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与市场机制
(一)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就是国家用统一的计划调节整个社会的生产活动。
任何社会只要存在社会分工,它在生产上就存在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客观要求,在国民经济中就存在按比例发展的客观规律。如果它能够自觉地适应这种要求,自觉地运用这种规律,就能够实行计划经济。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为自觉适应上述客观要求和客观规律提供了可能条件,因而有可能实行计划经济。各社会主义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可能条件在宪法中规定实行计划经济的原财。如苏联宪法规定:“苏联对经济的领导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匈牙利宪法规定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的经济生活受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所决定;南斯拉夫宪法规定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和其他联合劳动组织的工人和自治利益共同体、其他自治组织和共同体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共同体的劳动者,依靠科学知识和以科学知识为依据的对社会发展可能性的估计,通过制定自己的劳动和发展规划,协调社会再生产的关系,指导社会生产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发展。
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对实行计划经济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就国民经济计划的制定程序、执行办法、法律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比较明细的规定。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编制,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审查批准。如苏联宪法规定苏联部长会议行使制定当前和长远的苏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职权;苏联最高苏维埃有权批准苏联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和苏联国家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的执行方面,通常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主管。如苏联宪法规定苏联部长会议保证对国民经济和文化建设实行领导,采取措施来执行国家计划,并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计划完成情况。波兰宪法规定波兰部长会议监督国民经济计划的实行。在法律保障方面,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当然包括遵守宪法中关于国民经济计划的规定,此外,少数国家还有关于保障经济计划实施的特殊规定。如中国宪法就规定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国营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时,以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为前提;集体经济组织在行使独立的经济活动自主权时也以接受国家计划指导为前提。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经济计划服务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即服务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这一目的在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都有所体现。如波兰宪法规定把国民经济计划作为发展国家经济与文化生活的根据;匈牙利宪法规定使决定国家经济生活的国民经济计划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长,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并加强国家的防御力量。
计划经济的目的要能达到,应该重视计划的科学性,建立科学的计划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从苏联开始已经有近七十年的历史,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社会主义类型国家算起也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段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应该承认,已经取得的成就并不理想,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产生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计划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不够科学。
各社会主义国家除南斯拉夫以外,过去基本上采用苏联的计划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存在以下较为突出的缺点:在计划的制定方面,由一个统一的中心包揽,不发挥各个层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计划的各部分的联系方面,重视纵向联系,忽视横向联系;在计划的执行手段方面,采取行政手段,依靠自上而下的命令,轻视经济手段,不依靠发挥经济效益作为实现计划目标的动力,为完成计划的资源分配以及计划产品的成本核算与供应销售,只是用货币作为形式上的计算工具,至于货币所表现出来的数值,如价格高低等,都不成为衡量计划完成的好坏标准。
苏联计划管理模式的产生,在理论上的根源是否定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普遍存在,同时也受沙俄时代小生产占优势情况下所遗留下来的传统轻商思想的影响。若把这种理论根源和思想影响结合起来加以考察,便可发现苏联计划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和主要缺点在于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是一种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于否认市场机制的作用。
苏联计划管理模式的特点和缺点已经引起各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视,苏联己在探索,并且还在继续探索改革计划管理模式的方案。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已经进行,并继续进行同样的工作。1977年的苏联宪法在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中就增加了以下内容,即:“在考虑到部门原则和地区原则的情况下,在集中领导同企业、联合公司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独立性和主动性相结合的情况下实施国家经济计划,同时积极利用经济核算、利润、成本以及其他经济杠杆和刺激。”和以往的苏联宪法相比,应该说有所改进。
从实行计划经济的历史经验中,除了应从苏联模式里吸取教训之外,另一值得重视的教训是计划管理模式的改革应该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使计划管理工作和本国的国情相结合,作到计划管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我们期待着各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管理的改革中不断创造,在宪法中有更完善的、科学的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计划经济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是很复杂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客观要求,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的客观规律,是通过盲目的、自发的过程,通过平衡的不断被破坏、不断被纠正的过程来实现的。在那里,生产为不断变化的市场供求关系所制约,因而不可能实行计划经济。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社会的症结正是在于,对生产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社会调节。”[13]18、19世纪,乃至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都没有关于经济计划的规定,就是因为那时候根本不可能对生产进行有意识的社会调节。那时候理论与实践完全一致。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经济计划,并且逐步扩大了计划调节的范围。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种计划调节的作用更加明显。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对公用事业部门和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对传统工业、新兴工业如钢铁、电子计算机等工业进行指导性计划调节;而且计划调节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如日本把50、60年代的计划目标放在重工业、能源工业、化学工业上面,把70年代的计划目标放在扩大出口上面,把80年代的计划目标放在刺激国内需求方面。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出现关于经济计划的规定。如意大利宪法规定:“法律规定适当计划,并实行监督,使公营与私营经济活动均须以此为指导,向社会共同目的前进。”法国宪法规定,议会有权制定“有关国家计划的法律,确定国家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计划的实践给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比较宪法学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会出现经济计划,能够实现计划调节?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计划与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有何差别?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计划的出现是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的结果。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要求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协调,而这种协调的责任是任何私人垄断组织所承担不了的,这个责任最终只能由“总资本家”——国家承担。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经济计划的根本原因。我们可以说,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计划的出现是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不断调和的反映。此外,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表现出来的优越性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预测性也起着影响和推动作用。
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计划和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相比较,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而有以下主要区别:在计划目的方面,前者为垄断资产阶级追求超额利润服务,后者服务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需要;在价值规律的运用方面,前者受利润法则和价值规律的两重制约,价值规律对供求关系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其盲目性的一面得不到控制,后者可通过国家综合利用经济手段,自觉运用价值规律调节供求关系;在计划的作用方面,前者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减轻生产无政府状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制度的固有矛盾,后者能够在不断地解决各种旧有的和新生的矛盾中持续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前进。
(二)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即通过市场的商品供应关系调节整个社会的生产。它和计划经济表面上似乎是对立的,但实际上却有密切的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曾经流行着这样一种理论,即认定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消灭商品货币关系,或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货币关系只存在于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之中,至多可以存在于合作经济之中,至于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中,这种商品货币关系是被认为根本不存在的。在这种理论认识的基础上,各社会主义国家以往实行的计划经济一般都排斥市场机制,因而在宪法规范中也就没有关于市场机制的规定。多年的经济管理经验,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对改革经济体制的探索,使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逐步提高了理论认识。这些国家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开始察觉到商品货币关系不仅存在于非社会主义经济之中,而且存在于合作经济与国营经济之中;开始认识到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开始改变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并且明确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但是,理论认识和社会实践的发生往往先于宪法规范,迄今为止,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仍然没有确认这些理论认识,没有规定这方面改革措施的原则性规范。唯一在这方面表现出新迹象的还只有中国宪法。它规定了“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在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中引入市场机制,无疑地会产生良好的效果。它将使计划决策由集中决策变为多层次决策;它将产生社会主义的竞争,迫使企业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它将加强各个层次经济活动的配合和联系,在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计划指导下,使微观经济活动适应宏观经济活动决策的要求。尽管中国宪法的这一规定还不尽善尽美,但我们相信,随着理论认识与改革实践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将在计划经济与市场机制的互相结合上,产生一些更加完善的、新的规范。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本主义为追求利润,必须生产适应市场供求关系的产品,市场机制成为支配社会生产的主要力量。然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极少有关于市场机制的规定,只有西德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对商品流通自由事项享有立法权。商品流通自由可以说与市场机制有密切关系。此外美国宪法规定无论何时不得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契约中包括买卖契约,也可勉强说稍微涉及市场机制问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大抵是由手市场机制可以通过普通法中的民商法加以规定。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逐步加强。西方经济学家称这种国家干预为“经济计划化”,称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的经济为“混合经济”。但是,不论这些经济学家怎样解释,这种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的混合经济不能改变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从两种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经济活动的考察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经济计划和市场经济两者的结合上有相似之处。如果只把它们视为一种组织管理经济的手段,仅从形式上考察,确实难以区分。但是,它们的结合的产生发展过程却截然相反,资本主义国家先强调市场经济后产生国家干预,社会主义国家先实行计划经济,后来才开始认识和重视发展商品经济,如果把这种产生发展过程和前面所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目的等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它们的本质区别就十分明显。
【注释】
[1]《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77页。
[2]《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增订版,第648页。
[3]《苏联宪法讲话》,群众出版社1982年中译本,第51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35页。
[5]《列宁选集》第4卷,第200页。
[6]《列宁选集》第4卷,第687页。
[7]《列宁选集》第4卷,第683页。
[8]《列宁选集》第4卷,第684页。
[9]《列宁选集》第4卷,第685页。
[10]《列宁选集》第4卷,第686页。
[11]《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62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