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目的与产品分配原则
(一)生产目的
生产目的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由于建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人民已经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出来的产品已归劳动人民所享用,这就决定着他的生产目的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这个生产目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如苏联宪法就确认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的最高目标,是最充分地满足人的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其他如民主德国、北朝鲜等国宪法也有类似规定。
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目的要靠发展社会生产力来实现。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途径则有增加劳动力、扩大生产规模、改进经营管理、发展科学技术以及提高劳动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等。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作了很多规定。这些规定虽有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重点、不同的语言表述方式,但基本精神却是完全一致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各社会主义国家近期宪法的制定和宪政的实施中,特别重视改进经营管理和发展技术。这些都已对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今后还会起更大的作用。
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它独特的生产目的,即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马克思说过:“资本主义生产的始终不变的目的,是用最小限度的预付资本生产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11]资本家的一切活动都以获得利润的多少为转移。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从不规定这个生产目的,可是在这些国家的宪政实践中,各个资本家之间为追逐利润而展开的竞争却不仅被视为合乎宪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鼓励。为了追逐利润,资本家可以通过延长工人每天的劳动时间,采用先进技术手段,争取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以战胜自己的对手。这种追逐利润的自由竞争导致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从而使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尽管垄断并不排除自由竞争,却产生了垄断资本与国家的融合,增加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这时候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没有改变,国家宪法仍然没有关于生产目的的规定,但资产阶级所追逐的利润却获得新的表现形式,即由平均利润转向垄断利润。垄断资本家可以凭借他们所垄断的产品市场、原料来源、投资场所等攫取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垄断利润。国家则运用诸如财政税收政策、国家巨大工程的投标、专利权的买卖与使用等办法为垄断资本家服务,使之更有利于获得超额利润。而这些办法一般也不见之于宪法,多由议会以普通法形式或决议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产品分配原则
分配是由生产决定的。没有产品的生产就没有产品的分配。由此推论,产品分配原则和生产目的有密切联系。
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目的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它服务于这一生产目的的产品分配原则是按劳取酬。这项原则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规定的按劳取酬原则是指劳动者生产的总产品在扣除了生产需要和公共消费之后,剩余部分作为个人消费品,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https://www.daowen.com)
按劳分配的科学概念由马克思最先提出。1867年,他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曾经设想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生产者将组成一个自由人联合体。联合体中的总产品一部分用于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另一部分作为联合体成员的消费资料。那时候“劳动时间……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12]马克思这时已预见到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以后,在一定时期内有实行按劳分配的可能。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首次提出共产主义的两个发展阶段的理论,并且进一步论证了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必然性。按照马克思的意见:社会主义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它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无论物质财富的生产和道德精神的提高,都没能达到实行共产主义旗帜上写着的“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水平;社会主义社会又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而个人获得消费资料的权利只能和他们的劳动成比例,以劳动作为计量尺度。马克思的关于按劳分配原则的理论,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确认按劳分配原则的立法依据。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所确认的按劳分配原则在人类社会产品分配制度史上是一个伟大的革命改革。它的革命意义在于: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它的实现能够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它是使劳动者关心自己劳动成果的原则,它的实现能够鼓舞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它是改造剥削者阶级的强制性的经济原则,它的实现有利于把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社会主义国家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必须正确处理公共积累和个人消费的关系。按劳分配的含义之一,正如前面所说,要对社会总产品作出必要的扣除,其中包括生产需要的扣除。所谓生产的需要,又包含补偿已经消耗的生产资料和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资料。如果不正确处理公共积累与个人消费的关系,忽视公共积累,个人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虽可暂时获得较大程度的满足,但整个国家社会将没有可能扩大再生产,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会陷于停顿;反之,如果忽视个人消费,国家社会的扩大再生产虽可获得暂时的较大的成就,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和生产积极性可能受到挫伤。两者都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方面中国宪法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它明确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同时也把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目的和产品分配原则更好地结合起来了。
社会主义国家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必须反对平均主义和不切实际的分配差距。平均主义人为地缩小劳动报酬的差别,从根本上否定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不能起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作用,也不能区分各种不同的劳动,如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等区别。它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切实际的分配差距,人为地夸大了劳动的差别,也就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否定,它导致追求享受、损公肥私、搞特殊化,产生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被人侵占的弊病,同样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的产品分配原则是资产阶级依靠他们垄断的生产资料作为剥削手段,无偿占有劳动者生产的产品,过着不劳而获的优裕生活,而劳动者则只能获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生活水平。概括地说,这种分配原则是一方面不劳而获,另一方面劳而少获。这种分配原则带有对抗性质,它使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斗争日趋激化。
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和阶级斗争的发展,资产阶级国家的产品分配原则出现了两点新的情况。一是个别的资本主义的宪法打破不公开规定社会产品的分配原则的常规,在宪法中规定这个原则。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劳动者均有按其质与量的比例获得报酬的权利。”从本质上说,意大利是资本主义国家,它的宪法规定:“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私人经济的积极性不受限制”。这个国家没有消灭以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不可能消灭资本家不劳而获的剥削制度,不可能实行按劳取酬原则。意大利宪法规定的所谓按劳取酬,唯一的解释办法,就是把资本家进行剥削的各种活动也视为劳动。很显然,这种解释只是为了掩盖其分配制度的剥削本质。
资本主义国家产品分配原则出现的另一新情况是“福利国家”所表现出来的消费品再分配。所谓福利国家是指资产阶级宣扬的私人企业生产物质产品、政府提供越来越多的提高文化和生活水平所不可缺少的社会服务和设施的国家。它是根据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和右翼社会党人的福利国家论所建立起来的。这种福利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广为流行,以至出现了资产阶级所鼓吹的从摇篮到坟墓的资本主义,即每个人从出生起直到死亡止都能享受国家的物质福利保障。这些号称为“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国家,确实在社会保险、卫生保健、教育文化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支付了大量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劳动者。但是,资本主义国家各种福利措施的开支,都来自劳动者所生产的社会产品。它实际上只是一种消费品的再分配形式,不过其中包含着一小部分已归资本家榨取到的社会产品罢了。福利国家的福利措施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本质,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善劳动者的经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