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一)政治宣言中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学说最初只是用理论形式表现出来的。这种学说创立以后,即在政治实践中发生作用。它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但资产阶级革命并非一经发动即取得胜利,而是经历了一段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里,资产阶级曾经运用人民主权学说号召人民进行反封建的斗争,因而产生了用政治宣言形式表现人民主权的阶段。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是这一阶段的代表作。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它可说是第一个宣布人民主权原则的政治宣言。人权宣言宣布:“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它比独立宣言更加明确地宣布了人民主权原则。
(二)资本主义国家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规范
继政治宣言之后,人民主权原则才表现在宪法规范之中。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没有明确宣布主权属于人民的原则,但在简短的序言中宣布“我们美国人民为……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的精神。在这个宪法颁布以后,林肯总统在南北战争期间,在葛第斯堡的演说中提出了著名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被认为概括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全部含义。继美国宪法之后,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序言形式载入人权宣言,明确认定人民主权原则。不仅如此,这个宪法还规定“一切权力来自国民,国民只得通过代表行使其权力;法国宪法是代议制,代表就是立法议会和国王”,它确认了实现人民主权的形式。
受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尤其是人权宣言和法国宪法的影响,西方国家的宪法多确认人民主权原则,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体现这个原则的宪法规范也有相应的发展。现举数例如下: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专辟主权一章,宣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人民中的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同1791年法国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力来自国民,国民只得通过代表行使其权力”相比,法国的现行宪法在实现主权的形式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它除了人民通过代表行使国家主权之外,增加了通过公民复决实现国家主权的形式。这是民主宪政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
日本1946年宪法记载着:“兹宣言主权属于全国国民而确定本宪法”,“以国政来自国民之严肃信仰,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经国民代表而行使,其福利为国民所享用,此乃人类普遍之原则,本宪法即基于上述原则而确立”。同明治宪法所宣布的“朕承祖宗之遗烈践万世一系之帝位”相比,天皇的地位下降了,人民的地位上升了。尽管日本宪法仍然宣布天皇为日本国之象征但它又规定天皇的地位基于主权所存在之日本国民之总意,说明天皇是经主权者、日本国民的同意得以保留的。日本宪法的发展,可说是从天皇主权到人民主权的发展。
意大利1947年宪法宣布:意大利为民主共和国。它还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规定的方式及其范围内行使之。这个宪法同意大利1848年那部仿照1814年法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相比,否定了君权神授和人民主权并存的思想,取消了君权,确认了人民是唯一的主权者。同时意大利的这部现行宪法还从原则上确立了实现人民主权的形式。意大利宪法的这种发展可说是从君主主权与人民主权并存到人民主权的发展,也有实现人民主权的形式的发展。
以上三个国家的现行宪法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另外,还有些资本主义类型国家在体现人民主权方面有独特之处,也举数例如下:
委内瑞拉宪法规定:主权交予人民,以选举权通过政权部门来行使。它的特殊之处在于:不是主权者人民制定宪法,而是宪法授予人民以主权。主权不是人民所固有的。
埃及宪法关于主权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主权属于人民,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行使和维护主权;法律主权是国家统治的基础;总统维护人民主权。它的独特之处在于:人民主权与法律主权相提并论;总统在维护人民主权方面居于独特地位。
(三)社会主义国家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规范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多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属于城乡劳动人民,或属于工人、农民、士兵和劳动知识分子。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显现人民主权字样,却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因为主权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及其类似的规定,就是确认主权属于人民。至于实现人民主权的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多规定为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用这种方式确认人民主权、规定实现人民主权的形式,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受了1918苏俄宪法和1936年苏联宪法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
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国家主权的规定中,南斯拉夫的宪法独具特色。这个国家的宪法有关主权问题的规定如下:
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全部权力属于同城乡全体劳动者结成联盟的工人阶级。
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建立在民族主权以及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的国家,是劳动者以及各平等民族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共同体。
劳动者和各民族根据宪法权利在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社会主义自治省内行使自己的主权。在宪法确定符合共同利益时,可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内行使自己的主权。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社会共同体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
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在联合劳动组织、其他自治组织、阶级组织,其他社会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组织起来,行使国家权力并管理其他社会事务。
上述规定所表现的特点是:南斯拉夫宪法既用属于和全体劳动者结成联盟的工人阶级的全部国家权力表现人民主权原则,又强调各民族的主权,强调各民族在各自的共和国或自治省行使主权;既规定联邦共和国议会为实现人民主权的形式,又强调其他组织、特别是自治组织在实现人民主权原则中的作用。
(四)两种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规范的比较
两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宪法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但内容完全不同,实现的形式也有一些差异。
从内容方面说,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各有不同的阶级内容。前者所体现的是剥削者阶级的主权,而后者所体现的则是劳动者阶级的主权。同时,它们体现人民主权的方式也不一样,前者都用人民主权字样直接表现出来,后者多用国家权力的归属的方式予以表现,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具有比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因而也更加优越。
从形式方面说,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所规定的实现人民主权的形式各有特点,各有优点和不足之处。
人民主权应由人民直接行使,才是最理想、最完善的形式。由于近代和现代国家已远非小国寡民,国家一切主权权力都由主权者直接行使确有困难,因而采用代议制度,由主权者选派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表主权者行使主权权力,已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但采用代议制度实现人民主权,从理论上说,代表、议员是否接受选民监督至关重要。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的代表,根据宪法、法律都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在代表任期届满之前将其撤换;而资本主义国家实现国家权力的议会中的议员,多数国家的宪法、法律没有关于选民或选举团可以将其撤换的规定。从这一点说,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民主权的形式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更为优越。
采用代议制度实现人民主权固然已不可避免,但终究不如由人民亲自行使主权。近代和现代国家中,已经出现一些特殊重大的国家决策问题由全民投票公决,以及公民行使创制权与复决权等形式,以补充代议制度的不足。采用这些实现人民主权形式的国家多是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中较少采用这些形式。从这一点说,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人民主权的形式方面却又不如资本主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