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不同类型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
在探索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规律时,有的学者从资本主义的两个发展阶段出发,断言这种宪法的发展规律是从民主化到法西斯化,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民主化的宪法,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法西斯化的宪法。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要受本国国情的制约,在同一时期内必然各有自己的特点,不可能齐头并进;而且世界上只出现过法西斯统治形式,从来没有出现过反映这种统治形式的法西斯化的宪法。当希特勒在德国实行法西斯统治时,并没有直接废除威玛宪法而另外制定一个什么法西斯化的宪法,只是颁布一些违背宪法的特殊条例和非常法令推行其法西斯专政。
宪法的发展决定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命题无疑是正确的。但并不是说在同一的社会经济制度,甚至同一社会经济制度的各个发展阶段,只能产生同一模式的宪法。社会经济制度对宪法的决定作用,是通过它所产生的社会阶级体现出来的。所以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决定宪法的发展,更直接些说也就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社会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发展变化决定着宪法的发展变化。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不是此长彼消,就是此消彼长,而且这种彼此消长的国内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又常和国际间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密切联系。这就决定着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同一国家都可能因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消长而产生不同的宪法。
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考察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近代和现代两个时期,每个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近代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状况。从18世纪末美、法两国宪法的制定开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即从1787—1918年这段时间,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近代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资本主义国家在美、法两国的影响下普遍开展了立宪运动。据王世杰、钱端升两教授合著的《比较宪法》记载,在这个时期内,从1800年到1880年“欧洲各国前后成立或改订的宪法,综计不下三百种。欧洲各国,除俄国而外,至1880年,盖无一不有一种宪法;除英吉利及匈牙利宪法而外,且无一非成文宪法”[27]。在这个时期内,南美洲的巴西、智利、乌拉圭,亚洲的日本等国,也都制定了宪法。因此,这个时期可以说是世界各国普遍制定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时期,或者说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普及时期。(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在这个时期内,由于各国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又可分为两个发展阶段。这两个阶段以1848年欧洲大陆爆发的革命运动为分界线。在前一阶段内,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旧的封建主阶级的斗争比较激烈,封建主阶级在一些国家还有一定的势力。有的国家由于封建势力的复辟,共和制宪法改成了君主制宪法,如法国就经过多次的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时而出现共和宪法,时而出现帝制宪法;有的国家则因封建主阶级仍然保持着相当的势力,而产生资产阶级与之妥协的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总的说来,在这个阶段上,民主共和制的宪法居于少数,君主立宪制的宪法居于多数。这是同当时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相适应的。在后一阶段内,由于1848年革命的影响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朝着有利于资产阶级的方向发展,因而制定共和制宪法的国家较多,制定君主制宪法的国家较少。如法兰西的共和体制就是由1875年的宪法最终确立起来的,瑞士的民主共和制宪法也是在这个阶段上产生出来的。同时,这个阶段上的君主立宪制宪法,除德、日两国之外,多属于虚君制宪法。
第二,现代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状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起到现在为止,即从1918年到现在这段时间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现代时期。这个时期又可分为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现在两个阶段。
在前一个阶段内,爆发了俄国的十月革命,而且这个革命的胜利导致世界上出现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接着出现了1918年的欧洲革命浪潮,这个浪潮虽然平息下来,各国革命遭到镇压,但资产阶级却因此受到震惊,深感已经不能再照原来的方式进行统治。于是改良主义思潮、社会民主主义思潮应运而生,而这个思潮又进一步推动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宪高潮。据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统编教材)记载,“从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28年的十年间,产生了20部以上的资产阶级宪法”[28]。在这些宪法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1919年的德国威玛宪法。这个宪法在确认主权在民、确认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中是破天荒第一次。但是资本主义宪法发展的好景不长,在这个阶段上出现了德、意、日法西斯统治,接着便由这些法西斯统治者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的威玛宪法已经名存实亡,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一些民主条款多被停止实施。从1933年希特勒上台执政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资本主义宪法的民主原则遭受破坏,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陷于倒退和停滞的年代。
在后一个阶段内,由于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德、意、日法西斯政权被摧毁,并且在欧洲出现了一些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在亚、非、拉三洲出现了一些民族独立国家。各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国际间的阶级力量对比都起了重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又引起了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变化。首先是日本、意大利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先后制定了新的宪法。日本宪法改变了以往天皇大权在握的君主制,采用类似于英国的虚君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意大利宪法第一次宣布意大利为民主共和国;西德的基本法移植了许多威玛宪法的条款。这些宪法都具有比较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色彩。其次是属于资本主义类型的民族独立国家制定了新的宪法,这些宪法从本质特征来说,属于资本主义宪法体系,但又十分强调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强调自主地处理自己的物质资源、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具有反帝、反霸的特色。其次是一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宪法的改革。如法国在战后曾经制定了1946年的第四共和国宪法,该宪法采责任内阁制,由于法国是一个多党制国家,执政党难于在议会中取得稳定多数,时常产生政府危机,再加上一些其他的原因,便在1958年制定了第五共和国宪法,改责任内阁制为半总统制。
(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同样受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的制约。但是,社会主义国家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和资本主义国家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有所不同。后者基本上是在同一种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基础上发生的,而前者则是在私有制逐步消灭,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巩固和发展的基础上发生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谈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历史发展时,必须以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作为划分时期的标准。
根据以上所说的标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从它产生起到现在为止,可分为两个时期:即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或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内,各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有三种不同的起点:一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如苏联和欧洲的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等国家,二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向社会主义过渡,如中国、朝鲜、越南等国;三是从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如蒙古。由于过渡的起点不同,各社会主义类型国家宪法的内容也有差异。就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性质来说,虽然都属于无产阶级类型的国家,但苏联确认的是无产阶级专政。欧洲的民主德国等和苏联一样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却由于革命胜利的取得和苏联不同,它们是从德、意法西斯统治之下获得解放的,在反法西斯斗争中的阶级关系,不同于俄国革命时期的阶级关系,因而这些国家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国家或工农民主专政国家。朝鲜、中国、越南则由于社会性质的特点和革命的特点,决定着它们的宪法所确认的也只是人民民主国家。蒙古在革命时期没有工人阶级,因而革命胜利后的国家宪法只能确认它是革命人民的国家。
再从究法所确认的经济制度来说,虽然都规定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而且都有关于个体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规定,但着手建立国营经济的方式却不完全相同。苏联采取剥夺一切剥夺者的方式建立国有化企业;欧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并不把一切资本家置于被剥夺的行列,而是根据其在革命和解放斗争的政治态度予以区别对待,采取较为灵活的政策。蒙古在革命胜利之前几乎没有资本主义企业,它的国有化企业是在没收封建牧主的财产以后才开始创立起来的。
关于这个时期的宪法还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由于革命胜利的时间有先有后,各社会主义类型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间起点和终点也有先有后。苏联的起点是1917年,终点是1936年,其他国家除蒙古外,起点大致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20世纪50年代初,终点大致在5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由于苏联的起点和终点时间较早,在苏联完成了向社会主义过渡并且颁布了1936年苏联宪法(基本法)以后二十年,各国才开始制定第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而且也由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有许多必须遵守的共同原则,所以1936年的苏联宪法对其他国家的宪法起着重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的积极方面,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类型的阶级专政,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但却有它的消极方面,即经济管理体制、计划经济管理非常僵化。这对社会主义的发展起着不良作用。最初力图消除这种消极影响的是南斯拉夫。它在第一部宪法实施五年以后,着手修改。在修改1946年的第一部宪法时,南斯拉夫著名理论家卡德尔指出,这部宪法“……机械地搬用苏联一些东西,这样一些问题和缺点,不能再让它保留下去,需要修改”。宪法的修改历时两年,在1953年的新宪法中,确认了工人自治制度,确认了企业中工人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相应地改变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改国家所有制为社会所有制,以便削弱国家对企业的干预。这可说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发展史中第一次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
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内,各社会主义国家均在基本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制定了新的宪法,其中有些国家还根据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对原来的建设社会主义的宪法作了修订。如苏联在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于1936年制定了宪法,其后又在1977年制定了新宪法,南斯拉夫在1963年制定了宪法,改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标志着新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开始,1974年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宪法。
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最初阶段的宪法的特点是:它们总结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确立并且成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胜利成果,记载了社会阶级结构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的事实,以及其中某些国家政权性质进一步转变的事实,等等。
至于在70年代制定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宪法则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成果;一是总结了取得胜利的经验。在总结胜利成果和取得胜利的经验中,确认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改革措施。以1972年的匈牙利宪法为例,它确认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南斯拉夫一样改国家所有制为社会所有制,以削弱国家对企业的干预和控制,同时还规定国营企业和经营机构在服务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情况下,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责任,独立经营委托给它的财产,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企业的活力;匈牙利宪法在确认社会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地位和作用的同时,还承认小商品生产者对社会有益的经营活动。同时,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遵循马列主义国家学说,规定了许多实现人民权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规模,如进一步改善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扩展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此外,各社会主义国家大多在探索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途径,力图加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相信在以后会有更多的成功的经验总结于宪法之中。
(三)宪法发展的趋势
两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宪法的发展,各有自己的特点,但也可窥探某些共同的发展趋势。
第一,相互影响的趋势。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它虽然因为国家的统治阶级的不同而有本质的差异,但作为一种实现阶级统治的根本法来说,它又必然存在某些历史的联系,特别是它所表现的实现统治的手段和形式的各种规范,更能显现出这种联系。在宪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无产阶级曾经把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中的某些原则和条款加以改造,使之符合于自己的利益而移植在自己制定的宪法里面;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出现以后,资产阶级也不乏移植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中的原则条款于自己制定的宪法之中的事例。现在,世界各国的统治阶级都非常注重改革,力图探索巩固和发展自己的政治、经济统治的途径。在这种改革和探索中,必然会出现某些可供两种不同类型国家共同利用的改革措施,必然会出现彼此借鉴的事实,相互影响对方的宪法的发展。如在市场机制与计划经济方面,两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虽然不可能在理论和实践中完全一致,但相互影响的势头已经呈现出来。
第二,扩展公民权利的趋势。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各地的局部的、小范围的冲突虽然从未停止,但基本上没有出现巨大的军事冲突。战后的国际环境为绝大多数的国家,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提供了建设和发展的可能条件。两种制度共处共存,各自在发展自己的民主道路上向前推进、其重要表现就是扩展了公民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的扩展有形式的和实质的区分,但宪法上所表现的这种共同趋势却不能否认。至于这种共同的趋势能够维持多久则尚难预料。
第三,面向世界趋势。世界各国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都生存在同一个地球之上。它们彼此之间都要进行交往,而且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一些国际法准则,有的国家还参加了国际组织,同其他国家签订了条约。这样就为它们带来了遵守公认的国际准则、国际组织章程和条约的义务。许多国家,其中既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承担这种义务,明确规定它和外国签订的条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些规定使宪法在特定的领域里超越了国内法的范围,趋向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