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学者的新的宪法分类评介
1918年苏俄宪法出现和实质上的宪法分类方法产生以后,许多西方学者仍然坚持以往的传统分类方法。其主要原因,是他们对宪法所持的超阶级观点阻障了他们的视听,对新的实质上的分类方法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但也有少数西方学者提出了新的宪法分类的见解。其中较为重要的有以下几种:
(一)狭义宪法与广义宪法
韦德、菲力普引用肯尼斯·惠尔的《现代宪法》一书的观点,称“经特许批准、规定政府机构的框架和主要职能,并宣布其必须运用的各项原则的法律文件”[31]为狭义宪法:称“国家的整个政府体制,确立、规定或控制政府的各种规则的汇集”[32]为广义宪法,加拿大学者柯里也有类似主张,他曾断言“在成文宪法中只能找到一部分宪法”[33]即承认广义宪法的存在。
这种分类实际上只是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分类的变种。如果说西方学者的传统分类方法还有它的历史作用的话,这种分类只不过是再次强调了英国宪法的存在。正如菲力普所说的:从狭义解释,英国没有宪法;从广义解释,英国也有宪法。而英国宪法的存在,早已为全世界所公认,只有少数学者持反对意见。
这种分类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它混淆了宪法和普通法的界限。它一方面在狭义宪法中削减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所应该包含的内容,把一些本来属于宪法范围的法律规范排斥于宪法之外;另一方面在广义宪法中却又把一些本来不属于宪法范围的法律规范提到了宪法的高度。至于这种分类和西方学者的其他分类一样,具有未触及宪法实质的缺点,就不必赘述了。
(二)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美国学者罗文斯坦在《我们革命时代宪法的价值》一文中把宪法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他称经合法制定并完全实施的宪法为规范宪法;称只有法律效力,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应当成为现实的宣言的宪法为名义宪法;称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为语义宪法。[34](https://www.daowen.com)
这种分类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宪法的虚构性和宪法的纲领性,似乎有损宪法的尊严,不易为西方学者所赞同;而他们揭示的宪法的虚构性没有和宪法的本质联系起来,却又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所不能接受。同时,他本人也没有表明对这三种宪法是一视同仁,还是分别持赞同、默许或反对态度,因而使人对他这种分类的目的难以捉摸。
(三)各种不同世纪的宪法
罗文斯坦还同另一个美国学者祖尔切根据历史时期把宪法分为18世纪的宪法,19世纪的宪法和20世纪的宪法。在他们看来,18世纪的宪法是表现社会一致的庄严宣言,社会力量的理想协议,是一种具有良好的组织、秩序和道德基础的宪法;19世纪的宪法表现政治变动中的和平妥协方法,是用以建立合理而进步的政治制度或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的宪法;20世纪的宪法则是调整国家机关的活动的宪法。[35]
这种分类对18世纪的宪法推崇备至,当时的两个著名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这两个宪法无论是对整个世界历史或者对宪法发展史都具有深远的影响,起过推动的作用。但这两位美国学者对当时宪法的描述却有片面溢美之处,所谓理想协议,一致宣言,良好的组织、秩序和道德基础等,不外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赞美,以表示其对资产阶级理想王国的赞美。他们却没有看到这个时期的宪法并不能超越它的阶级局限和时代的局限。
这种分类对19世纪的宪法持赞赏态度。当时欧洲的无产阶级已经壮大得足以和资产阶级相对抗,革命风暴此伏彼起,所谓和平妥协不过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作出的让步;而所谓建立合理的政治制度,防止滥用权力,固然包含着资产阶级有意识地完善自己的民主制度的愿望,但也有面对无产阶级的反抗,资产阶级对自己的暴力统治手段不能不有所收敛的因素。19世纪的资本主义还处在和平上升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从总体来说,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显示了它的历史进步作用,但并不如罗文斯坦和祖尔切所说的那么美好。
这种分类对20世纪的宪法采取以一概全的态度。20世纪初开始出现了两种类型宪法并存的局面,这在宪法发展史上是值得大书特书的。可是罗文斯坦和祖尔切却轻描淡写,把这个时期的宪法局限为只是调整国家机关活动的宪法。他们的这种以一概全的论调,不只是缩小了宪法规范的范围,降低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作用,而且也严重地脱离了实际,违背了实事求是的科学原理。
此外,一些西方学者还根据宪法所确认的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分宪法为联邦宪法和单一宪法,分权宪法和集权宪法,共和宪法和君主宪法等。这些分类都没有脱离形式分类的窠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