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一)理论阐述与政治宣言
基本人权原则表现为宪法规范的发展情况,是和人权斗争、人权概念的发展相适应的。在这个原则为宪法所确认以前,先有一个理论阐述和政治宣言对这个原则进行宣传鼓动的阶段。
当资产阶级的人权斗争以争取自由权为基本内容时,它表现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的理论阐述。前面所说的洛克、卢梭等的论述,就是这种理论阐述的重要内容。当资产阶级的人权斗争发展为以参政权为基本内容时,它表现为政治宣言的形式。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就是宣布基本人权原则的政治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马克思称颂这个宣言是“第一个人权宣言”。[26]法国人权宣言公开宣称:“在权利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它还强调指出:“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这个宣言曾被人们誉为人权的典范。
(二)资本主义国家体现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规范
资产阶级用宪法确认基本人权原则始于1791年的美国宪法十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和同年颁布的法国宪法。美国宪法颁布于1787年,这个宪法是革命处于低潮的情况下制定的,当时对宪法是否规定基本人权的问题有争论。乔治·梅森提议任命一个委员会为宪法拟订权利法案;谢尔曼却主张各州宪法中都有权利法案,联邦宪法毋须规定。争论的结果,后一种意见获得胜利。直到1791年,由于杰佛逊等民主主义者竭力争取,才通过十条修正案,在明确规定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之外,并且宣布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权利法案的通过,才使美国宪法得以确认基本人权原则。至于1791年的法国宪法,则是以人权宣言作序言,它从开始就确认了这个原则。继美、法两国之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相继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不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当代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表现基本人权原则的形式有三种:
一是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并以公民的基本权利表现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如意大利宪法在其基本原则的第二条中宣布承认并保障人权之不可侵犯,并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篇中规定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其他如日本、联邦德国等国也都采用这种表现形式。
二是不显人权字样,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表现基本人权的内容。如美国宪法及其修正补充的权利法案,就只有公民权利的具体规定,而没有用文字宣布基本人权原则。其他如埃及、委内瑞拉等国也采用这种表现形式。
三是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很少规定公民权利的具体内容。如法国宪法宣布忠于人权宣言的原则,却只对公民的选举权作了规定。但是这个宪法在宣布忠于人权宣言的同时,还宣布它忠于1946年的法国宪法对人权所作的补充规定。法国的这种形式是独特的。它可说是第一种形式的特殊表现。(https://www.daowen.com)
上述三种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但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在实质上并无区别。恩格斯在谈到这些国家的人权时曾经说过:“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27]恩格斯深刻地揭示了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原则的共同的本质特征。
(三)社会主义国家体现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规范
社会主义国家体现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规范具有新的阶级内容。它公开宣布剥夺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阶级和反动分子的政治权利,即限制了少部分人的部分人权,扬弃了以往的所谓普遍人权原则。
再从它的表现形式来说,大都不以保障人权之类的文字、只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基本人权原则。人权一词的本意是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被理解的,因而人权也应以不同角度的权利来表示。作为自然人,人权应包含生存权;作为政治生活中的人,人权应包含参政权;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人,人权应包含社交权。生存权、参政权、社交权的内容十分广泛。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正是用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的规定体现基本人权原则的。
马克思在谈到人权问题时说过:“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28]他在这里所说的只是作为政治生活中的人的人权,但可以推论其他部分的人权也是属于权利和自由的范畴的。可见用公民权利表现基本人权原则,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问题的原理。
(四)两种不同的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规范的比较
两种不同历史类型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的本质区别和表现形式的异同,前面已作了简单的说明。这里要进行比较的是与本质区别相联系的问题。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为核心,公民根据财产的多寡享受不同程度的权利。它的人权的阶级性是十分明显的,不论以往的宪法规范对某些权利的享受有财产数量的限制和与财产有关的文化程度、居住期限等限制,也不论现在的宪法取消这类限制达到何种程度,都能从财产与人权的关系上发现人权的阶级性。可是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人权规范是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它的特点是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以宣扬普遍性人权作手段达到实现阶级性人权的目的。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出发,公开宣布剥夺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阶级和反动分子的政治权利,限制他们的部分人权。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同时也是为了有效地改造反动分子,使之脱胎换骨,进入人民的行列,完全地享有人权。它的特点是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即以阶级的人权作手段达到实现普遍人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