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 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大陆的化工产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到2013年,中国大陆化学工业规模以上企业合计达26235家,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达8万多亿元,固定资产投资达3.5万亿元,进出口贸易总额达3500亿美元,其中进口金额1945亿美元,出口金额1555亿美元。化学品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已经息息相关,而且人们对化学物质可能产生的潜在危害的担心也与日俱增。而中国香港地区作为全球著名的贸易中心,化学品的吞吐量也非常可观。中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已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化学工业和制造业基地之一,拥有完备的工业体系,每年的化学品的生产量与进出口量都非常大。因此,海峡两岸和香港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对化学物质的管理都非常重视,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本篇中,即分别对中国大陆 (第二章)、香港地区 (第三章)和台湾地区(第四章)有关化学物质的管理法规进行介绍。
中国大陆对于化学物质的管理目前仍处于多部门、多层级统筹协调管理的模式。有关化学物质的具体管理部门涉及环境保护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邮政总局等一个或者多个不同部门。同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一般都会要求中央、省、市 (地)、县 (区)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从管理的对象来看,对化学物质的管理法规可以分为对新化学物质进行管理的环境保护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即7号令[1]);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的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即591号令)及根据591号令的要求对特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的法规,如公安部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等;对易制毒化学物质进行管理的国务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即445号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劳动保护条例》,由原卫生部制定的 《高毒物品目录》;根据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管理的国务院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修订稿)》及根据该方案,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颁布的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对化学武器原料进行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此外,还有一些法规由于历史原因设立,之后因应社会的发展进行修订并继续用于对一些特殊化学品的管理,例如对民用爆炸品进行管理的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466号令)。同时,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管理部门会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对化学物质进行管理,例如上海市制定了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相应的管理。
第二章选择了通过管理对象的不同来梳理中国大陆的化学物质管理法规,并尽可能地对这些法规的出处及其历次修改以及各个法规的主管机构进行了呈现,以便于读者能够了解这些法规出台的背景、法源及其沿革。这样,读者对于这些法律法规为何会选择采用该种管理方式会更容易得到深入的了解。
第三章对中国香港地区的化学物质管理法规进行了介绍。中国香港地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相对而言更加直接。对于香港地区来说,其化学物质更多的是通过进出口贸易方式暂时存储的,其境内并没有大规模的生产、加工工厂,因此香港对化学物质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对危险化学物质的管理上。《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对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一些事先知情的危险化学物质,以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相应的管控。此外,为了减少并防止可能引起的光化学污染[2],香港地区对于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学物质也有相应的管理。
第四章介绍了中国台湾地区的化学物质管理法规。中国台湾地区由于存在大量的化学品生产和贸易企业,也拥有完备的制造业体系,其涉及化学物质接触的情形相对更加复杂,随着岛内陆续出现化学物质的使用或者误用导致工人受到伤害的事件频发,因此台湾地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也逐渐重视。《劳工安全卫生法》和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分别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颁布,以确保工人的安全及健康,并对一些具有特定危害性的化学物质进行管理。随着21世纪发生的一系列的职业安全事故,台湾化学物质主管机构意识到,对台湾地区的化学物质管理,尤其是新化学物质的管理仍然存在漏洞,因此,台湾地区的劳动部于2013年对 《劳工安全卫生法》进行修订,更名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并于2014年出台 《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同样,2013年,台湾地区的环境保护署也更新了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并于2014年出台 《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这两个新法规的实施,预示着台湾地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模式,强化了对于化学物质的全面管理。也成为海峡两岸和香港在化学物质管理模式上最接近欧盟REACH的一种方式,因此,在本书中将其归为类REACH法案。(https://www.daowen.com)
海峡两岸和香港对于化学物质的管理模式具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既有历史的管理模式的传承上的原因,例如中国大陆的一些法规始于历史上的特殊时期,并通过相应的修订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从而存续下来;或者由于海峡两岸和香港各自面临的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贸易上的不同情形,例如香港地区由于其化学物质的贸易方式的特殊性,主要是作为过境货物,因此其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对简单、直接。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和经济体都不再孤立于全球贸易之外,而是相互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所以每个国家、地区和经济体在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时,会对照其他国家、地区和经济体的相应法律法规。正因为这个原因,本书的第三篇将会继续介绍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和经济体对于化学物质管里的模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随着社会经济的继续发展,相信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被有关管理部门重审、修订;也有可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本书的编者们期望在今后的再版中,可以融入这些新的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新的变化或者趋势,以飨读者。
[1] 最早发布的法令编号会有不同,这里引用其业内常用的法令编号 (本章下同)。
[2] 挥发性有机化学物质被认为可以促进臭氧与烟雾的形成。在阳光 (紫外线)的作用下,挥发性有机化学物质与氮氧化物产生光化学作用,会在大气低层形成臭氧与烟雾。洛杉矶于1943年、1952年12月、1955年9月分别发生过三次严重的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造成上千人的死亡。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催生了美国的 《清洁空气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