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观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侦查机关观点

黎城县公安机关自2013年8月开始,对赵某红涉嫌合同诈骗进行立案侦查,后变更罪名为挪用资金。其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理由如下:

2012年6月至11月,赵某熊(同案第一嫌疑人,赵某红之弟)、赵某红多次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擅自决定山西京晋合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某熊个人实际控制的惠州海辰公司签订《海辰酒店及住宅项目1MWP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由山西京晋合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资6261789.9元,购买相关设备并支付相关工程费用。赵某红系合同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并分管该公司的行政财务,其明知赵某熊将公司的资金挪用于赵某熊个人实际控制的惠州市海辰公司发电工程项目而不去阻止且积极配合,属于赵某熊挪用资金案间接故意的共犯。赵某熊、赵某红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挪用公司资金为个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使用,缓解赵某熊自有企业资金不足及谋取个人利益,侵犯了山西京晋合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指控赵某红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主要有:

1.赵某红的相关供述。其担任山西合同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副总。但赵某红一直否认分管财务。

2.赵某熊的相关供述。证明赵某红在山西合同能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行政副总。(https://www.daowen.com)

3.证人张某宇等人的证言。证明赵某红在山西合同能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行政副总。

4.书证《海辰酒店及住宅项目1MWP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证明由山西京晋合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资6261789.9元,购买相关设备并支付相关工程费用。

5.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海辰公司、山西京晋合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同能源公司)、山西三晋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晋硅业公司)、山西太阳能产业园公司、山西京晋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这些材料可以证明,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海辰公司均为赵某熊实际控制,而山西京晋合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三晋硅业有限公司、山西太阳能产业园公司、山西京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赵某红,这些公司的最大股东为赵某熊实际控制的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有90%的股权份额。

6.山西公司会议纪要,证明在由山西京晋合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惠州海辰酒店项目会议上,赵某红出席了会议,未发表反对意见。

7.惠州酒店项目投资审批表,有赵某红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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