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等权

二、平等权

平等权可以说不是一种具有具体内容的权利,而是一种实现权利的原则。在近代的政治文书中首先表现这一原则的是《法国人权宣言》。它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一个人是否享有平等权固然和国家的性质以及他所属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有密切关系,但这种平等权一定要通过他和社会其他成员的交往中才能体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

(一)平等权的实质

现代国家的宪法多有关于平等权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的文字表述也基本相同。如瑞士宪法规定:一切瑞士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加利亚宪法规定: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两种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平等权的规定,但实质上却有区别。

西方国家的平等权是在这些国家取得反对封建特权制度的革命胜利以后确立起来的。和封建制度下的公开的等级特权相比,它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劳动人民的愿望。它解放了被封建制度所禁锢的社会生产力,因而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但是,西方国家的平等权不过是商品关系、商品的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上的反映。它没有、也不可能消灭特权,它是用新的资本的特权取代了旧的封建特权。在这种新的特权制度下的平等权,实质上正如恩格斯所说:“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的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13]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掌握国家权力的无产阶级从它的阶级本质和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来说,是不谋求、也不允许谋求任何特权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虽然也存在商品关系,平等权中间也包含着某些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的因素,但从本质上说,它是以实现共产主义、解放全人类的宏伟理想为基础的。为实现这个宏伟理想,社会主义国家把实现法律上的平等视为走向事实上的平等的一个重要的、决定性的步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平等权,也只是一种法律上的平等权,它在立法上仍然包含着劳动者压迫剥削者的不平等的因素,而这种不平等因素正是以消灭阶级、消灭压迫为目的的。恩格斯说过:“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14]

两种不同历史类型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的实质上的差异,是它们代表和反映的阶级利益和阶级意志的差异。也就是说,两种平等权显示两种不同的阶级属性。但这种不同的阶级属性都是以司法上的平等方式表现出来的。不论何种国家,都把阶级之间的不平等规定在法律里面。这种不平等一经法律确认,就必须贯彻执行。如果从这方面推敲,宪法上关于平等权的用语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法律上人人平等”更为确切。

两种不同历史类型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同是司法上的平等权,却因其代表和反映的阶级利益和阶级意志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不同的发展趋势。西方国家的平等权常以司法上的平等掩饰立法上的不平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平等权则公开显示立法上的不平等;西方国家的平等权永远不可能走向立法上的平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平等权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阶级结构的变化而日益趋向于立法上的平等。(https://www.daowen.com)

(二)男女平等

任何国家都有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但在前资本主义国家里,妇女的地位低于男子,而且这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直到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掌握国家权力、制定宪法以后,在很长的时期内没有得到改变。著名的法国人权宣言没有专门谈到妇女的权利,19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几乎普遍地留存着男女不平等的痕迹。男女不平等、妇女的地位低于男子,是由于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国家里,妇女不从事生产劳动,只从事家务劳动,在家庭中不能和男子一样掌握经济权。随着妇女的智识的开发,从事生产劳动的增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女权运动逐步开展起来了。它的显著成果是新西兰、澳大利亚先后于1893年和1903年最早地取消了对妇女的选举权的限制。美国在1920年也取消了这种限制,美国宪法第19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性别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所取消或剥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更多的资本主义国家用宪法确认了妇女和男子享有同等的选举权。与此同时,还有少数资本主义国家在宪法中增加了男女平等的其他方面的规定。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劳动妇女享有与劳动男子同样的权利并与劳动男子同工同酬。日本宪法规定:婚姻必须以夫妇享有同等权利为基础;关于选择配偶、财产权、继承、选定居所、离婚以及关于婚姻和家庭其他事项的法律,必须从两性本质上平等的观点出发。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保障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这说明男女平等的范围和内容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里已经有所扩展。

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普遍用宪法确认男女平等。其中多数国家的宪法规范表现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或“男女平等并在社会、国家和个人生活的一切领域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多数国家的宪法规范强调在婚姻家庭方面对妇女的保护,强调妇女和男子同工同酬,并以之作为实现男女平等的保障条件。马克思主义认定妇女的解放是整个社会解放的组成部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必然自觉地、主动地用宪法确认男女平等。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确认男女平等,则是被动的,是它们国内女权运动和劳动人民进行的各种斗争相互配合的结果。这是两种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男女平等权利的根本区别。

(三)民族平等

近代国家中单一的民族国家较少,多民族国家居多。在这些多民族国家里,各民族的人口数量、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总是不相同的,因而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总会不一样。尽管资产阶级在进行反封建斗争中提出了许多的进步理论、口号和建国方案,却没有对种族、民族之间平等权利予以重视。即使法国的人权宣言,也和前面谈过的男女平等问题一样,没有专门提及种族、民族的平等权利。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以后,民族间的不平等现象普遍存在。西方学者中有人甚至还鼓吹民族优生理论,用以说明某一个民族是天生的优秀民族,理所当然地应该统治、同化劣等民族,并进而为国内实行民族压迫、为国外实行民族侵略扩张政策作辩护。这种荒谬的理论造成了许多民族的悲剧。任何种族、民族得以世代延续下来,必定有它本身的优点和特点,而不甘受压迫、受奴役则是各个种族、民族的共同的优点。资本主义国家里,被压迫民族斗争绵延不断。被压迫民族进行斗争的显著成果之一,是1870年颁布的美国宪法第15条修正案的出现。这一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或其任何一州,对于合众国国民投票权,不得以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拒绝或剥夺。随着民族斗争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确认民族平等权者日益增多。如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宪法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中,特别强调不分民族、种族的平等。

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都在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强调民族种族之间的平等权利。其中匈牙利宪法还规定:凡因民族关系而对公民作任何不利的区别者均依法严惩。保加利亚宪法也有类似规定。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平等原则处理民族关系,是从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解放的目标出发的。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获得解放的。”[15]“奴役其他民族的民族是在为自身锻造镣铐。”[16]

两种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民族平等的规定,但其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目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是为了缓和矛盾,平息国内被压迫民族争取平等权的斗争;社会主义国家是为了国内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争取实现包括民族解放在内的人类解放的宏伟目标。其次,规定的情况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规定是被动的,而且并非所有的国家都作了这种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规定是主动的,普遍的。再次,执行的情况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在执行民族平等的宪法规范中并不始终如一地按平等原则办事,而是审时度势地对平等原则作出各种不同的解释,社会主义国家在执行中虽有失误情况,但坚持平等原则,坚持真理,修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