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阶级专政国家

四、无产阶级专政国家

(一)原则性和真实性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8]列宁认为:“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19]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实现这种专政是一切取得革命胜利,并且掌握了国家权力的工人阶级的坚定不移的原则。

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真实地反映了坚持这项原则的精神,如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全部权力属于同城乡全体劳动者结成联盟的工人阶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人民的政治思想统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波兰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政权属于城乡劳动人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工人阶级和农民的社会主义国家。阿尔巴尼亚宪法规定: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体现和捍卫全体劳动者利益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各国宪法使用的语言文字虽不同,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则完全一样。

这种原则性和真实性表现在宪法规范中的统一,决定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是政权的性质,无产阶级的专政属于广大劳动人民的政权,它具备可以公开而不必隐蔽的可能条件;第二是政权的任务:无产阶级专政要通过政权镇压剥削者反抗,组织经济文化工作,为实现生产主义创造物质和精神条件。它必须公开说明,以免混淆阶级阵线,妨碍任务的完成。而这种原则性和真实性的统一在宪法规范中主要表现为工人阶级领导和工农联盟。

工人阶级、共产党、工人党的领导:

列宁说过:“如果我们把无产阶级专政这个历史学的、哲学的、科学的拉丁名词译成普通话,那就是说:在推翻资本压迫的斗争中,在推翻这种压迫的过程中,在保持和巩固胜利的斗争中,在建设新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事业中,在完全消灭阶级的全部斗争中,只有一个阶级,即城市的和一般工厂的工人,即产业工人,才能领导全体被剥削劳动群众。”[20]历史已经证明,在帝国主义时代,世界革命已经不是旧的世界革命,旧的资产阶级革命早已完结了,这种新的世界革命不论在哪个国家里发生,都必须有工人阶级领导才能取得真正的胜利。历史也已经证明,已经取得革命胜利,要巩固胜利成果,并把革命推向前进,更须有工人阶级的领导。

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它的先锋队共产党、工人党实现的,而由共产党、工人党实现的这种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因此,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宪法原则。如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工人阶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党是社会的领导力量。1977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规定:“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核心。”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罗马尼亚共产党是整个社会的领导和政治力量。南斯拉夫宪法宣布“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作为人民解放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作为工人阶级的愿望和利益的自觉体现者,由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已成为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劳动者团结一致和南斯拉夫各民族的团结友爱的在思想上政治上有组织的领导力量。

党对国家的领导实际是通过它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因为国家的职能由国家机关实现,离开了国家机关就谈不上党对国家的实际领导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坚持党对国家的领导,首先是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当代各社会主义国家都面临着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正确处理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正确处理,既要反对削弱和取消党的领导的言论和行动,也要反对以党代政的错误做法。

工农联盟:

列宁曾说:“专政的最高原则就是维护无产阶级同农民的联盟,使无产阶级能够保持领导作用和国家权力。”[21]工人阶级同农民的联盟在小农众多的国家里特别重要,因为在这些国家里如果没有这种联盟,无产阶级就难以取得革命胜利,夺取政权,即使夺取了政权,也不能彻底地战胜资本主义,胜利地建设社会主义。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时指出,公社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得到农民的援助。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巩固工农联盟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条件。而要巩固工农联盟,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应有不同的措施,其中至关紧要的是农业合作化问题和农业现代化问题。在合作化过程中极易产生“左”的错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对于农民不能采取剥夺剥夺者的办法,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化。但社会主义国家在合作化的历史进程中曾多次出现强迫命令的作法,违背自愿原则,引起许多混乱。在农业现代化中,却可能发生右的错误,即只重视农业机械的现代化,忽视对农民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https://www.daowen.com)

(二)普遍性和特殊性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阐述的无产阶级专政,对于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所建立的政权来说,是一项具有普遍性的原理。在那里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都比较简单,不论是革命进行时期还是在政权确立以后,都表现为整个资产阶级对抗无产阶级。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政权,称之为无产阶级专政,自然是十分确切、非常恰当的。

但是在非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里,特别在一些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阶级结构、阶级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在那里,一部分大资产阶级依附于帝国主义反对革命,而另一部分中小资产阶级则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程度上,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参加革命。因此,在这些国家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就不能是无产阶级专政,只能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东南欧的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等国和中国都属于这一情况。东南欧各国反法西斯战争中、一部分资产阶级反对德国法西斯的残酷镇压和暴力统治;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曾参加了革命。

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虽然不是无产阶级专政,却是属于无产阶级专政类型的一种专政,而且它必然向无产阶级专政发展。东南欧人民民主国家如此,中国也是如此。

从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到无产阶级专政,这对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一个重大的发展,它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普遍性原理之外,增添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性原理。这种联合专政到无产阶级专政的发展,即是这一特殊性原理的表现。

关于从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发展为无产阶级专政,一般都是通过革命政权的各种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措施来实现的。在革命政权建立之初,参与政权的资产阶级是民主的主体,政权性质一般强调人民民主。其后革命政权开始提出改造这部分资产阶级,通过改造,直至消灭这个阶级。在提出改造任务之时,政权的性质即开始转变,开始由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转变为无产阶级专政。

(三)无产阶级专政的发展

从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到无产阶级专政,这是一种发展。这里还要讲另一种发展,即无产阶级专政确立之后的发展。

任何政权都是民主与专政相结合的政权,无产阶级专政也是如此。它和以往的政权所不同的,只是专政的对象与民主的主体。以往的专政是享受民主的少数剥削者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则是享受民主的广大劳动人民对少数剥削者实行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的发展是由民主主体与专政对象之间的发展变化决定的。一种变化是两者的组织程度、思想意识以及国际影响的变化。这种变化引起阶级斗争激烈程度的变化,进而产生民主和专政的方式的变化。以往有一种错误理论,认为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阶级斗争越来越尖锐化,或者认为阶级斗争年年有,月月有,天天有,时时有,表现为你死我活的斗争。在这种错误理论指导下,阶级斗争被提到了不应有的高度,同时强调要不断地强化国家机器,不断地加强对敌专政,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人民的民主。实际上,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阶级斗争是曲折的,时起时伏的,有时是非常激烈的。这种阶级斗争的规律决定着无产阶级专政必须随着阶级斗争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民主与专政的方式,即无产阶级专政随着阶级斗争的变化而发展。

民主主体与专政对象之间的另一种变化是两者的人员数量的变化。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专政对象受自然规律的制约不断死亡,受改造政策和感召不断转化,人员数量日益减少。当然,有时还会产生一些新的敌对分子,增加专政对象,但总的发展趋势是专政对象日益减少,民主主体日益增多。这种发展趋势的最终结果总有一天是专政对象完全消逝,全体国民都成为民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无产阶级专政终究会发展成为全民国家。有人批驳全民国家的理论,认为全民国家到来之日即是国家消亡之时,因而所谓全民国家是一种修正主义理论。持这种观点的人忽视了国家存在的实际因素,他们没有看到全民国家的出现,虽已具备国家消亡的国内条件,但国际阶级斗争的存在却不能不保持国家。因此,国家的消亡虽是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的必然规律,但在国家消亡的各种条件具备之前,出现一个全民国家的时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