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台 湾
第四章 台 湾
1950年台湾地区开始进入工业化时代,同时也相继地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害。1972年,由于不当使用三氯乙烯与四氯乙烯的混合溶剂清洗零件,某电子厂多名年轻女工发生中毒死亡事件,引起台湾地区主管机构和社会对化学品的强烈关注,也因此促成了 《劳工安全卫生法》的立法。《劳工安全卫生法》于1974年4月16日台湾当局发布实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工人安全及健康,主管机构是台湾行政主管机构原劳工委员会 (简称 “劳委会”)[1]。1986年11月26日,为对毒性化学物质的生产、进口、出口、销售、运输、使用、储存或处置等活动进行管理,发布实施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主管机构为行政主管机构环境保护署 (简称 “环保署”)。
台湾地区的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管理始于21世纪。在2003年及2007年,岛内分别发生两起科技产业因氢氧化四甲铵 (TMAH溶液)喷溅造成的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导致3名工人死亡。TMAH是半导体企业生产中经常使用的化学物质,然而使用TMAH的工人却大都不知道其危害性。同时,调查发现TMAH没有主管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使得台湾地区主管机构意识到化学物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有鉴于此,“劳委会”以及其他化学物质相关的主管机构共同研拟了 《化学物质登录管理与信息应用机制》推动方案(2009—2011年度)(简称 “推动方案”),以建立化学物质登记制度,形成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共享化学物质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及环境危害等信息,强化化学物质源头管理,以达成化学物质安全使用及保护公众健康并与国际发展趋势接轨的目的。2009年7月30日,推动方案由行政主管机构正式通过。推动方案第一阶段执行重点为透过跨部门会议决议,由原 “劳委会”及环保署等合作修订化学物质登记管理法源,以原 “劳委会”为窗口建立化学物质提报信息系统,受理企业或机构自愿性提报作业,建立既有化学物质清单(Taiwan Chemical Substance Inven tory,TCSI)。
根据推动方案,为构建新化学物质登记及风险评估等机制,原 “劳委会”于2006年开始对 《劳工安全卫生法》进行修订。2013年7月3日,《劳工安全卫生法》修订完成,更名为 《职业安全卫生法》(简称 “职安法”),其中,与化学物质管理相关的化学品分级管理 (第11条)、新化学物质管理 (第13条)和指定管制性化学品 (第15条)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新化学物质管理,劳动主管机构于2014年12月31日还发布了配套文件 《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同样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自1986年实施以来,至今进行了六次修订,2013年第六次修订中增加了对新化学物质和既有化学物质的管理。2014年12月5日,环保署发布了 《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2]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12月11日正式实施。
随后劳动主管机构和环保署还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文件和登录工具,进一步细化化学物质登录的管理办法和数据要求,开启了台湾地区化学物质管理制度的新局面。劳动主管机构和环保署都有对新化学物质管理的要求,且要求不完全一致,因此在企业将新化学物质带入台湾地区时,需要综合考虑两个部门的不同要求。
一、既有化学物质清单
原 “劳委会”于2009年11月2日发布 《既有化学物质提报作业要点》,正式启动化学物质自愿性质提报作业,以建立既有化学物质清单。规定2009年11月2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台湾市场上进口、生产、销售、加工使用的化学物质可以进行提报,并委托财团法人安全卫生技术中心 (Safety and Health Technology Center,SAHTECH)[3]成立 “化学物质登录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既有化学物质提报事务。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台湾地区内外超过5000家企业共提报超过33万条化学物质信息,经汇总整理共约64200个不重复化学物质,具有GHS危害分类者约19000个;年平均生产和/或进口总量达1000吨/年以上者约有2100个,其中,约1300个具有GHS危害性,远超过原预期规模。
鉴于商业用化学物质种类繁多,部分企业反应尚未能全面完成提报,考虑清单的完整性、企业权益及未来新化学物质的管理,原 “劳委会”于2012年4月18日发布了 《既有化学物质增补提报作业要点》,规定1993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台湾市场上进口、生产、销售、加工使用的化学物质可以进行增补提报,此次增补提报作业于2012年6月1日开始,至同年8月31日截止。结合首次提报,累积收到台湾地区内外5500余家企业提报,总提报化学物质数目超过37万个,汇整不重复化学物质79000个。该清单已收录物质类型包含一般化学物质、聚合物、UVCB物质[4]及其他等,其中一般化学物质约占70%,年平均运作总量达1吨/年以上的化学物质约为40%,同时,约19000个既有化学物质具有GHS危害性。另外,该清单收录了申请数据保护的物质,总数仅占清单物质总数的1%以下。2014年5月25日,劳动主管机构发布了 《第二次增补提报作业要点》,再次展开清单增补的提报作业,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截止,条件为1993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进口或在台湾地区境内生产、处置、使用、销售的既有化学物质,此清单汇整达93000个化学物质。
《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正式实施之前,对于曾在台湾市场上生产或者进口且未列入既有化学物质清单的化学物质,该办法允许登录人在2015年3月31日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通过后列入既有化学物质清单。审核完成后,统计最终既有化学物质清单汇整101089个化学物质。
2014年12月31日,劳动主管机构发布了既有化学物质清单及清单查询平台 (劳职授字第10302023691号)[5]。由于发布的清单只含有CAS号或流水编号,而且文档为PDF图片格式,不能搜索或编辑,难以进行检索,比较有效的方式还是通过清单查询平台进行查询。清单查询平台网址:http://csnn.osha.gov.tw/content/home/Substance_Query_Q.aspx。
为持续维护清单完整性与正确性,2016年9月劳动主管机构开展了既有化学物质清单更新调查,鼓励企业对清单内收录的物质名称、CAS号、流水号等进行更新。不过此次更新调查只开放了两个月,现已关闭,如果企业在使用清单时发现有物质信息需要调整或更新,可联系劳动部或等待下次清单更新调查。
二、《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简称《毒管法》)
1986年11月26日,台湾当局发布实施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以对毒性化学物质的生产、进口、出口、销售、运输、使用、储存或处置等活动进行管理。《毒管法》自实施以来进行了六次修订,2013年第六次修订旨在建立台湾地区化学物质源头登录制度,同时也加强对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的管理。
(一) 毒性化学物质定义
毒性化学物质是指人为有意生产或生产过程中无意衍生的化学物质,经台湾地区主管机构认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类并公告的化学物质。目前,环保署已公告毒性化学物质310种。
(1)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在环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积、生物浓缩、生物转化等作用导致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
(2)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性或其他慢性毒性特性的化学物质。
(3)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经暴露将立即危害人体健康或生物生命的化学物质。
(4)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可能会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
毒性化学物质的筛选认定程序包括依次建立化学物质搜集清单、化学物质观察清单、毒性化学物质候选清单,评估公告列管方案及建议列管毒性化学物质清单。
1.建立化学物质搜集清单主要参考以下几点。
(1)其他国家管制的化学物质清单,如:
①美国毒性物质管理法 (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TSCA)管制的化学物质。
②欧盟REACH高度关注物质及附录17清单上的物质。
③日本《化学物质审查与生产控制法》(简称《化审法》)管制的化学物质。
④日本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案》管制的化学物质。
⑤加拿大全国污染物释放目录 (National Pollutant Release Inven tory, NPRI)管制的化学物质。
⑥美国空气清净法 (Clean Air Act,CAA)管制的有害空气污染物。
⑦美国毒性物质释放目录 ( toxic Substances Release Inven tory,TRI)管制的化学物质。
⑧美国资源保护和回收法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RCRA)建议应优先减废的有毒物质。
⑨其他国家管制的化学物质。
(2)国际公约管制的有毒物质,如:斯德哥尔摩公约、奥斯陆-巴黎公约及鹿特丹公约 (简称PIC公约)等管制的有毒物质。
(3)经文献资料报道足以成为危害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的民生公共议题的化学物质,或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已建立的化学物质清单中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环保署会评估搜集清单中化学物质的毒理数据,将其中具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纳入化学物质观察清单。
3.环保署依据观察清单中化学物质的毒理及环境特性数据,召开毒性化学物质学者专家咨询会议,评估化学物质管制的可行性与其毒性分类,并将建议管制的物质纳入毒性化学物质候选清单。
4.环保署依据毒性化学物质候选清单在台湾地区内外进行实际活动现状调查,征询各相关主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召开毒性化学物质公告列管审查会议,评估毒性化学物质公告列管方案,提出建议列管毒性化学物质清单。
(二)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有禁用、限用、许可、登记、核可等方式,管制的活动类型包括生产、进口、出口、销售、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具体管理框架见表4-1。
表4-1 毒性化学物质分类管理框架
① 每种毒化物的大量运作基准不同,具体参考环保署公告的 《毒性化学物质及其管制浓度》附表。
续表
(二) 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管理
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既有化学物质清单的化学物质,既有化学物质是指已列入既有化学物质清单的化学物质。根据 《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所有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或者个人需在进口或者生产前90日内向主管机构申请登录。生产或者进口既有化学物质的企业或者个人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既有化学物质登录。
化学物质登录的主管机构为环保署化学物质登录中心 (简称 “登录中心”),登录均需在化学物质登录平台操作 (https://tcscachemreg.epa. gov.tw/Epareg/content/masterpage/index.aspx)。
1.新化学物质与既有化学物质的豁免条件
有以下特殊情形的新化学物质和既有化学物质可以豁免登录。
(1)天然物质。
(2)伴随试车用机械或设备的化学物质。
(3)在反应槽或制程中发生化学反应不可分离中间产物。
(4)涉及国防需求的化学物质。
(5)海关监管化学物质。
(6)废弃物。
(7)无商业用途的副产物或杂质。
(8)混合物,但混合物中的化学物质应依办法办理登录。
(9)成品。
(10)已列于既有化学物质清单的适用2%规则的或新化学物质符合2%规则的聚合物。
(11)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化学品:
①《农药管理法》所规定的农药;
②《饲料管理法》所规定的饲料及饲料添加物;
③《肥料管理法》所规定的肥料;
④《动物用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动物用药品;
⑤《药事法》所规定的药物;
⑥《管制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管制药品;
⑦《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化妆品;
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所规定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
⑨《烟害防治法》所规定的烟品;
⑩《烟酒管理法》所规定的烟及酒;
《原子能法及游离辐射防护法》所规定的放射性物质;
《空气污染防治法》所规定的 《蒙特娄议定书》列管的化学物质;
《环境用药管理法》所规定的环境用药。
2.新化学物质登录
(1)登录类型
新化学物质登录制度参考了其他国家地区经济体的做法,包括中国大陆、欧盟、美国、日本及韩国,不同登录级别的测试数据要求与欧盟REACH及中国大陆7号令相似。
登陆类型有三种,包括标准登录、简易登录和少量登录,如图4-1所示。标准登录、简易登录和少量登录的测试数据要求和其他资料要求请参考本书附录二。
图4-1 新化学物质登录类型
图4-1中科学研发和低关注聚合物年生产或进口量小于1吨时虽可豁免登录,但是还需要向登录中心进行事前确认。
科学研发是指除学术机构外,对于企业、检测机构及委托运输的贸易进口商,如生产或进口量小于1吨用于科学研发用途,需参照 《新化学物质科学及产品与制程研发登录工具说明》填写科学研发认定申请表,并于化学物质登录平台提出科学研发用途认定在线申请。科学研发用途认定有效期为1年,期满需重新申请。
低关注聚合物:低关注聚合物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于生产或进口前向登录中心提出事前审定。经登录中心审定为低关注聚合物的,且年生产或进口量小于1吨的,可免于进行新化学物质登录;而如果年生产或进口量大于或等于1吨,企业需提交少量登录,取得新化学物质登录码。
(2)新化学物质审查时限
低关注聚合物事前审定及新化学物质少量登录,审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简易登录为14个工作日;标准登录及工商机密保密为45个工作日。登录中心经审查资料合格者,给予颁发登录文件。登录中心经审查认为文件仍有欠缺、错误或内容含糊不清者,登录人应于接到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正或更正资料,补正或更正资料以两次为限。因此,在进行登录或补正前,与登录中心的沟通,及必要时对某些问题达成一致显得尤为重要。
(3)登录文件有效期
标准登录文件有效期为五年,简易登录和少量登录均为两年,低关注聚合物少量登录文件有效期为五年。
如需更新登录文件的,登录人应于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向登录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量。如登录人申请更新的登录类别与原登录文件不符,应重新登录。
(4)列入既有化学物质清单
标准登录或低关注聚合物少量登录经批准满五年后,主管机构应将该新化学物质列入既有化学物质清单。出于商业考虑,登录人也可主动提前向登录中心提出申请列入既有化学物质清单,公开化学物质登录数据。
(5)登录资料公开与保密
经批准的新化学物质,以下登录资料会在网上进行公开:①登录人信息;②化学物质名称;③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信息;④化学物质危害分类及标签信息;⑤化学物质安全使用信息;⑥化学物质物理与化学特性信息;⑦化学物质毒理与生态毒理信息;⑧化学物质危害评估信息图;⑨化学物质暴露评估信息。
如上述内容涉及工商机密,登录人可对如下信息申请保密:①登录人信息;②化学物质辨识信息;③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信息;④化学物质用途信息。标准登录可保密五年,简易登录或少量登录可保密两年;登录人可视需要申请延长保密期限,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登录人需于保密期限截止日期前三个月申请,标准登录可申请延长五年,简易登录或少量登录可申请延长两年,化学物质登录信息保密期限最长为十五年。
(6)新化学物质登录费用
新化学物质登录费用如表4-2所示。
表4-2 新化学物质登录费用
费用说明:
(1)关于登录文件变更,如果仅变更登录人基本信息,免收审查费。(https://www.daowen.com)
(2)登录人属学术机构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所定义的中小型企业,申请标准登录、简易登录或少量登录收取该项目审查费用的75%。
(3)登录人同时申请新化学物质登录文件展延及变更时,依其中收费标准高者收取。
3.既有化学物质登录
既有化学物质为分阶段进行管理,第一阶段登录和第二阶段登录。
(1)第一阶段登录
为掌握台湾地区生产商、进口商与化学物质的现状,为后续主管机构公告执行指定化学物质登录 (第二阶段登录)筛选作为依据,法规要求:
①既有化学物质申请登录前连续三年的年平均活动量为100kg以上者,或于申请登录前连续三年内任一年最高量达100kg以上者,应于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完成既有化学物质第一阶段登录(也称为“预登录”);
②2016年4月1日起,登录人首次生产或进口既有化学物质年累计数量达100kg以上者,应于90日内完成既有化学物质第一阶段登录(也称为“晚预登录”)。
第一阶段登录要求提交的信息包括登录人信息、既有化学物质信息、前三年生产及进口量、用途等信息,没有测试数据的要求。
(2)第二阶段登录
依照既有化学物质第一阶段登录数据,台湾地区主管机构统计及分析各既有化学物质的基本数据,通过风险分析等方式,分期公告指定既有化学物质登录清单,以实施第二阶段登录。第二阶段登录主要为标准登录,包括理化性质、毒理学性质、生态毒理学性质、暴露以及风险评估的要求,数据要求见本书附录二。第一批指定的既有化学物质清单预计于2017年底公布。
(3)既有化学物质登录费用
第一阶段登录费用为新台币100元;第二阶段标准登录费用为新台币5万元。
既有化学物质第二阶段登录数据保密规定及费用与新化学物质部分相同。
4.化学物质登录制度进口管理——货物通关前事前声明确认
为了能够延续化学物质登录制度并且有效地推广化学物质进口管理的认知,同时考虑行政资源,台湾地区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执行进口管理。以货物通关事前声明确认的方式作为开端,初期以企业自愿性提交登录制度符合性声明确认,配合宣传说明,协助企业熟悉进口管理操作流程,作为后续货物抽检核查的基础。化学物质登录制度进口管理操作流程如图4-2所示。
企业应先确认进口的货物中所含的化学物质是否符合 《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的适用范畴,如果确认应符合该登录办法规定,则企业需要在进口前进行货品通关事前声明确认,即透过货品通关事前声明确认平台填写台湾地区境内进口商 (登录人)的信息、货物信息以及货物中化学物质登录信息,并自主性声明符合登录办法的规定。
环保署及地方主管机构后续将开展核查。核查初期将确认货物是否于进口前进行事前声明确认、平台填写信息是否无误等,并通过辅导与建议逐步推广事前声明,确认平台以及后续核查的规定,协助企业了解并符合进口管理的规定,核查后期将配合环保署逐步加强核查强度。预计将优先核查C.C.C.码第28、29条列出的货物 (分别为无机化学品和有机化学品),登录中心会从海关获取进口记录核查货物是否已经于进口前完成货物通关前事前声明确认。登录相关文件 (例如SDS、既有化学物质清单查询凭证、物质用途、科学研发认定、低关注聚合物审定、登录码等)需保存,以备核查。
三、职业安全卫生法 (简称 “职安法”)
2013年7月3日,修订 《劳工安全卫生法》,并更名为 《职业安全卫生法》,由台湾当局发布职安法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以原法规条文修正为主,包括41种附属法规,于2014年7月3日正式实施;第二阶段则针对新增规定部分,包括19种附属法规,以及新化学物质登记及化学品分级管理制度,于2015年1月1日实施,如表4-3所示。
表4-3 《职业安全卫生法》条目内容
续表
续表
(一) 新化学物质登记
劳动主管机构要求新化学物质及含有新化学物质的化学品在生产或进口前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既有化学物质清单的化学物质,该定义与环保署所规定的相同。
由于环保署与劳动主管机构都有新化学物质登记的要求,两部门协调统一后决定,以环保署登录中心为窗口面向企业接收新化学物质登录申请资料,劳动主管机构与环保署登录中心一起参与审查,也就是说,企业只需要将新化学物质申请交由环保署登录中心即可。但是由于环保署的 《新化学物质及现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与劳动主管机构的 《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并非完全一致,比如豁免条件、测试数据要求、风险评估的要求等都有所差异,企业在准备新物质登录资料时需同时满足两个办法的要求。
1.新化学物质的豁免条件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新化学物质可以豁免登录。
(1)天然物质。
(2)伴随试车用机械或设备的化学物质。
(3)不可分离的中间产物。
(4)涉及地区安全需求使用化学物质。
(5)无商业用途的杂质或副产物。
(6)海关监管化学物质。
(7)废弃物。
(8)2%规则的聚合物。
(9)混合物,但混合物中的化学物质应依办法登记。
(10)成品。
(11)其他经主管机构指定不适用的化学物质:包括玻璃、陶瓷材料和器皿、钢制品、铝酸水泥和波兰特水泥等。
(12)已于其他主管机构登记评估并管理的化学品:
①《农药管理法》所规定的农药;
②《饲料管理法》所规定的饲料及饲料添加物;
③《肥料管理法》所规定的肥料;
④《动物用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动物用药品;
⑤《药事法》所规定的药物;
⑥《管制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管制药品;
⑦《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化妆品;
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所规定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
⑨《烟害防治法》所规定的烟品;
⑩《原子能法及游离辐射防护法》所规定的放射性物质;
《环境用药管理法》所规定的环境用药;
《研究管理法》所规定的烟酒;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所规定的毒性化学物质。
2.新化学物质登记类型及数据要求
新化学物质登记类型与环保署的登录类型一致。只是登录类型名称稍有差别,劳动主管机构用 “登记”,而环保署用 “登录”,但是所表达的意思相同。
相比环保署的登录资料要求,劳动主管机构的登记资料要求少了生态毒理部分,但是危害评估和暴露评估的要求比环保署略高。关于标准登记、简易登记和少量登记的测试数据要求和其他资料要求见本书附录三,更多详细资料可参考劳动主管机构发布的 《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指引 (第一版)》。
3.登录资料公开与保密
经批准的新化学物质,以下登记资料会公开。
(1)新化学物质编码;
(2)危害分类及标示;
(3)物理及化学特性信息;
(4)毒理信息;
(5)安全使用信息;
(6)因紧急措施或维护人类健康安全有必要揭露给特定人员的信息,包括:新化学物质名称及标识信息、生产或进口量、用途和暴露信息以及含有新化学物质的产品成分信息。
新化学物质信息多涉及商业机密。对于完成标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申请人可在公告列入清单前三个月至六个月申请信息保密,批准后可保密五年。申请人可视需要申请延长保密期限一次。
4.其他
新化学物质登记审查时限、登录文件有效期、列入既有化学物质清单、登记费用均与环保署的要求一致,在这不再重复说明。
(二) 优先管理化学品
《职安法》第十四条要求生产商、进口商、供应商或使用企业,对于指定的优先管理化学品提交相关活动资料上报台湾地区主管机构备查。
优先化学品包括以下几种。
(1)指定化学品:对未满十八岁及妊娠或分娩后未满一年的女性工人有危害性的化学品。包括:黄磷、氯气、氰化氢、苯胺、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汞及其无机化合物、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环氧乙烷、丙烯酰胺、次乙亚胺、六价铬化合物、砷及其无机化合物、含有上述化学品浓度超过1%的混合物、其他指定的化学品。
(2)依标准CNS15030属致癌性分类第一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分类第一级或生殖毒性分类第一级的,并经台湾地区主管机构指定公告的化学品。
(3)依标准CNS15030具有物理危害或健康危害的,且其最大运作总量达表4-4规定的临界量,并经台湾地区主管机构指定公告的化学品。
(4)其他经台湾地区主管机构指定公告的化学品。
表4-4 优先管理化学品危害分类及临界量规定
续表
备注:
(1)表中临界量为工作场所中,于任一时间存在的最大数量 (含纯物质或混合物),包括生产、进口、供应、处置或使用等活动。
(2)使用者使用两种以上属于第二条第二款第二目的优先管理化学品,其个别的最大活动总量未达本表临界量者,应计算总和。
(3)工作场所中,若优先管理化学品的最大活动总量不大于该临界量的2%时,可免纳入总和计算。
(4)当化学品包含两个以上危害分类时,应以其危害分类中临界量最低者计算总和。
有以下特殊情形可以豁免备案:①烟草或烟草制品;②食品、饮料、药物、化妆品;③制成品;④非工业用途的一般民生消费商品;⑤灭火器;⑥在反应槽或制程中进行化学反应的中间产物;⑦其他经主管机构指定者等。
优先管理化学品备案资料要求包括:生产商、进口商、供应商信息,生产使用场所信息,暴露职工人数,女性和未满十八岁职工人数及优先管理化学品CAS号,化学品名称,危害分类,物理状态,用途,年平均活动量(吨)及最大活动量 (吨)。
台湾地区主管机构会对优先管理化学品进行进一步风险评估及筛选,并分阶段指定公告为管制性化学品。指定公告为管制性化学品者,企业应按照《管制性化学品的指定及运作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 管制性化学品
劳动主管机构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了 《管制性化学品的指定及运作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旨在禁止或限制具有致癌性、生殖细胞致突变和生殖毒性等高度关注的,且具有高暴露风险的化学品。管制性化学品是指在管制性化学品清单上的化学品,目前共有20种化学品。法规要求生产、进口、供应、使用或处置管制性化学品之前需要向主管机构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相关活动。
[1] 行政主管机构劳工委员会自2014年2月17日正式更名为劳动主管机构,并同时成立职业安全卫生署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OSHA)制 (修)定职业安全卫生法60种附属法规,以使职业安全卫生法能顺利施行。
[2] 环保署的 “登录”与劳动主管机构的 “登记”意思一样,只是表述方法不同。在本节中,会尽量保持与原法规一致,但在没有特指的情况下,会统一用 “登录”一词。
[3] SAHTECH于2007年1月获得主管单位原 “劳委会”审核认可,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成立。
[4] UVCB物质是指自然或复杂的反应产物,其成分可变性与比例组成难以明确界定的物质。
[5] 行政院公报.第021卷,第002期,20150106.劳动卫生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