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教信仰自由

三、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个人生活除物质生活之外,还有精神生活,而在精神生活中宗教信仰居于重要地位。它是公民个人生活方面的重要权利和自由之一。

宗教信仰自由是一种信奉神灵或不信奉神灵的自由。它原是思想意识范畴内的问题,不能用法的强制力加以解决,宪法本无规定的必要。但是,西方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这些规定不能从通常的法理考虑,应从历史的角度加以探究。

就西方国家而言,欧洲中世纪教权极盛。罗马教皇的权力甚至超过各国君主的权力。君主要保持自己的地位,必须得到教皇的支持,于是产生政教合一和国教。政教合一之下,人民受国家权力与教会权力的双重压迫;国教的产生规定宗教信仰于一尊,不信仰国教而信仰其他宗教或根本不信教的人,被看做邪说异端、洪水猛兽。在这样的历史影响下,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之后,人们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要求便十分强烈。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从英国移居北美殖民地的人民。他们中很多人就是为争取宗教信仰自由,反抗英国的宗教压迫而背井离乡的。世界上第一部整体国家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虽然因故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个宪法的修正案却把宗教信仰自由条款列为权利法案之首,绝非偶然。

就社会主义国家而言,都以共产党、工人党为领导,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马克思主义属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体系,否认神灵的存在。这些国家的宪法也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则除了历史原因之外,还有现实的因素。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它考察每个事物都要看这一事物产生的原因,发展阶段和现实状况,由此掌握这一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考察宗教,我们可以知道:宗教观念的产生,最初是由于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不可理解,对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产生一种神秘的感觉和无力抵抗的恐惧,进而发生一种虚幻的错误的反映。宗教观念最初产生的时候属于自发的宗教阶段。这个阶段和原始社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人们的认识水平相适应。后来进入到人为宗教阶段,这是因为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阶级利用劳动者对剥削制度的恐惧心理和绝望情绪,发展宗数思想以欺骗和统治人民。人为宗教阶段的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宗教被剥削者利用成为统治人民的工具以后,进入兴盛时期。直到现在它在全世界拥有的信徒为数极多,有些国家甚至还保留着政教合一的传统,确立某一种宗教作为国教,国王即是教长。宗教有它产生、发展的过程,也会有它消亡的过程。但是它的消亡必须具备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人们思想觉悟,科学文化技术水平空前提高,人们能够成为自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等条件,而且宗教的消灭只能是自然消亡。以上这些就是辩证唯物主义作为一种方法论对宗教的历史考察。

辩证唯物主义既能科学地认识宗教,就能正确地对待宗教。当宗教有它赖以存在的条件,不会自然消亡的时候,不顾客观现实、超越历史条件、采取行政手段、强迫命令地消灭宗教是不行的。用行政命令不但不能消灭宗教,而且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危害。因为宗教信仰问题常和国内的民族问题有密切联系,采取强制手段消灭宗教,势必破坏民族团结;同时宗教问题和国际交往也有密切联系,采取强制手段消灭宗教,势必在国际交往中发生困难。这就决定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必须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辩证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它和宗教的唯心主义世界观根本对立,它的战斗任务和历史使命是要消灭宗教。辩证唯物主义作为方法论,它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并且根据历史发展的规律科学地改造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不但不和辩证唯物主义相矛盾,而且恰恰相反,它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正确运用。

宗教信仰自由的本意是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信仰宗教的公民中有信这一教派或那一教派的自由;公民有改变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可从不信仰宗教改为信仰宗教,也可以从信仰宗教改为不信仰宗教,还可以从信仰这个教派改为信仰那个教派。但现代各国宪法在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中,除上述的纯粹属于信仰方面的规定以外,还附加着其他规定。常见的有:

第一,保障性的规定。其主要事项是待遇平等、活动自由。如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宗教而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保护。

第二,限制性的规定。其主要事项是政教分离、宗教和教育分离。如匈牙利宪法规定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实行政教分离;日本宪法规定任何宗教团体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力;罗马尼亚宪法规定学校同教会分离,任何教派、修道院或宗教社团,除培训宗教人员的专门学校之外,不得开办或者保持其他教育机构。

此外,还有一些个别的附加规定。如瑞士宪法规定耶稣会及其分会不得在瑞士境内存在。其会员在教堂或学校进行任何活动,都被禁止。再如埃及宪法虽然规定了所有公民在宗教方面没有任何歧视,国家保证举行礼拜和宗教礼仪的自由,却又规定伊斯兰教是国教,伊斯兰教的立法原则是立法的主要依据,宗教教育是教学大纲中的基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