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治与法制
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手段或方式,它的基本含义在前面已经论述。
法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国家的各种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也包括国家的各种法律制度,其中有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监督守法制度。
法治与法制两者的关系至为密切。概括地说,它们的关系是:法治以法制为基础和前提条件,法制以法治为目标和归宿。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整套法律和法律制度,没有法制,或者法制不健全,就谈不上实行法治。一个国家经过各种努力制定各种法律和法律方面的制度,建立和健全了自己的法制,理所当然地应该用之于治理国家。
以上所说的关于法治与法制的关系的论点,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中赞同者固然很多,但反对者亦复不少。持反对意见的学者特别反对法制以法治为目标与归宿的论点。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手段很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共产党工人党的领导、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等都是治国的手段,片面强调以法治国,难免以一概全,必然导致法律至上。(https://www.daowen.com)
其实,提倡以法治国并不等于认定法是用以治理国家的唯一手段。从来没有任何一个主张法治的学者同时主张用法律对抗马列主义的指导和党的领导,排斥共产主义道德和经济建设。恰恰相反,法治论者都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在马列主义指导、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出来的,它和共产主义道德有密切联系,它从经济建设的需要出发并服务于经济建设。提倡以法治国并不排斥其他治国之道,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并非主张法律高于一切。
反对法制以法治为目标和归宿的观点的学者在提出反对意见之后,提出了自己的论点。他们认为在法的范围内的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他们用以论证自己论点的理由是:只有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问题,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的确,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是重大的。但是社会主义法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各种法律和各种有关法律方面的制度的总和,毕竟是静态的。只有当它由静态变为动态的时候,即只有它所包含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付诸实施的时候,才能产生以上所说的各种作用。而这种由静态到动态的过程,也就是法制的运用的过程,即实行法治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