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组织活动的宪法惯例
政党组织活动的宪法惯例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惯例
现代国家中保持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惯例的最明显的实例,是美国总统的选举和英国内阁的任命与下院议员的选举。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当选总统的资格是年满三十五岁,在合众国居住十四年的美国公民;选举总统的办法是由各州选民选举总统选举人,由总统选举人选举总统。宪法中没有任何关于政党参与选举的规定。可是美国总统选举的实践却是:在总统选举年,由民主、共和两党分别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上各自提出总统候选人;两党公开地、直接地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各种宣传机器,为自己的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各州提出总统选举人的候选人名单时,各个候选人必须向选民宣布其政党倾向,然后由选民按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投票;总统选举人在选举总统时,应投其本党所提出的候选人的赞成票。以上所说的美国政党在总统选举中的实际活动,都是美国宪法所没有规定和认可的,然而美国的民主、共和两党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却理直气壮,美国选民对两党在总统选举中的各种控制活动也习以为常,不加反对,或者没有强烈的反抗。其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它已经形成宪法惯例。
按照英国的历史传统和宪政理论,内阁首相由英王任命,英王在行使这项任命权时可以自由裁量。但是随着政党的发展,英王在任命内阁首相时,已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他的任命以下议院多数党党魁为限。本世纪以来,只有三个内阁首相是由英王决定任命的,但英王的决定是由于当时的执政党未能产生无可争议的党魁才得以实现的。1923年执政的保守党首相因病辞职,英王决定任命鲍尔温为首相,是因为该党在当时出现了两位可当领袖的其他人物,1937年和1940年英王决定任命张伯伦、丘吉尔为首相,也是因为当时为下议院多数党的保守党没有明显的领袖。除此以外,经英王任命的内阁首相都不是由他自己的意志决定的。至于内阁阁员,在形式上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但除极少的例外情况之外,英王对首相提出的阁员名单一般都不表示反对,实际上也没有决定权。英王对内阁的任命以下议院多数党党魁及其所提内阁成员名单为限,事实上为责任内阁制所必需,但其合法性仍然来自宪法惯例。(https://www.daowen.com)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选举采单区制,每一选区选出一名议员,得票最多者当选。议员候选人除列出姓名之外,还须列出其所属政党。这一宪法惯例对两党轮流执政起了保证作用。
(二)控制议会的宪法惯例
政党对议会的作用和影响,在少数现代国家中已由宪法或政党法加以规定和确认。但是多数国家政党对议会的控制,仍然依靠宪法惯例。这一点美国的表现尤为突出。美国政党在议会中的组织活动并无宪法依据,可是美国国会两院均有政党组织。这些政党组织有国会党团会议、指导委员会与政策委员会、委员会事务委员会、选举筹备委员会等。国会党团会议由两党在两院中的全体议员组成,它设主席一人,党团会议所作的决议,本党议员均应遵守;指导委员会与政策委员会由两党在两院中各自设立,它的任务是处理国会党团会议的日常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支配着国会的活动;委员会事务委员会根据议员的资历、对党忠诚的程度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地区和专业特长等条件安排党内参加常设委员会的人选;选举筹备委员会的任务是力图使本党在选举中获胜,在国会内占有多数议席。美国政党除了通过上述组织在国会发挥作用之外,还决定国会领导核心的人选。如众议院议长形式上由全院会议推选,实际上由众议院多数党决定;各常设委员会委员按两党议员人数的比例分配名额,委员会主席由多数党的议员担任;国会两院均有多数党与少数党的领袖。这些依照宪法惯例所产生的政党组织、领导和核心人物,实际上控制着美国国会。
西方国家的政党依靠宪法惯例选择国家公职人员、控制议会,几乎是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国家议会的选举都由政党提出议员候选人名单;所有责任内阁制国家的内阁首相或总理,不论是由君主任命或由总统任命,其任命范围均以议会多数党党魁或政党联盟的领袖为限。西方国家的政党乐于借助宪法惯例实现对国家的统治,是因为宪法惯例具有灵活性、隐蔽性,能够适应资产阶级政党的需要。
社会主义国家刚刚出现的时候,也有一段时期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1918年的苏俄宪法只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规则中规定了党团代表的发言时限;1924年苏联宪法没有任何关于政党的规定。但当时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并不是通过宪法惯例实现的。这两部宪法都宣布了苏维埃政权的无产阶级专政性质,共产党的领导是通过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理论宣传和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宪法解释获得公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