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原则的宪法实践与理论探索

三、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原则的宪法实践与理论探索

(一)宪法规范所体现的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把法治原则推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享有宪法特权的集团或阶级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则是一种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

社会主义国家体现法治原则的宪法规范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的立法权,二是严格地依法办事。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都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它们还规定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享有立法权。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立法权十分明显。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通常都规定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其中包括各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准则;同时还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国家机关保障这些权利使之得以实现的职责,公民行使这些权利应该遵守的准则。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都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的最高的行为准则。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依法办事的精神也十分明显。

(二)法治原则的理论探索(https://www.daowen.com)

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理论虽然尚未形成权威性的一致说明,但这个理论应该包括以下各个部分则是可以肯定的。

第一,法治以法为依据,法有阶级性,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哪一种历史类型国家、哪一个阶级的法治,不能把法治加以抽象化。关于法的阶级性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学者中曾出现争论,争论焦点不在于法的阶级性的有无,而在于阶级性是否为法的唯一属性以及对法的其他属性的认识。有人认为法除了阶级性之外,还有社会性,如环境法、交通法中的各种法律规范就很难说它是为社会某一阶级制定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为社会全体成员利益而制定的。他们把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视为两种相互平行的属性,对这两种属性采等量齐观态度,因而认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法治中具有某种超阶级的因素。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制定法律时,首先考虑的是本阶级的利益,社会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也是如此。环境法、交通法固然不专为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制定,其中也反映社会其他阶级的利益,但从其赖以制定的根本目的来说,仍然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法的社会性只是寓于阶级性之中的一种属性,它不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属性而存在。决不能用这种社会性去否定法的阶级性,否定法治的阶级性。

第二,法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它可能导致专制主义。和民主相结合的法治的根本要求是法律制度的民主化。而要作好法律制度的民主化,首先,要求立法过程民主化,只有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才能使制定的法律更如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次,要求法律公开化,人民的法律应该向人民公开,各种把法律加以神秘化的做法均应予以取缔;再次要求法律评论合法化,法律公布之后,既允许人民加以颂扬,也允许人民给予批评,以便了解人民意向,改进立法工作;此外,还要求法律实施合理化,消除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有损法律权威的现象。

第三,法治以反特权为核心,消灭一切特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资产阶级为反封建特权而提倡的法治原则,在历史上建立过巨大功勋,起过推动人类进步的作用。但是,他们没有因此而消灭特权,只是以一种新的特权取代了旧的特权。他们遭到了反特权者的反对,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掌握了国家政权的工人阶级从阶级本质来说,并不谋求任何特权,从其历史使命来说,更不容许谋求任何特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原则不以特权形式的更递为目的,而以消灭—切特权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