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借鉴什么? 



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借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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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对性侵儿童案件的法律规定和管制方法是怎样的?


□ Karl Ernst


2014 年德国修改了刑法,对性犯罪受害者的保护进一步加强,特别是针对儿童作为性犯罪受害者的情形做了一些特别规定,如传播儿童色情图片,儿童作为性犯罪受害人时的追诉时效等。我翻译了当时德国联邦司法部的一则报道,供大家参考。


性犯罪刑法更加严厉:更好地保护我们社会的最弱势群体。


2014 年 9 月 17 日,联邦政府内阁通过了刑法典的修正案草案——根据欧盟标准决定的修改联邦司法部长 Heiko Maas 强调:「新的规定将来会给性犯罪的受害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儿童色情图片是性的滥用,儿童深受其害并且自身没有力量反击这种暴力。」新的法律草案将来将会阻止裸露图片的传播和交易,特别是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将来未经授权的制作或者传播此类图片将受到刑罚惩罚。Mass 解释到:「儿童和未成年人的身体不能被用来为金钱服务。这些图片经常常年在网上并且会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压力」。新的规定将为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保护应对所谓的「网络犯罪」。


Mass 也指出,日常父母为孩子拍的照片不会涉及犯罪问题,比如给孩子们在海滩上拍的照片。新的规定最终规定了对性犯罪行为更长的追诉时效。Mass 还说:「性犯罪受害人常常受到严重创伤并且需要很长时间应对这一时间,而且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面对追诉犯罪行为的询问。我们关注性犯罪的刑事追诉时效问题,特别是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最初追诉时效是从受害人年满 30 岁开始计算的,而将来严重性犯罪的追诉时效会从受害人年满 50 岁开始计算。」


背景法律草案将带来以下变化:


1. 延长时效法规定的时效(性犯罪的时效从受害人年满 30 岁开始计算;刑法第 78b 扩展了适用的罪名)刑法第 78b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追诉时效开始起算的 30 岁年龄界限被提高,而且将刑法第 180 条第 3 款、第 182 条和第 237 条上的罪名纳入其中。直到受害人 31 岁追诉时效都不开始计算。法律修改更多考虑了性犯罪被害人的利益。犯罪发生时被害人未成年的严重性犯罪,原来追诉时效为 20 年,将来可能会从被害人年满 50 岁以后开始计算。


2. 当被摄影人的名誉受到明显损害,或者展示人的裸体,特别是儿童的裸体,而且是在住所或者其他受保护空间之外(刑法第 201a 条),制作、展示和传播图片的行为就具有了刑事可罚性。此外,为了处罚制作、展示、传播行为,以损害被拍摄者的人格权利的方式摆拍的图片,依据刑法第 184b 条、第 184c 条,将来也是作为制作、展示、传播儿童裸体图片的行为受刑罚处罚,还包括交换儿童、未成年人裸体照片的行为,即所谓的「交换交易」。


3. 新法将犯罪行为扩展至违反保护令的性侵行为以及将受保护的未成年人的范围扩展至更多的人身依附关系。比如在将来被害人的代理老师也有可能成为犯罪行为人。


4. 刑事可罚性的摆拍(明显地摄取「展示部分或者全部儿童的裸体,以不自然的色情的身体姿势,而且符合刑法第 184b、184c 条规定的儿童色情的概念」)。法律明确了(意味着目前已经可以处罚),儿童或者未成年人不自然的、色情的展示身体的照片只要符合「儿童色情条款」的规定就具有刑事可罚性。儿童的姿态是否在清醒状态下摄取将来并不必要,这意味着睡眠状态下的儿童一些特定姿势被摄取也具有刑事可罚性。


5. 网络传播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为了填补了通过信息和通讯技术的犯罪行为,例如根据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电话传真技术)。到目前为止,刑事可罚性要求刑法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的「书面形式」才是对被害人发生效果的,而现在基本上都是以数据存储媒介的形式。将来所有的现代信息技术表现形式都将包括在内,也包括某些只是为了将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的情况(例如传真形式),特别包括在信息接收端只是暂时的缓存行为。


2017-08-28


□ 徐博闻


对性侵案件的量刑标准非常重要,但事后针对此类风险的保护性法律也同样关键。


美国的《梅根法案(Megan's Law)》可能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因性侵儿童案件而起的法律文件,也是我国未来在制定相关法案中的重要参考文件,后来引起而起的一系列联邦、地方法案共同构成了美国防止儿童性侵行为的法律框架。其中规定了性犯罪的分级,对应不同分级的登记和公告制度,以及不按规定执行后的处罚方案。


1994 年 7 月 29 日,新泽西汉密尔顿城年仅 7 岁的小女孩梅根(Megan Kanka)在离家后不知去向,24 小时后梅根家的邻居,也就是罪犯杰西(Jesse Timmendequas)坦白自己遗弃梅根尸体的地点,验尸后发现梅根曾遭受性侵、头部重击等虐待,并最终死于勒毙。


1994 年 10 月 19 日,杰西被以绑架、谋杀、一级重伤等罪名起诉。但梅根的家属了解到邻居杰西在此前早有两次性侵害犯罪经历,社区其他居民却毫不知情的事实后,决定成立专门的基金会推动立法改进,要求任何一个性犯罪者出狱回到社区后,政府有义务通知邻近的社区居民。


仅仅 89 天后,新泽西州立法机关迅速通过了 9 条与性犯罪相关的法律,要求性罪犯在离开监狱后必须主动向指定机关登记,并授权执法机关在有保护公众安全的必要时,可以公开性罪犯的相关资料。这 9 条法律就是著名的《梅根法案》,随后在全美迅速推行,1996 年 8 月,麻省成为了美国最后一个设立自己梅根法案的州。至今全美各州及联邦政府都已经拥有自己的性犯罪登记和公告制度。


由于美国的法律制度,性罪犯可以通过在州与州之间的移动来躲避不利于自己的法律规范,联邦政府在 2006 年制订了《亚当·威尔斯儿童保护与安全法(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 of 2006)》,用以限制性罪犯躲避公告责任的问题。其中的《性犯罪登记与公告法(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and Notification Act,简称 SORNA)》是重要的一部分,它依照犯罪种类将性犯罪分为三个等级,再根据等级来决定性罪犯的登记时长和性罪犯咨询更新频率。


第三级性罪犯那指所犯之罪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程度相当或严重于:性虐待、加重性虐待、对未满 13 岁未成年人的不适当性行为、绑架未成年人,或已登记第二级性罪犯再犯的任何犯罪。


第二级性罪犯指第三级性罪犯以外其他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程度相当或严重于:性贩运、强暴与勾引、基于违法性活动意图的运送、不适当性行为以及任何涉嫌利用未成年人从事性表演、性交易的行为、制作散布儿童色情产品的犯罪。


第一级性罪犯指第三级与第二级以外的其他性罪犯。


登记时长方面,2007 年已经有 15 州要求所有登记性罪犯应终身登记,SORNA 通过后,要求州政府依照性罪犯分类规定登记时间,第一级性罪犯登记 15 年,第二级 25 年,第三级终身登记,其中第一级性罪犯如果保持 10 年的无犯罪记录,可以免除剩余 5 年的登记,二、三级性罪犯无任何渠道缩短登记时间。


登记更新中,SORNA 要求第一级性罪犯每年更新一次资料,第二级半年一次,第三级三个月一次,性罪犯必须亲自到执法机关更新个人登记资料。若没有履行自己的登记义务,违反登记规定判处 1 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性罪犯所犯之罪为联邦性犯罪但未按规定登记,或有跨州移动行为却未登记,判处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少年性犯罪者,行为时 14 岁以上,所犯之罪相当或等同于第三级性罪犯,同样应该登记公告。但如果少年犯可以保持 25 年的无犯罪记录,SORNA 规定其可以免除终身登记义务。


信息公告的方面,SORNA 要求所有依法登记的性罪犯无论风险等级,都必须通过网络对外公告,并且建立全美各州性罪犯登记资料库 National Sex Offender ,各地执法机关也有义务主动向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房屋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讯。


此类法律的制定应该公开透明,以求最大的公允,2016 年 6 月浙江慈溪公检法联合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但我个人至今无法查到具体的办法内容,若有哪位朋友有,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参考,让我们也了解一下中国的法令细节。


2017-08-27


□ 邓学平律师


近邻日本在防止儿童性侵、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细说一下日本。


在日本,规制性侵儿童(18 周岁以下)犯罪的刑事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刑法和特别法上的关于保护所有人的性犯罪规定:《刑法典》、《关于规制跟踪行为等法律》、《防止骚扰条例》等。二是特别法中专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儿童福祉法》、各地方政府的《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等。其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


1. 对儿童性犯罪类别分类很细,利于打击不同环节、阶段、目的的犯罪行为:


·强制猥亵罪

·买春儿童罪

·买春儿童斡旋、劝诱罪

·提供儿童色情物等罪


2. 通过立法的方式详细规定了对儿童性权益的保护方式:


·搜查、审判中的保护

·关于媒体报道的禁止

·教育、启发及调查研究

·保护身心遭受有害影响儿童

·推进国际合作


一、《日本刑法典》


【强制猥亵罪】第 176 条规定:「对已满 13 周岁的男女,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猥亵行为的,成立强制猥亵罪,处 6 个月以上 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未满 13 周岁的男女,不论具体手段如何,即使存在同意,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的,也成立本罪,处 6 个月以上 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二、《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


【买春儿童罪】第 4 条规定:「买春儿童的,成立买春儿童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300 万日元以下罚金。」


(「买春儿童」是指给儿童本人、儿童性交斡旋者、儿童监护人或儿童支配人提供报酬,或者是约定提供报酬,与该儿童进行性交等行为。)


【买春儿童斡旋、劝诱罪】第 5 条规定:「为买春儿童提供斡旋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 500 万日元以下罚金。以此为业的,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1000 万日元以下罚金。」第 6 条规定:「以斡旋买春儿童为目的,劝诱他人买春儿童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 500 万日元以下罚金。」以此为业的,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1000 万日元以下罚金。」


【提供儿童色情物等罪】第 7 条规定:「提供儿童色情物,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 万日元以下罚金。」


(「儿童色情」是指通过能够实现视觉再认的方法所进行的针对下列各项所列举的儿童的形态进行记录的照片、电磁记录或其他媒介。)


《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中 6 种专门保护儿童的措施:


·搜查、审判中的保护。第 12 条规定:「在参与搜查、审判涉及上述《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的 5 种犯罪类型的案件中,相关职务人员要在考虑考儿童的人权和特性的同时,必须要注意不得伤害儿童的名誉以及尊严。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相关职务人员进行启发和训导,以加深他们对儿童的人权和特性的理解。」


·关于媒体报道的禁止。第 13 条规定:「媒体在报道与本法相关的案件时,不得刊登、报道、播放包含姓名、年龄、职业、就读学校的名称、住所、容貌等能够推断出该案儿童当事人的照片、新闻或者广播电视节目。」


·教育、启发及调查研究。第 14 条规定:「考虑到买春儿童及提供儿童色情等行为对儿童的身心成长所带来的重大伤害,为了事前预防这类行为的发生,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对国民加强教育和启发,以深化国民对儿童权利的理解。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推进与此相关的调查和研究。」


·保护身心遭受有害影响儿童。第 15 条规定:「针对因买春儿童以及儿童色情犯罪而身心遭受有害影响的儿童,相关行政机关应该相互配合,以实现根据受害儿童的身心状况以及所处的环境,帮助其从受害阴影中恢复身体和心理健康,使其在保有个人尊严的状态下成长为目标,适当采取交谈、指导、临时保护、送进各类福利机构等有必要的保护措施。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相关的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儿童,认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针对儿童的监护人采取相谈以及指导等措施。」


·改善针对身心遭受有害影响儿童的保护体制。第 16 条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能够以专门知识理论为基础,切实保护因买春儿童以及儿童色情犯罪而身心遭受有害影响的儿童,应该推进有关保护这类儿童的调查研 究,努力提高那些去执行保护这类儿童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强化在需要对儿童进行紧急保护时的相关行政机关应该相互协力合作的体制,努力完善加强与保护这类儿童的团体的协力合作等体制建设。」


·推进国际合作。第 17 条规定:「为了防止该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迅速而恰当地展开对已发案件的搜查,应该确保与国外进行紧密配合,努力推进国际性的调查研究等国际合作。」


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