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与国家对外关系

三、人民主权与国家对外关系

(一)国家主权屈从于国际法的现象

宪法所确认的人民主权原则,不论人民的范围及其阶级属性如何,都意味着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这就是说,凡属主权国家都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在对内方面,它享有最高的管辖权或统治权;在对外方面,它是独立的,它和其他国家处于平等地位,它所享有的国内的最高权力具有排他性。但近代国家不能闭关自守,必须同其他国家相互交往,而且在相互交往中,各个具有排他性的主权国家必定要产生某些协议。国际间的各种条约就是这种协议的结果,一些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也是由各种协议的长期积累所形成的。

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不可能和一切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完全一致,主权国家和他国缔结的各种条约也不能完全保证其不与国内法的原则精神发生冲突。当矛盾冲突发生的时候,便产生国际法和国内法如何适用的问题。国际法学家们对此曾经提出很多的理论:有所谓互相对立的一元论,即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或者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者国内法优于国际法;有所谓二元论,即认为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各自独立,互不干扰,两者效力相同,既可适用国内法,也不排除国内法向某些国际法原则转化;有所谓协调论,即认为两者应互相协调,力求互相补充,取长补短。不管学者们的见解如何,各主权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及国际环境而采取适合于自己的作法。其中有些国家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的同时,还确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准则。有的规定遵循公认的国际准则,履行其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所产生的义务;有的甚至还规定可以通过法律将部分主权让予国际机构。这就说明,表现主权者意志的法律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屈从于国际法,国家主权并非绝对不受限制,它实际上已出现了屈从于国际法的现象。

(二)主权限制的谬误

国际政治生活中尽管出现了主权屈从于国际法的现象,并且证明了国家主权并非绝对不受限制,但是一般地主张限制主权却是一种谬误的理论。(https://www.daowen.com)

自从20世纪40年代以来,有些学者、政治家以国家主权并非绝对不受限制的事实为借口,鼓吹主权限制论。这种理论为先进的、发达的大国所欢迎,却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所反对。欢迎者要用这种理论损害别国的主权,突破别国的屏障,以便扩展自己的政治经济势力,扩大自己国家的主权范围。反对者则须批驳这种理论,捍卫本国的主权,以便维护自己的独立地位,保证自己的发展。

真理是客观的,它并不以任何集团、任何个人的主观意愿作为衡量标准。主权限制论者的理论上的谬误在于无条件地主张限制国家主权。它的立论根据既不符合历史事实,它立论的目的也不符合国际关系发展的需要。它经受不住实践的检验。

事实上,主权屈从于国际法的现象,主权国家受国际法的约束,是以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议为基础的,是主权国家自愿承担义务的结果。离开主权国家的协议,不经主权国家自愿,任何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都无从确立,任何条约都是非法的,不受国际法保障的。因此,主权屈于国际法、主权国家受国际法的约束,是有条件的,无条件地主张限制国家主权的论调,显然与国际关系中的历史事实不相符合。

再从国际关系的发展来说,它以建立和谐的国际秩序,保卫世界和平为目标。国与国之间如果不互相尊重对方的主权,势必引起国际争端。主权限制论者鼓吹无条件地限制主权国家的主权,实际上就是否定主权原则,纵容某些大国不尊重别国的主权。为它们损害别国主权的非法活动提供理论依据。用这种理论指导国际交往,将与国际关系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

为了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协议,并出于自愿,对自己的主权进行某些限制,是完全必要的。但这种限制不过是主权国家的自我约束。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因为这种自我约束而必须接受外力胁迫的约束,都不会因为有了这种自我约束而丧失自己的主权,现代世界各国宪法所确认的人民主权原则,仍然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