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原则
1.如果患者患有一种以上的头痛疾病,所有病症应按患者指出的重要性顺序诊断。
2.诊断时,一套诊断标准的所有字母标题都应标上。第1位数字为分组类别;第2位数字为亚型;第3位数字为亚亚型;第4位数字说明参见以下叙述。
3.每一诊断后应加上每年头痛的估计天数,在方括号内给出。
4.如果患者第一次出现特殊形式的头痛,并与5~11组中所列病症之一的开始有密切的时间关系,这种患者归类于这些组,并用第4位数指明头痛的类型。但是偶然的关系不需要指明。事先存在的先兆头痛、紧张型头痛或多发性头痛加剧,并与5~11组所列病症之一有密切的时间关系,仍编号为偏头痛、紧张型头痛或多发性头痛(1~3组)。如果头痛天数增加100%或更多,致病因素可在括号内说明,但不编号。
5.如果患有一种符合一套诊断标准的头痛,不符合标准的类似经历也常常发生。这可能由于治疗,不能准确记忆症状或其他因素。这时,应要求患者描述一个典型的未治疗发作或一次不成功治疗的发作,并查明是否有足够的发作次数后,也可确立诊断。然后估计每年此型头痛的天数,加上被治疗的发作和不典型发作。(https://www.daowen.com)
6.病史对于准确诊断有重要的价值。在病史不清楚的病例,建议让患者记录此后的发作特征,通过这种头痛日记再做出诊断。
7.如果第4位与2位水平的诊断联合应用,插入0作为第3位。
8.2组分类(紧张型头痛)的第4位数字表示最可能的诱因是什么。其中0为无明显诱因;1为有一个或更多的诱因(按重要性排列,包括口下颌功能不良、心理社会应激、焦虑、抑郁、妄想或观念、肌肉紧张、用药过量以及列入本分类中5~11组疾病中的1种)。
9.5~11组分类中的第4位数字表示头痛的类型,其中1~10分别表示1偏头痛、2紧张型头痛、3丛集性头痛、4颅内压增高型头痛、5颅内压减低型头痛、6局部病变型头痛、7血管扩张型头痛、8刺痛型(冰凿型)头痛、9其他类型头痛、10 2种或2种以上头痛(特殊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