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质上的分类的科学性
(一)宪法实质上的分类的标准
宪法的实质上的分类,是以国家类型、国家的阶级属性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根据这个标准,可以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自从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宪法出现以后,原来的形式上的分类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宪法的发展情况和宪法科学发展的需要。以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为例,资本主义国家的美国、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南斯拉夫、罗马尼亚等国家的宪法也是成文宪法。两种宪法的本质不同,却归到了同一类别。这和科学的分类的目的是不相符合的,因为事物的科学分类必须以区分事物的本质为首要目的。至于按照国家类型、国家的阶级属性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宪法的本质属性便昭然若揭,不至产生上面所说的那种混乱。
(二)宪法实质上的分类的优点
宪法实质上的分类方法,与形式上的分类相比较,除了能揭示宪法的本质以外,还能避免形式分类方法的一些意义含混之处。例如以文书形式为标准所划分的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就有时难于划分界限。通常称美国宪法为成文宪法,但在实践中美国却产生了许多不成文的宪法惯例。司法审查制度,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文官领导原则,总统和国防部长只能由文职人员担任;政党政治制度,总统候选人由两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等等,都具有不成文宪法的性质。通常称英国宪法为不成文宪法,但在实践中英国却有不少宪法性法律文件。于是,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实际区别,不在于有无文书,而在于文书的多寡。而宪法的实质分类中则绝对不可能出现资本主义类型宪法里有社会主义类型的成分。(https://www.daowen.com)
实质分类方法比形式分类方法的另一优越之处,是它能避免形式上的相互转化。以美国的成文宪法为例,在华盛顿拒绝第三届连任总统的竞选之后,即已形成任何人当选总统职位不得超过两届的不成文宪法惯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争的原因,富兰克林·罗斯福担任了三届总统,死在第四届总统的任期上。195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对总统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使这一不成文宪法惯例转化为成文宪法。再以英国的柔性宪法为例,由于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宪法性法规和普通法法规难于区别。但英国学者从实践中找到两种区别的途径:第一,宪法性法规多由下院全院委员会审查,而不由常设委员会审查;第二,重要的宪法法规如1689年的权利法案、1972年的欧洲共同体法,在其以后制定的法律与之冲突时,法院有时不愿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29]可见在宪法的制定程序以及宪法的法律效力方面,英国的柔性宪法已出现某些向刚性宪法转化的趋势。至于实质上的分类方法,虽然也产生转化问题,但这种转化只能是由革命产生的结果,而且是一种全面性的转化,不至导引出上述形式上的部分转化而产生分类上的混乱。
和实质的分类方法有密切联系的是,列宁把宪法分为虚假的宪法和非虚假的宪法。他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30]从总体上说按照列宁的原理,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是虚假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非虚假的。但我们理解这一原理时,不能把它教条化、机械化,要作具体分析。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确有虚构成分,如国家的资产阶级专政性质在宪法中被表现为全体国民的主权。但其中也有真实的成分,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宪法中被确切地表现出来。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一种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宪法。不仅如此,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虚构成分中也有真实的因素,如国家本质的虚假规定中有如实反映国家本质的叛国罪的规定。在它的真实成分中却又包含着某些虚假的因素,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通过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的形式来实现的,可实际上受到特别保护的只是富有者的财产。可见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是一种假中有真,真中有假,虚中有实,实中有虚的宪法。
至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确实是一种非虚假的宪法,但并非一切条款均与现实完全一致。其中也包含着某些纲领性的成分,有的是作为奋斗目标加以规定的,有的是经过短期的努力奋斗就可以实现的。这种纲领性的成分虽然不是完全实现了的东西,在宪法中却有必要加以规定,而且规定它是为了努力实现它,这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用以粉饰门面的虚假的规定有原则上的区别。另外,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也还有个别与现实不一致的条款,它是由于立宪者的认识错误或立法技术的谬误产生出来的。这可以说是一种虚假的条款,决不能文过饰非,应该加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