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法律看伊斯兰教的孝敬之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从中国法律看伊斯兰教的孝敬之道

尹静伯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伊斯兰教的主命善行。不孝敬父母,甚至打骂、虐待和遗弃双亲的行为,是伊斯兰教规所不容许的,国家法律也是制止的。

《古兰经》第十七章第二十三节有云:“你的主命令:你应当只崇拜我,应当善待父母,如果他俩或他俩的一个,在你身边达到了高龄,那就不要对他俩说‘呸’,不要呵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

《天方至圣实录》第136页记述许多有关孝敬父母的圣训,如“父母之恩大也,终其身不能报。凡以情慈之目视父母则父母心安,自己心安”,“衣食从其所好,尽力宁丰”等等。(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继承法》也强调对老人要尽赡养义务,它把是否赡养老人作为享受继承权的重要根据。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伊斯兰教规与我国法律都提倡要善待双亲,赡养父母。这个道理说起来十分浅显,一个人从生到死,吃、穿、住、行都离不开两个基本需要:一是物质需要;二是精神需要。物质需要是人的最基本的需要,因为一定的物质资料是维持人们生存的必要条件;精神需要是人的一种高层次的需求。比如:人人都希望受人尊重;都希望得到关怀、鼓励和支持;都希望有丰富的精神生活和精神食粮等等。自从社会上出现了家庭以后,在家庭里,父母养育子女,传授知识,教给生产技能和工作经验,直到长大就业,费尽心血,保证了子女的物质与精神需要。等到父母老了,失去了劳动能力,做子女的就应该从物质上尽力帮助使他们生活得幸福,从精神上多方满足使他们得到安慰无忧无虑,欢度晚年。这对子女来说是责无旁贷的义务。人生自古谁不老,自己老了也需要子女给予同样的关怀和照顾,这个道理,广大群众和全体穆斯林是懂得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老年经济保障制度,只有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国家实行离退休和劳保制度,即按工龄长短计算,每月可领到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的离退休费,以保证他们的晚年生活。而在城乡还有很多没有享受离退休金和集体供养的老人,他们的经济保障主要是通过家庭方式来实现,他们的物质生活主要靠子女或老伴供给。所以,从国家现行的老年经济保障制度来讲,当儿女的对生活有困难的父母,也应该主动关心照顾,决不能扔下不管。即使自己的父母犯有严重错误,在生活上、经济上还应该照顾和帮助他们,同时,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思想和行为。《古兰经》第三十一章第十五节指出:“如果由于你无知,他俩强迫你作恶,你就不要服从他俩。”这说明,伊斯兰教主张孝敬父母是有前提的,与封建主义的“孝道”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提倡子女对父母“孝顺”,并说“百行孝为先”,他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的等级制度。这种封建的“孝道”要求子女绝对地服从父母,说什么“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甚至提出“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在封建统治者看来,一个人在家里能绝对服从父母,那么,出去就能服服帖帖地听从皇帝的统治,做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这就是所谓“孝子出忠臣”,孝亲是为了忠君,最终是为了巩固封建的统治。这种孝道,无疑是应该反对的。而伊斯兰教的孝敬之道,则应大力提倡,因为它有助于当前的法制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原载《中国穆斯林》198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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