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权组织形式

二、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一种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它指的是一个国家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组织。

现代西方国家,如同前面所说过的,有两种政体,即君主政体与共和政体。这两种政体之下又各有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政体下,也有自己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西方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现代国家的君主政体不同于以往的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的君主政体。现代国家的君主权力通常受宪法和议会的限制,所以称之为君主立宪制。由于君主权力所受的限制程度不同,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有所差异,因而产生了二元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政权组织形式。

二元君主立宪制:它的主要标志是君主的权力虽受宪法、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力量非常微弱,君主仍然保持极大的权力。二元君主立宪制中君主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的特点是:议会中的部分议员由君主推荐或任命,议会制定的法律须经君主同意才能生效;内阁从属于君主,首相由君主任命,内阁对君主负责。它是一种以君主为中心,由君主在国家机关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政权组织形式。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所实施的1889年的日本帝国宪法即采二元君主立宪制。它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天皇在帝国议会的协赞下行使立法权;总理大臣由元老院和重臣会提名、天皇任命,内阁是天皇的敕命内阁,它对天皇负责;司法权以天皇的名义,依法律规定由裁判所行使。现在尼泊尔、约旦、沙特阿拉伯等国仍采用二元君主立宪制。如尼泊尔的评议会相当于议会,大臣会议相当于政府,它们都在国王权力控制之下。

君主政体在近代国家中产生,是资产阶级、封建主妥协的结果。而二元君主立宪制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则多产生于封建势力比资本主义势力强盛的国家。

议会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的重要标志是君主受议会和宪法的限制较大,以至君主的权力大为削弱,他所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议会君主立宪制中君主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特点是: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

英国采用议会君主立宪制。英王虽是议会的组成部分,王室贵族虽有一部分充当上院议员,但议会已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通过的法律虽然要经英王签署批准,但从1707年女王安尼拒绝批准英格兰国民军法案之后,英王从未拒绝签署批准过任何法案。多年的习惯在英国人心目中已形成一种概念,如果英王不批准议会通过的法案就是一种违法活动。立法权完全归于议会,议会实际上摆脱了英王的控制。内阁首相虽由英王任命,但限于任命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各部大臣也由英王任命,但除个别例外情况,一般都以首相推荐的人选为依据,内阁不对英王负责,只对议会负责。司法机关虽以英王的名义行使权力,但自1701年王位继承法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之后,司法权也属于法院,实际上摆脱了英王的控制。国王“统而不治”、“临朝而不执政”,已经成了议会君主立宪制的概括性评论。

议会君主立宪制多出现于资本主义比较发达、资产阶级势力比封建主势力强盛的国家。现在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等国实行此制,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也实行此制。

共和政体是资本主义国家一种较为典型的政体。在这种政体之下,由于国家机关体系中各机关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不同,产生了总统制、议会政府制、委员会制和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

总统制:总统制的重要标志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并担任国家元首。总统制国家中总统与议会政府之间的关系的特点是:总统不由议会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以通过不信任案作为手段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总统是政府首脑,政府中的部长阁员是总统的下属,均由总统按法定程序任免,都要向总统负责。

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根据间接选举制,由各州选民选举总统选举人,再由总统选举人选举产生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所有行政机关的官员都是他的属下,均由他按法定程序任免;总统有制约国会的权力,他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签署批准权,也有法定的否决权;总统也有制约司法机关的权力,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他按法定程序任命,他有特赦权。此外,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美国宪法还规定了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有各种制约总统的权力。(https://www.daowen.com)

现在南美洲许多国家,如阿根廷、委内瑞拉等国,非洲一些国家,如埃及、加纳等国实行总统制。

议会政府制:议会政府制是从议会和政府的地位及作用来说明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此制从政府的角度而言也称为责任内阁制。

共和政体下的议会政府可以说是议会君主立宪制的发展。其重要标志是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议会代表“国民意志”,拥有立法权。在议会制中议会与政府的关系特点是:一方面议会有组织与监督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议会和政府互相渗透,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政府成员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投票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对付议会对自己的不信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等国实行此制。

委员会制:委员会制的主要标志是:最高行政机关为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行政首长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委员会行使职权时采合议制形式。

委员会制中的总统实际上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而且总统无实权,处于虚位状态,采取委员会制的国家,其元首可以说是集体元首,这是它和总统制的不同之处;委员会有权向众议院提出法案,众议院对委员会提出的法案有权修改甚至否决,但这种否决不能被视为不信任,众议院不能对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这是它和议会制不同之处。

委员会制最初产生于法国,其后传至瑞士。现在法国已废弃此制,而瑞士却仍在沿用。

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它实际上是一种总统制,但还保留着议会制的某些痕迹。此制为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所首创,它是当时的法国总统戴高乐为稳定政局而建立的。

说它实际上是总统制,是因为在这种制度下的总统是国家的元首和向导,总统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行政大权,拥有颁布法律、发布咨文、委派驻外使节、统帅武装部队等权力,相当于总统制国家中总统所享有的地位和权力。此外,这种制度下的总统还享有解散议会的权力,并且担任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得以影响、控制立法与司法,其权力甚至超过总统制国家的总统。

说它还保留着某些议会制的痕迹,是因为政府总理得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对国民议会提出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国民议会得根据其所通过的不信任案追究政府的负责,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的声明时,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现在只有法国采用此制。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它们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这种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单一化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即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不容许有奴隶主、封建主特权存在,因而不可能产生君主政体。它的人民代表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的最高人民代表机关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国家机关都由最高人民代表机关组织产生,并受其领导和监督。最高人民代表机关高踞于一切国家机关之上,不可能产生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分权与制衡关系,因而也不可能产生人民代表制以外的其他任何政权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单一化,并不是说这些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都是同一个模式。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人民代表机关的基本属性是相同的,即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和其他国家机关分权,也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制约。但是,在名称上有的称为苏维埃,有的称为议会,有的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在组织机构上有的采一院制,有的采两院制;在常设机构的职权上有的可以行使部分立法权,有的没有立法权;有的单独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有的和国家主席之类的国家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等。这些细微的差异表现出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传统、现实状况、民族因素等的差别。以最高人民代表机关的组织机构的差异为例,即可看出民族因素所起的作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单一民族的国家,采一院制;苏联是多民族的国家,采两院制,由民族院代表各民族的特殊利益;中国也是多民族国家,但中国的民族问题不如苏维埃建国初期那么复杂,而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没有像苏联那样采用联邦制,因而采一院制,由少数民族的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反映本民族的愿望与要求,代表本民族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