级创造一种新的隐蔽的统治形式以适应其经济上的需要,而制定一个民主形式普遍化的宪法正好能够适应这一需要。(https://www.daowen.com)

最后,在法律形式上具备制定根本法的条件。随着历史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开始孕育成长。这种新型的生产关系突破了原来的自然经济的老式框架,发展了商品经济,因而使民事方面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原来以刑法为主的各法归一的法律表现形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各种部门法分离独立的倾向已经显露出来。这种法律表现形式的变化为根本法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条件。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就是根据上述三方面的条件产生出来的。

(三)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与特殊方式

世界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一般规律是:封建主阶级作为整个的反动阶级反对革命;资产阶级经过多次战斗后,在一次决定性的战斗中彻底战胜封建主阶级,取得革命的胜利。这种革命的一般规律决定着宪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即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有可能也有必要总结自己的胜利成果,确认自己已经争得的民主,制定反映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的成文宪法。北美独立战争胜利后的1787年的美国宪法、法兰西革命胜利后的1791年的法国宪法都是根据这种一般规律产生出来的。

但是,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有着自己的特点,即一部分资产阶级化了的封建主阶级参加了革命。正如恩格斯所说:“对英国幸运的是,旧的封建诸侯已经在蔷薇战争中自相残杀殆尽。他们的继承人,虽然大部分是这些旧家族的后裔,但是离开嫡系已经很远、甚至形成了一个崭新的集团,他们的习惯和倾向,与其说是封建的,倒不如说是资产阶级的。”[22]恩格斯还说:“从亨利七世以来,英国的‘贵族’不但不反对工业生产的发展,反而力图间接地从中取得利益;而且经常有这样一部分大地主,由于经济的或政治的原因,愿意同金融资产阶级和工业资产阶级的首脑人物合作。”[23]

英国革命的特点决定着它在革命胜利后的政权建设的特点,即资产阶级和封建主阶级妥协,分享政权。对于这一特点,恩格斯也作了说明,他指出:“这样,1689年的妥协就容易达成了。‘俸禄和官职’这些政治上的战利品留给了大地主家庭,其条件是充分照顾金融的、工业的和商业的中等阶级的经济利益。而这些经济利益,在当时已经强大到足以决定国家的一般政策了。”[24]

由于两个阶级分享政权,英国在革命胜利后所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便不能不反映两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1689年的权利法案就是这样的宪法性文件。但是英国的资产阶级并不满足于和封建主分享政权。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他们在政策上采取对封建主步步进逼的办法,迫使封建主步步退让。而每一次比较重大的进逼和退让就产生一个宪法性文件或宪法惯例。多次进逼和退让的结果,便累积起来产生了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这是宪法产生中的一种特殊方式。

和上述特殊方式相联系的,是英国宪法产生的时间上的特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通常是在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夺得政权以后才产生出来的。照此推论,英国宪法产生于1688年的“光荣革命”之后。可是实际上1215年的大宪章、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却构成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究其原因,是这些文件是英国国王被迫接受颁布的。它们的基本精神是限制国王的权力,确认臣民的权利,如大宪章确立了国王必须受法律约束的原则,权利请愿书确认了依法尊重并保障人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这些历史文件符合资产阶级的现实利益,英国的资产阶级可以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并用来作为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