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药的管理
2025年08月10日
一、退药的管理
(一)可以退药的情况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虽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给出药品发出不得退换的直接依据,但坚决不退容易引发医患矛盾,所以应视情况处理,首先,应积极宣传不能退药的道理,如果经药房负责人确认,药品确实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其他未能预见的严重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经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不当,患者不宜继续使用的药物,药师应酌情予以退药。
(二)不能退药的情况
冷藏保存的药品;特殊管理药品;拆包装的,包装破损污染,批号不符,缺少说明书的药品;已经调配好的中草药,或已经煎煮好的汤剂等均属于不能退药的范围。
(三)退药程序
退药要严格按规程办理,患者退药须填写退药申请表,由原开药医师证明并在处方底方写明退药原因(药品质量问题除外),药房对所退药品进行质量验收,经各区域负责人同意后签字,才可退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