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与资本主义企业
社会主义国家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经济制度的基础,重视国有经济和合作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些国家也都允许个体经济存在。如捷克斯洛伐克宪法规定:“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范围内,允许建立在个人劳动基础之上的不剥削他人劳动的小规模私有经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有类似规定。多年的宪政实践说明,由于受“越大越公越先进越优越”的错误思想的影响,有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个体经济受到过多的限制和排斥,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里,个体经济在生产和生活中能够弥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所难于周全照顾的缺陷,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它有吸引城乡闲散劳力、发扬传统手工业技术的优点;也有分散经营、灵活多样、服务周到的长处;从而能够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个体经济的作用,近年来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因而出现了中国宪法关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规定。这项规定意义重大,它确认了个体经济的重要地位,也就因此承认了个体经济的重要作用。(https://www.daowen.com)
社会主义国家的个体经济从性质上说,仍然是私有制经济。但它是一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下的、割断了和资本主义联系的私有制经济。它和以往的小生产者经济有所不同,其最大的区别是它已经杜绝了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可能性。
社会主义国家对个体经济的基本政策是由个体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这项基本政策包含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对它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两个方面:
在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方面,主要是国家对它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成果的支配权加以保护。如罗马尼亚宪法规定:国家保障不能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对于他们自己及其家属耕作的土地与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工具的所有权、以及对于役使的和供应产品的牲畜的所有权;同样保障手工业及其作坊的所有权。南斯拉夫宪法规定:保障农业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满足自己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
在指导、帮助和监督方面,主要是国家对个体经济的生产能力与发展方向给予关怀、支援和指引。如波兰宪法规定:国家关怀劳动农民的个体农业,帮助其扩大生产和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匈牙利宪法规定:私有财产和私人创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苏联宪法规定:国家调节个体劳动,使之有利于社会。
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是一种必然趋于消逝的经济成分。它将通过合作化而基本消逝,再经历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转变而全部消逝。但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目前消灭个体经济的问题还远远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各社会主义国家正在根据自己的国情仔细探讨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并且把进一步完善对它的政策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而完善这项政策的出发点,应该是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在发展社会生产力方面的作用,正确引导它为社会主义服务。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特别是在生产力远远落后于生产关系的中国,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不能不适当地发展个体经济。同时在个体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出现了私营经济。这种私营经济中存在雇佣劳动与剥削关系,但它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却有一定的作用。因此,中国宪法以修正案的形式确认其合法地位。这里应该说明的是中国的私营经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督,它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下的私营经济,它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有重大差别。
资本主义经济是由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构成的经济形式。它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是:采取雇佣劳动制,即由资本家和工人双方通过劳动力的买卖使后者为前者劳动,由前者付给后者工资,通过雇佣劳动,资本家直接榨取或参与瓜分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经济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资产阶级的国家政府就是依靠它才得以建立起来并继续生存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它的基本政策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中略见端倪。毫无疑问,资本主义国家对它赖以生存的资本主义经济是积极保障其发展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提倡自由竞争,标榜自由放任,实行一整套的自由贸易政策,竭力开拓国内市场和世界市场,提倡国家不干预经济生活。其目的就是要使资本可以在各企业部门之间自由转移,迫使同一部门的资本家在竞争中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从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了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少数资本主义企业或若干企业联合,独占生产和流通领域,它们控制着一个或数个生产部门,取得该部门的统治地位。与此同时,私人垄断资本还同国家政权相融合。国家通过种种“调节”措施,如通过战争和国民经济军事化掠夺国库、对外扩张以及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手段,使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总的说来比以前更为迅速。
尽管资本主义经济无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或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都能得到国家的扶助而不断发展,但和这种发展相伴随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更为尖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