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分权学说的产生

一、近代分权学说的产生

(一)产生的过程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也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个原则是根据近代的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近代分权学说包括分权与制衡两个部分。所谓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至于制衡,则是指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

近代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

洛克在他所著的《政府论》下篇中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三种。他认为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他主张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该属于国王,由国王任命大臣、法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并指导他们执行法律;联盟权也应当由国王行使。他特别强调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分立,认为由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

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分国家权力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司法权三种。他称第二种权力为行政权,第三种权力为司法权。他认为这三种权力应当分别由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机关掌握,否则公民的自由便没有保障。他还根据英国的政制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和洛克的分权理论比较起来,有两点重大区别:第一,洛克未能明确区分国家机关的权能界限,他所说的联盟权只是行政权的一种,他所说的三权,实际上只有立法、行政两权;孟德斯鸠所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则在国家机关的权能划分上比较明确、比较合理,但他把行政权归结为有关国际法事项的权力,亦不精确。第二,洛克只说明分权,未论及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如何解决;孟德斯鸠则于分权之外,还谈到了制衡关系。

(二)事实根据

近代分权学说赖以确立的事实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https://www.daowen.com)

马克思说:“在某一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41]洛克的主要理论活动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产生阶级妥协和阶级分权的时期进行的。他从英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观察到巩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成果,防止封建势力复辟的途径。他反对无限权力的君主制,认为如果君主全权独揽,人们的权利受到君主的侵犯,便无处申诉,不能获得公正的裁判。但是,他并不主张彻底推翻君主政体,认为英国人民不肯轻易放弃旧制度,只有在君主发生一系列权力滥用、阴谋诡计等严重情况下,才会奋起把君主推翻。当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已经确立,近代宪政制度、议会民主制已初具规模的时候,法国政治正趋向反动。路易十四执政以后,竭力宣扬封建专制主义,大言不惭地指着自己的鼻子宣称“朕即国家”。孟德斯鸠对此深恶痛绝,决心借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抨击法国的专制制度,为改变法国的政治制度制造舆论。他也反对君主专制,认为在专制国家里,人不过是一个生物服从另一个发出意志的生物,在那里人的命运和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与惩罚。他同样不主张彻底推翻君主制,认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而荣誉是推动各部分政治机体的动力。

洛克和孟德斯鸠都认定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既保持了君主制又限制了君主的权力,是一种理想的政治体制。他们的分权理论尽管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不同,但都是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作事实根据的,都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理论表现。

(三)理论基础

分权学说是君主立宪制的理论表现,但是作为一种理论,它本身又有它赖以建立起来的理论基础。它的理论基础就是和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派学说。

洛克和孟德斯鸠都信奉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学说。洛克认为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人都有自然权利,享有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个个都遵守自然法并接受理性的指导,过着合理的、美好的生活。孟德斯鸠也承认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存在,并且认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彼此之间存在着和平、寻找食物、互相爱慕、愿过共同的社会生活等四条自然法原则。

继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原则之后,洛克和孟德斯鸠都谈到了国家的起源。洛克崇尚社会契约论。他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的自然权利有时受到少数不遵守公道和正义的人的侵犯,这就给自然权利构成威胁,不能始终如一地受到保护,于是人们便相约组织国家。孟德斯鸠虽不像洛克那样直接断定国家产生于人们相互协议的社会契约,却也认为国家起源于一条维系人心的感恩知情的纽带。他所说的这条纽带可以说是人们希望组成国家的主观愿望,而要把这种主观愿望变成现实,就必须通过相互之间的意思表示,因而也就接近于相互协议与社会契约。

洛克和孟德斯鸠在论述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进一步谈到了国家的目的。洛克认为人们相约组成的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孟德斯鸠认为一切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自保。除此以外,每个国家又各自有其独特的目的,而英国政制的目的则是政治自由。在洛克和孟德斯鸠看来,国家要符合它的目的,就必须建立权力分立的体制。

根据近代自然法学派学说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原则、人类理性的存在以及社会契约和国家的目的论证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合理性和权力分立的必要性,这就是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