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香 港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第三章 香 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了香港独立的立法权,不适用中国大陆的化学品管理法规,而是延续相关原有的立法。香港目前没有新化学物质的管理要求,化学品管理法规主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并针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有毒化学品进行许可管理。

本章主要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有毒化学品、臭氧层消耗物质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管理。

一、有毒化学品的管理

2008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Hazardous Chemi-cal Control Ordinance,HCCO),旨在通过许可证制度,管控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有潜在危害或不良影响的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生产和使用。

HCCO管控的化学品包括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管制的非除害剂化学品,共两类13种,其中第1类化学品6种,第2类化学品7种,详见表3-1。

表3-1 HCCO管控化学品 (2014年修订)

图示

续表

图示

2008年4月1日开始,HCCO分阶段实施,主管机构环境保护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EPD)通过发放HCCO许可证对管控化学品 “相关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除许可证规定的活动外,任何人不得生产、出口、进口和使用管控化学品。

一份HCCO许可证适用一项或多项管控化学品,有效期通常为12个月。个人或公司均可申请,只需下载[1]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连同个人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一并提交给EPD,每份许可证费用为210~1280港币。考虑到审批过程和时间,EPD建议至少在实际活动开始前15天提交申请资料。

下列两种特殊情形无须申请HCCO许可证:

(1)作为制成品[2]构成元素的第1类化学品 (多氯联苯除外[3])的出口、进口和使用;

(2)作为为过境物品[4](一部分)的第2类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

除了 “相关活动”HCCO许可证,《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管控的化学品每次进出香港,还需要按照 《进出口条例》(Import and Export Ordinance, IEO)申请“相关托运货品”IEO许可证,后者由工业贸易署 (Industry and Trade Department,ITD)授权EPD核发。IEO许可证申请表格可于ITD表格出售与购买处购买,填妥后寄回EPD办理。申请IEO许可证的前提是持有有效的HCCO进口、出口或转运及过境许可证,和相应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明确同意证明(explicitconsentdocument)。办理明确同意证明一般需要90个工作日,建议提前办理。

两种许可证适用情况见表3-2(√表示需要申请;×表示无须申请)。(申请HCCO和IEO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参看官方指南[5])

表3-2 HCCO许可证和IEO许可证的适用情况

图示

#航空转运货物是指在进口及托运出口时均以飞机运载的转运货物,而其自进口至出口期间一直留在机场货物转运区。

*过境物品 (仅第1类化学品)或航空转运货物 (第1类化学品和第2类化学品)无须申请IEO许可证,无须事先提交明确同意证明,但需:

(a)持有有效的相关活动HCCO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或转运和过境许可证;

(b)取得出口和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明确同意 (EPD豁免的除外);

(c)在物品或货物到港/离港7天内通知EPD(EPDHCC7表格),并提供物品或货物详细信息和相关材料 (包括同意证明、提货单或其他货运单据)。

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控

1989年7月1日,香港颁布实施 《保护臭氧层条例》,禁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管控消耗臭氧物质的进出口,以履行1985年保护臭氧层 “维也纳公约”和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际义务。1997年6月30日,《保护臭氧层条例》发布中文和英文版本 (同样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条例要求,继续履行上述义务。

《保护臭氧层条例》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同年10月1日生效,修订内容如下:

(1)进一步明确受管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其同分异构体,另有说明的除外;

(2)增列新的受控物质,即溴氯甲烷 (Bromochloromethane,BCM);

(3)更新了部分受管制物质的中文名称,保持与联合国名称一致。

《保护臭氧层条例》通过注册和许可条款对受管制的消耗臭氧物质进出口进行管控。消耗臭氧物质出口商或进口商,需申请成为注册人,并申请进出口相关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活动。

在 《保护臭氧层条例》生效前,消耗臭氧物质出口商或进口商或打算在获发许可证后进口或出口受管制物质的任何人,需缴纳2430港币,用于向工业贸易署 (受环境保护署委托)申请注册证明书,成为注册人。注册人违反有关注册条件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5000港币。

进口或出口受管制的消耗臭氧物质,需持有工业贸易署签发的许可证。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60天 (另有说明的除外)。申请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的费用为815港币,进出口许可证的费用为1210港币。许可证持有人如违反许可证条件,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万港币及2年监禁。

而属于航空转运货物的消耗臭氧物质,无须申请许可证进口或出口。但若该物质从其被带入直到运出香港期间被移离机场货物转运区,则被认定为进口 (参见条例第4A条)。

表3-3 香港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

图示

① 2020—2030年,可以保留0.5%用于满足维修需求。

1993年,香港在 《保护臭氧层条例》框架下发布 《保护臭氧层 (含受管制物质产品)(禁止进口)规例》,禁止进口含有CFCs或哈龙的受管制产品。2009年12月2日法规条例更新,从2010年1月1日起,将禁止进口的消耗臭氧物质扩展到含HCFCs。

“受管制产品”指以下任何含有 《保护臭氧层条例》附表第1、2、3、8或9部所列的受管制的消耗臭氧物质的物品,但含有HCFC-123的物品除外。特殊情况参考规例第3(2)条。

(1)任何经设计用于降低汽车司机间或乘客间温度的空调机或热泵 (不论是否装设在车内);

(2)任何冷冻设备、空调设备或热泵设备 (家用或商用);

(3)喷雾剂产品;

(4)隔热嵌板、隔热板或隔热喉套;(https://www.daowen.com)

(5)预聚合物。

更新后的法规条例详细规定了禁止HCFCs进口的如下时间表:

(1)2010年1月1日,禁止所有含HCFC-22的产品[6];

(2)2015年1月1日,禁止所有含HCFCs(HCFC-123除外)的产品;

(3)2020年1月1日,禁止所有含HCFCs的产品。

同时,法规条例还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含有CFC的定量雾化吸入器和HCFCs和BCM的灭火器。

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7]

很多日常用品都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例如溶剂漆料/涂料、黏合剂、密封剂、印墨、多种消费品、有机溶剂及石油产品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产品会释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造成空气污染及烟雾问题。根据与广东省政府共同制定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量管理计划,香港设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减排目标,在2010年或以前,排放量较1997年的水平减少55%。

为改善空气质量及达到这个目标,香港地区政府实施了多项管制措施,其中一项是在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 《空气污染管制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以下简称 《规例》)。《规例》就建筑漆料/涂料、汽车修补漆料/涂料、船只漆料/涂料、游乐船只漆料/涂料、黏合剂、密封剂、印墨和指定消费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规定限值,以减少这些产品排放到大气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同时,《规例》禁止向香港进口及在香港生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超过 《规例》所规定的限值的受管控产品。

《规例》自实施之日起分期管制受管控产品。第一阶段管制的受管控产品包括51类建筑漆料/涂料、7类印墨及6大种类消费品 (即空气清新剂、喷发胶、多用途润滑剂、地蜡清除剂、除虫剂和驱虫剂)(自2007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分期生效)。第二阶段 《规例》于2009年10月修订后扩大了管制的含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产品类别,包括14类汽车修补漆料/涂料、36类船只及游乐船只漆料/涂料和47类黏合剂及密封剂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分期生效)[8]。

对于受管控产品,《规例》要求如下:

(1)对受管控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实施最高限值,包括51类建筑漆料/涂料、7类印墨、6大种类消费品、14类汽车修补漆料/涂料、36类船只和游乐船只漆料/涂料,以及47类黏合剂和密封剂。任何人不得进口或在香港生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超过规定限值的受管控产品以供在香港出售或使用。

(2)进口商或生产商需在每年的3月31日以前提交上一年受管控产品的年度活动报告。

(3)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受管控建筑漆料需要贴上指定标签及在产品出售或使用前向环保署提交通知书。

(4)规定需在受管控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商品目录、包装或容器上显示产品资料 (受管控印墨和受管控消费品除外)。

(5)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必须为所有平版热固卷筒印刷机安装控制排放物器件,以限制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在未经稀释及在0℃及压力101.325k Pa参考状态下,不得超过100mg C/m3。

《规例》还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形,如:①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含碳的任何挥发性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脂、碳酸铵及其他豁免化合物[9],在确定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时无须计算在内;②过境、转运、生产只供出口或进口再出口的受管控产品不适用 《规例》;③环保署如认为该产品符合公众利益,或某种不符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的产品在发挥某项关键性公众卫生或保安功能方面,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或该产品是作为贸易样本输入,而非拟供在香港地区出售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环保署提出豁免申请;④对于每种受管控产品具体的其他豁免情形等,在本节中不作详细阐述。

因此,如果企业打算进口或在香港地区生产受管控的建筑漆料、汽车修补漆料、船只漆料、游乐船只漆料、印墨、消费品、黏合剂或密封剂以供在香港地区出售或使用,首先确认其是否满足豁免条件;如果不可以,必须确保产品符合有关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及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商品目录、包装或容器上显示产品资料 (受规管印墨和受规管消费品除外)。如属于受管控的建筑漆料,除了必须符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限值和显示产品资料外,还要在香港出售或使用前,事先向环保署提交通知书,及/或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可能超过日后的含量限值的建筑漆料上贴上指定的标签。


[1] 下载地址:http://www.epd.gov.hk/epd/english/application_ for_licences/applic_froms/ forms. html.

[2] 制成品:在制造过程中形成某种形状或符合某种设计,而最终使用功能是完全或局部取决于其形状或设计的产品。

[3] 多氯联苯作为 “某制成品的构成元素,且浓度不超过0.005%而容积不超过0.05L”时,其出口、进口和使用无须许可证。

[4] 过境物品:纯粹为带离香港而被带进香港的物品,且一直留在将其带进香港的船只或飞机之内或之上的物品。

[5] HCCO许可证官方指南:http://www.epd.gov.hk/epd/sites/default/files/epd/english/applica-tion_ for_licences/applic_froms/files/hcc123e.pdf. IEO许可证官方指南:http://www.epd.gov.hk/epd/sites/default/files/epd/english/application_ for_licences/applic_froms/files/ieoe.pdf.

[6] 对于部分含有HCFC-22(《能源效益 (产品标识)条例》所界定的额定制冷功率不超过7.5千瓦)的室内空调,禁止时间略有不同,具体如下:(a)2010年7月1日:禁止所有分析师室内空调;(b)2012年7月1日:禁止所有单一包装 (窗)式室内空调。

[7] 本部分参考香港环境保护署网站的介绍,详见http://www.epd.gov.hk/epd/sc_chi/environ-mentinhk/air/prob_solutions/voc_reg.html.

[8] 《空气污染管制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指南》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和附件6分别介绍了受规管产品 (即筑建漆料、印墨、消费品、汽车修补漆料、船只漆料及游乐船只漆料和黏合剂及密封剂)的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及生效日期。

[9] 见 《空气污染管制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每类受规管产品附表的 “豁免化合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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