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民在社会
生活方面的基本权利
人类社会产生之后,任何人都不由自主地被卷入社会生活之中。他们必然要为社会作出特定的贡献,也必然要从社会享受一定的利益和待遇。尽管因社会性质和个人素质的差别,人们所作的贡献以及享受的利益和待遇有所不同,但是,自从人文主义出现、人的地位和作用受到重视以后,特别是近代宪法产生以后,这种作贡献、亨利益、受待遇的事实,就已作为公民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被宪法加以确认。
公民在社会生活方面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平等权。它的宪法规范和公民政治生活以及个人生活方面的权利的宪法规范相比较,有较为明显的特色。政治生活和个人生活方面的权利,在宪法中既规定予以保障,又规定加以限制,而且限制条件较多;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在宪法中虽然也不免有若干限制性的规定,而保障条件却居于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