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序言的产生缘由
宪法的结构是根据其内容作出的合乎科学原理的顺序排列。
宪法的顺序排列中,序言居于首位。
宪法序言的产生,是由制宪者的需要和宪法的规范性的特点决定的。当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制定宪法的时候,他们需要宣布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还需要宣布自己的不同于封建专制制度的民主原则和新的建国纲领与建国方案;当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制定宪法的时候,也需要宣布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需要宣布自己的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建国纲领和建国方案。但是,宪法是一种具有法律规范性的文件,它是一种现实的行为规则。对于过去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和未来的行动纲领,不便以现实的行为规则加以规定,这样就产生了宪法的序言。
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法国人权宣言》作序言,1918年的苏俄宪法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冠于宪法本文之首。这两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序言都有较长的篇幅。
1787年的美国宪法也有序言,但文字非常简短。这种序言形式的产生决定于两个因素:其一是美国人所具有的求实精神,其二是美国在制宪时难于找到兼顾各种势力的共同原则。
美国人的求实精神连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也非常赞赏。他们的这种求实精神渊源于英国殖民主义者的影响和他们自己在殖民者统治时期艰苦实干的成功经验。关于这一点,只要考察一下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和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产生根源,以及这种哲学派别之间的相互联系,即可一目了然。美国人的求实精神崇尚实际,轻视理想,这就是美国宪法序言文字简短的原因之一。
北美独立战争胜利之后,美国存在着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之间的矛盾。《独立宣言》中所宣布的一些原则,不能兼顾这两种势力的利益,统一它们的矛盾。如果以《独立宣言》作宪法序言,势必引起冲突;而舍弃《独立宣言》另求妥协方案,却有实际困难,而且具有求实精神的美国制宪者在宪法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已经为达成妥协而费尽了心力,不想再在理想原则上自寻苦恼。这就决定着美国宪法只能采用简短序言形式的另一原因。
受美国宪法的影响,有些国家的宪法只有简短的序言,有的国家则根据本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现实的政治经济发展情况,制宪时不写序言。
现在世界各国的150多部现行宪法中,有序言的达90多部。在有序言的宪法中,明确标出“序言”字样的将近60部,其余的没有标明“序言”字样。不仅如此,在有序言的宪法中,序言内容的繁简、文字的长短也各有差别。这就是说,当代宪法不仅存在有序言的宪法和无序言的宪法的差别,而且序言的表现形式也不完全相同,我们有必要探索其中的规律。
(二)序言的发展趋势
从宪法序言产生的原因推论它的发展趋势,应该是从繁到简,从有到无。因为序言所要宣布的新制度、新原则,不论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都已经过多年的实践,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可以简单地宣布,甚至不再宣布。但事实并非完全照这种推理演进,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很多宪法保留着序言,有的国家的宪法序言甚至比《法国人权宣言》、苏俄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的篇幅更大。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很多原因。(https://www.daowen.com)
从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根本原因是国际国内的变化发展所引起的。一些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能不用序言宣布一些基本原则。以日本宪法为例:日本的第一部宪法是大日本帝国宪法,或称为明治宪法。这部宪法虽然是君主宪制的宪法,但它竭力保留和维护天皇的强的权力,它所确认的是保持“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宪法。这部宪法是在美国军队占领下制定的。它受美国民主制的影响,把原来由天皇进行统治的原则变为国民主权原则、尊重人权原则,同时特别强调和平主义。这些原则性的变化,应在序言中加以宣布。
另外,在资本主义体系中出现了许多民族独立国家。这些国家在获得独立后所制定的宪法中急需宣布一些新的原则,如民族独立、国家主权、经济发展等。印度尼西亚宪法在序言中宣布民族独立是各民族固有的权利。埃及宪法在序言中宣布埃及人民赢得自由和生活的权利,表达建设繁荣的社会的愿望。一切民族独立国家要在宪法序言中宣布一些新的原则,也是理所当然的。
再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领导国家政权的共产党、工人党都有自己的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在党的纲领指导下,国家要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而且在进入每一个新的阶段的转折时期,国家都有一定的奋斗目标。由于在宪法中要写进这些奋斗目标,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几乎都有宣言,不过序言的繁简长短不同而已。
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中,南斯拉夫更为独特,它的序言很长,有一万多字。这与南斯拉夫独特的社会主义模式及其所处的国际环境有密切关系。当苏联模式在社会主义国家体系中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的时候,南斯拉夫独立地选择了自己的社会模式,实行工人自治制度,其后更扩展到其他方面的自治。当各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大家庭的团结、合作与友谊的时候,南斯拉夫却因其独特的模式而受到非难、指责和排斥。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它在制定宪法时,有必要在序言中向各社会主义国家,乃至向全世界比较详细地宣布自己的各种原则和理论。
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有自己的根本原而,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又不断地滋生一些新的原则。不论是根本原则或者滋生的新原则,都有必要在宪法序言中加以宣布。宪法序言将随宪法的存在而继续存在。
(三)序言的效力
宪法序言记载着制宪者阶级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宣布他们建国的原则、纲领、方案。它所宣布的都是制度性的根本问题。它构成本文的指导原则。宪法本文的各种规定不能背离宪法序言所宣布的原则;而宪法本文的各个条款的实施也只有和宪法序言所宣布的原则相结合才能有明确的目的。但是,尽管序言的地位和作用如此重要,它的法律效力问题却存在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宪法是一个整体,序言作为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序言所宣布的原则过于抽象,不能作为具体的行为准则,不具法律效力。两种意见似乎各有道理,但都有片面性。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必须根据它所包含的内容,从具体分析中得出结论。据此考察各国宪法序言,其法律效力有三种不同情况:
第一,记载历史事实的部分完全没有法律效力。如苏联宪法序言宣布:“俄国的工人和农民在以弗·伊·列宁为首的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了资本家和地主的政权,砸碎了压迫的枷锁,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创立了苏维埃国家——新型的国家、保卫革命胜利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工具。人类从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具有全世界意义的转折开始了。”这段只是记载历史事实,而历史事实是不能也无须用法律规范加以强制执行的,这就是它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因。但是,应该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制宪者取得胜利的过程,说明制宪者确定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的前提条件,它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却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确认基本原则的部分须和宪法本文的规范结合起来才有法律效力。如日本宪法序言宣布“夫国政乃受国民之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此乃人类之普遍原理,本宪法即基于上述原理而确立。我等排除违背此项原理之一切宪法、法令及诏敕。”这段确认宪法原理的序文具有纲领性,它本身难于直接运用,只有和宪法本文根据这些原理制定的规范相结合,才能强制执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属于规范性的部分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如中国宪法序言宣布:“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个序文就是规范性的序文,具有强制力、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