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护理文件的管理规范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医院重要的档案资料。因此,无论是患者住院期间还是出院后均应妥善管理,建立医疗护理文件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病历的保存与管理工作,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盗取病历。
(一)病历排列顺序
病历应按规定的顺序排列,以使其规格化、标准化,便于管理和查阅。
1.住院患者病历排列顺序
(1)体温单(按时间先后倒排)。
(2)医嘱单(按时间先后倒排)。
(3)入院记录。
(4)病史及体格检查。
(5)病程记录(手术、分娩记录单等)。
(6)会诊记录。
(7)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
(8)护理记录单。
(9)住院病历首页。
(10)门诊或急诊病历。
2.出院(转院、死亡)后病历排列顺序
(1)住院病历首页。
(2)出院或死亡记录。
(3)入院记录。
(4)病史及体格检查。
(5)病程记录。
(6)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
(7)护理记录单。
(8)医嘱单(按时间先后顺排)。
(9)体温单(按时间先后顺排)。
(二)保管要求
1.医疗护理文件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固定的位置,记录或使用后应放回原处,保持其完整、整齐和清洁。
2.患者及家属不得随意翻阅医疗护理文件,不得擅自将医疗护理文件带出病区。因特殊原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有权借阅或复印医疗护理文件,但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用后要立即归还。
3.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应于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病历,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4.出院或死亡患者的病历按出院顺序排列整理后交病案室统一保管。
5.病历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保存期限保管,以便查阅。各种记录保存期限为:①体温单、医嘱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作为病历的一部分,在患者出院后送病案室长期保存;②病室交班记录本保存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