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和现代的宪法概念
近代和现代世界各国的学者对宪法概念的阐述很多,下面就西方学者和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论述分别加以说明。
(一)西方学者的宪法概念
自第一部整体国家的成文宪法颁布实施以后的两百年时间里,西方学者对宪法概念所作的说明可谓不胜枚举。但概括起来,其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不外两种:
第一,从宪法的内容表述宪法的概念。例如德国学者叶林涅克说,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8]加拿大学者柯里也说:“宪法决定和规定最高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它规定这些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9]这些都是从宪法所包含的内容、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和公民权利的角度说明宪法的。
从这个角度表述宪法概念的西方国家学者中,有的又有所偏重。如美国的特里索利尼强调“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10]日本的小林直树认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统治结构的统治规范。”[11]他们偏重于国家机构。史特朗强调“宪法是要确定主权的确实地位”。[12]布朗戴尔指出宪法是“强调对政府活动进行限制,给予公民以最大限度自由的强制性规范”。[13]他们兼顾两个方面,但更重视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和公民权利。
第二,从宪法的法律形式特点表述宪法概念。如美国百科全书宪法条目的作者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14]美国学者施华兹也说“宪法是包括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的国家根本法”。[15]
从总体考察西方学者的宪法概念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反映了西方国家制宪历史的实际状况,如很多西方学者把宪法归结为规定国家权力、国家机关的权限等方面的法律,即是对美国宪法本文的真实反映;二是阐明了宪法的表现形式,他们所阐述的宪法关于国家机关体系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把宪法的形式显现得十分清晰。西方学者的宪法概念的缺点是没有揭示出宪法的本质,他们很少有人论及宪法的阶级属性。
但是,对西方学者的宪法概念的优点和缺点也不可以绝对化。其优点中有不足之处,如把宪法归结为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的法律,固然反映了最有影响的美国宪法本文的特色,却降低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其未能揭示宪法本质的缺点中,也可从个别学者的论述中察觉到宪法的阶级分析的闪光。如英国宪法学家詹宁斯在论述宪法的实质意义时就曾说过:宪法的性质依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性质而转移。[16]
(二)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宪法概念(https://www.daowen.com)
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他们对宪法概念的论述大致有以下四点:
第一,从阶级本质的角度说明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如吴家麟教授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17]
马克思、恩格斯多次指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列宁曾经说过,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任何统治阶级都不可能为所欲为地随便反映它们的意志,必须根据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采用适当的方式把它们的意志表现出来。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法律的阶级属性和列宁所说的宪法的实质,尽管在论述的角度上各不相同,但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吴家麟教授的论述完全符合马列主义宪法原理。
第二,从宪法借以产生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角度说明宪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中国和苏联的学者中很多人在阐明宪法概念时,专门论述宪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运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得出宪法是特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也是正确的。
第三,从宪法和民主制度的联系的角度,说明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如吴家麟教授在他主编的《宪法学》中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18]他把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作为宪法概念的一部分,是符合宪法的产生的原理的。
第四,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角度,说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如苏联学者特拉伊宁说:“宪法,或根本法,乃是法规有系统的运用之总和,这些法规被赋予了最高的法律效力,缔定了适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经济制度及社会政治组织的基础。”[19]另一苏联学者法尔别洛夫说:“宪法是规定国家政治形式、国家机关体制、国家机关成立和活动的程序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20]南斯拉夫学者阿列克桑达尔·费拉教授在他所著的《宪法学》一书中,引用捷沃尔杰维奇教授关于宪法概念的说明:“所谓宪法,是指公开的法令或文献,是一个国家基本的和最高的法律,它调整本国的基本社会政治关系,尤其是解决政治权力的形成和职能的发挥。它同时规定社会特别是社会的某些行为与权力的界限,以作为保障人身不受侵犯和人的基本权利和限制公共权力的手段。”[21]
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学者都把根本法作为宪法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对根本法内容的描述不尽相同。
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宪法概念中的突出的优点,是揭示了宪法的实质内容,他们普遍地强调宪法的阶级属性。这一优点的取得,应该归功于他们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原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和法律学说指导自己的宪法学研究工作。至于在宪法的表现形式方面,他们的宪法概念中大多论述了其中的主要问题,但总的说来,不如实质内容的优点那么突出,而且其中包含着西方学者在以往探索中的某些成就。
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宪法概念中,仍然包含着某些不必要的表述成分,对于表述一个事物的科学概念来说,不能不是一种缺陷。如以宪法是特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作为宪法概念的一部分就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因为其他法律,乃至政治、文学、艺术、宗教等,都是特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这种表述成分不能反映出宪法的本质特征。再如把“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作为宪法概念的组成部分,并把它作为宪法的政治内容,同宪法的实质——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并列起来,就显得重复,因为宪法的阶级实质中包含了它的政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