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观念的产生和发展

一、主权观念的产生和发展

(一)主权与王权的结合

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为法国的波丹所首创。他在其所著的《国家论》中说:“主权是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它不受法律的限制……这个权力必定是永久的。”[2]他认为主权的特点:第一是主权的最高性。主权是一种最高权力,就对内关系而言,国家的一切权力都由它派生,由它决定其产生效力或者失去效力,国家的全体公民必须服从它的权威;就对外关系而言,主权对其他国家都是独立的,自由的。第二是主权不受法律限制。它既不受主权者制定的法律的限制,也不受前人制定的法律的限制;它只受神法和自然法的限制。而神法和自然法包含着自由和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因此,主权虽不受法律限制,却不能侵犯自由和私有财产。第三是主权的永久性。主权者持续地保有主权,他可以把主权委托给人,但受委托的人并非主权者,因为主权者可以像物主收回借出的物品一样,随时收回自己的主权。

波丹创立主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当时因内乱而发生动摇的法国王权的基础。他企图借重主权观念抵制当时已趋于衰落的教皇权力,削弱法国诸侯的权力,并进而扩展国王的权力。波丹的主权观念实际上是一种主权与王权相结合的观念。但是,这种主权观念无法解释为什么主权应该属于国王、人民应该服从国王。同时,王权神授学说已经成了强弩之末,不能维系人心,也不能给波丹提供理论上的帮助。其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一切王权理论,包括波丹的主权与王权相结合的理论,都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于是在波丹的主权观念的基础上产生了人民主权学说。

(二)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学说的首创者是法国的卢梭。他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说明人类在出现私有财产以后,原来的自然状态的社会和人们拥有的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便被破坏和践踏,于是相约组成国家,而缔约者必须遵守契约,服从“公意”。在这种理论基础上,卢梭认定:人民的公意在国家中表现为最高权力,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主权属于人民。

卢梭从他的“公意”的基点出发,论述了人民主权的两个基本特性:第一是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他认为主权既是公意的具体表现,它就永远不能转让。因为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它就只能由自己代表自己。如果转让主权,就意味着转让意志,而转让意志就是出卖自由、出卖生命,这是主权者所绝对不能容许的。[3]第二是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他认为主权既然是公意的具体表现,它就永远不可分割。因为公意是人民整体的公共意志,它本身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分割开来,就不成其为公意了。[4]

在论述主权特性的基础上,卢梭进一步论述了实现人民主权的形式。他根据主权的不可转让性反对代议制。他认为公意是不能代表的。代议机关中的议员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议会制定的法律如果不经人民批准,就根本不是法律。他批评英国的代议制度说:“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就等于零了。”[5]他在反对代议制的同时,主张人民除意外情况之下需要特别的集会之外,还要有定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在这些集会中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他认定“唯有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6]卢梭根据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反对分权学说。他认为分权学说倡导者的谬误在于“没有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认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7]在他看来,人民的公意一经宣布,就成为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因而只有立法才是主权行为,至于行政权、宣战媾和等,只是立法权所派生,不构成主权权威的组成部分。在反对分权学说的同时,他认定“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一起的体制了”。[8]因为他觉得制定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进行反封建王权的斗争,促进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西方学者却在主权问题上发生了喋喋不休的争论。

(三)西方学者的各种主权理论

卢梭以后,西法学者有以下几种著名理论:

第一,人民主权与君主主权并存论。主张者为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他认为“如果只是一般地谈整体,那也可以说国内的主权是属于人民的”,[9]在他看来整体这一决定性的环节就不是一般的个体性,而是一个人,即君主。“如果没有自己的君主,没有那种正是同君主必然而直接联系着的整体的划分,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10]由是他认定人民主权与君主主权并存,并且指责“把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对立起来是一种混乱思想”[11]。他从国家是抽象的理念观点出发,认定主权是一种意志所具有的最后决断,而国家意志构成国家人格,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他的主权的双重存在论所宣扬的是君主主权,为德国的君主制辩护。(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国家主权论。倡导者是19世纪德国的国家法人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拉班德曾说:“从根据公法把国家看作一个法人的概念看来,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国家本身。”[12]他认为,如果最高权力不归于国家,而归于国王、国会或国家本身以外的任何可以料想得到的有形物,国家的人格就会消灭。这种国家主权论曾为德、意法西斯所利用,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起过严重的破坏作用。

第三,主权否定论。主张者是法国的狄骥。他从实证主义观点出发,认为国家只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统治者并不具有对于被统治者强施意志发布命令的权利,发自统治者的行为之所以能强迫被统治者服从,只是因为假定它合乎社会集合体的客观法。他反对人民主权,认为它是人民的神权;他也反对国家主权,认为它构成暴政与侵略。他主张“我们应当将这些过时的国家人格及主权概念永远由法律里面清除出去”。[13]狄骥的主权否定论是他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律学说的一部分,它的要点是强调客观法,强调社会成员的连带关系,实现阶级调和。

第四,国民自治精神说。主张者是日本的美浓布达吉。他认为“国民主权说之根本谬误在于:以国家仅为国民各个人的集合而考察,而不明白地认识国家自己为有目的之永续团体”。[14]在他看来,国家作为统治权的主体,在行使统治权时必须符合国民利益,在国民心理中有存在根据,而且这种心理根据是过去、现在、未来几代人相继延续的。他断定“现代立宪制度的根底不是国民主权说而是国民的自治精神”。[15]国民自治精神说实质上是为日本天皇制辩护。

第五,法律主权论。主张者是荷兰的克拉勃。他认为国家原是以法律为根据的团体;国家之内,个人的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权力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以其他方法决定。因此,他认定:“国家的权力不过是法律的权力罢了”,[16]“国家的统治必须完全以法律为依据。”[17]克拉勃的法律主权是从近代法治国家观念出发的,其立论目的在于改良法律的内容。

第六,法律主权与政治主权融合论。主张者为英国的戴西。他从主权的连续性观点出发,认为英国议会的组织程序与活动方式是任何一届议会所不能变更的,议会是英国主权的持续持有者。他曾说:“从纯粹的法律观点而言,议会是不列颠帝国的专制君主。”[18]但是他又认为议会是最高立法部门,而代议政治的本质是立法部门应该代表或实现选举团或选民的意志。于是他把议会称为法律的主权者,选举团或选民称为政治的主权者。戴西立论的意图是想解决英国理论界产生的人民主权与议会制的关系方面的矛盾。

人民主权说问世后,引起西方学者的争论,同样地,它也必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所关注。

(四)人民主权说的批判、继承和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学者普遍持人民主权说,认定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他们师宗马克思主义,和西方学者的见解不完全相同。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人民主权理论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础之上,他们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不是由社会契约产生出来的;国家的主权属于在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产生于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由相约组成国家的人们的“公意”。

第二,和上述阶级分析观点相联系的是对人民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社会主义国家学者认定国家都是由民主和专政两者相结合起来的,只有享受民主的主体才是人民,被专政的对象被排斥于人民之外,而不认为国家之内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是人民。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学者还认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各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如果拿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相比较,人民这个概念就有不同的内容。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是有产者阶级,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是工人和其他劳动者阶级和阶层;而且这两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人民所包含的范围还有一些变化。

同是主张人民主权,由于对人民这个概念的理解不同,因而对人民主权的理解也必然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学者所主张的人民主权,实际上是对西方学者所主张的人民主权加以改造了的一种人民主权,它是以往的人民主权理论的继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