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表现
近代分权学说一经确立,即能适应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要求,并被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所普遍采用。但是,由于各国的阶级力量对比、历史传统、民族状况等因素的差异,它们运用分权学说的具体形式却有很多不同之处。在多样化的形式中,目前可归结为三种基本形式。
(一)典型的美国式三权分立形式
美国独立战争的结果,是资产阶级取得完全胜利,没有产生英国那种阶级分权的政治局面。但是,由于分权学说的巨大影响,也由于制宪者希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而又力图避免产生像以往的殖民总督那样的专横统治,因而出现了一种典型的三权分立形式,即典型的分权与制衡形式。
在分权方面,根据美国宪法第1、2、3条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另外,根据美国宪法和惯例,凡在合众国政府下供职的人员,不得为国会议员,行政部门的人员不得向国会提出议案,不能出席国会的会议,法官受理案件不受立法和行政的干扰,法官终身任职,行政部门对法官虽有任命权,但无罢免权,立法部门对法官的任命虽有同意与否决的权力,但非因法官犯罪并依法定程序弹劾之外,也无罢免权。其分权原则非常明确。
在制衡方面:美国宪法规定了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宪法也规定了国会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参议院对弹劾案有审判权,国会有宣告惩治叛国罪之权,有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之权,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之权。美国宪法规定了总统对国会的制约,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宪法也规定了总统对司法权的制约,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之权。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最高法院对总统的制约,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美国宪法惯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其制衡原则也十分清楚。
现代实行总统制的国家,特别是南美洲的委内瑞拉等国,一般都因袭美国的形式。它们的宪法关于分权与制衡的规定和美国宪法大同小异。
(二)以立法为重点的英国式形式
英国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的初期,封建贵族以国王为代表,掌握行政权,资产阶级控制下议院,在很大的程度上掌握了立法权,构成立法与行政的分立与牵制;同时,在议会中国王、上议院与下议院之间也存在权力的分配与牵制关系。这就构成英国当时采用分权原则的主要形式。
后来,资产阶级、封建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权力斗争。其结果是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资产阶级的权力扩大,国王的权力衰微,行政实权由国王转归内阁,最终形成责任内阁制。从法律形式上说,责任内阁制的权力重心在议会。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https://www.daowen.com)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主要内容是: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的党魁组织;内阁成员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不信任,不是内阁总辞职,就是内阁解散下议院。对于英国这种分权原则的运用,著名法学家布奈克斯顿曾经说过:“当政府各部门进入行动,发生影响时,全部进程就是各部门之间的彼此审查与控制。”[42]
现代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共和制的资产阶级国家一般都采用英国的方式实现分权原则。
日本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它的宪法规定:国会为唯一立法机关,行政权属于内阁,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国会有权提名内阁总理大臣,提请天皇任命,有权通过不信任案迫使内阁总辞职;内阁在国会通过不信任案时,有权在十日内提请天皇解散众议院,它还有权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最高法院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是否符合宪法。其他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宪法也有类似规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属于议会共和制国家。它的基本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它由人民通过选举和全民投票方式,以及通过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门机构行使之;立法权受宪法的限制,行政权和司法权受法律和立法权的限制。这项规定从原则上确立了分权制。同时,基本法还就行使三权的机构及其相互之间的牵制与平衡关系作了明细的规定,如联邦议院有权对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联邦总理有权提议联邦总统解散联邦议院等。其他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如意大利等国的宪法也有关于分权与制衡的类似规定。
(三)以行政为重点的法国式形式
法国现行宪法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而人权宣言则已明确宣告“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可见法国是实行分权原则的国家。
在现行宪法颁布以前,法国是一个议会共和制国家。它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形式和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国基本相同。现行宪法改变了原来的分权与制衡形式,加强了总统的权力,削弱了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从制衡的权力重心由立法转移到行政。根据这个宪法的规定,总统是以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行使国家权力的。他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他政府成员;他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他实际上掌握着超越于政府之上的行政大权。这个宪法还规定总统在法定期限之内得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最后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总统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总统有权以命令宣布议会特别会议的召开和闭会。他在很大的程度上控制着议会的立法权。
法国现行宪法专章规定了议会和政府的关系。其中规定:总理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得对国民会议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当国民会议通过不信任案或当它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说明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这一章没有像责任内阁制国家的宪法那样,规定总理可以提请总统解散国民议会作为对抗手段。但是,这个宪法却规定了总统在与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得宣布解散国民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