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家
第十章 东南亚国家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东南亚各国相继制定了各自的化学物质管理的法律法规。本章简要介绍泰国、菲律宾、越南、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几个东南亚国家化学品管理的现状。在这几个国家中,除了菲律宾通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进行管理,其他国家大多以限制、许可、执照等方式对化学品进行管理。
第一节 泰国
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泰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尽管曾经受到亚洲经济危机的打击,但是在新世纪中,泰国的经济逐渐复苏,依靠其在东南亚地区优越的地理位置,泰国逐渐回到了东南亚第二大经济体的位置。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化学工业是泰国最富活力的行业之一,并且在国内已经形成了从生产到物流运输的一套完善的基础设施。
泰国从1960年代初已经对毒性化学物质进行管理。在1992年颁布的《危害物质法案》(Hazardous Substance Act,B.E.2535,HSA)则替代了早期的对毒性化学物质进行管理的法案,并延续至今。在法案中明确表明,其管理的对象是具有特定危害的化学物质。这些危害包括:爆炸性、可燃性、氧化性以及过氧化物、具有人体健康毒性、传染性、放射性、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1]、腐蚀性、刺激性以及其他可能对人体、动植物、环境或者财产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并对上述化学物质的生产、进口、出口和销售、储存和使用等活动进行管理。
《危害物质法案》是一部由多部门协作管理并执行的法案。包括5个主要部门,分别是工业部(Ministryof Industry,MOI)下的工业事务署(Depart-men tofindustryworks,DIW)、食药管理署(FDA)、农业部(DOA)、能源经济署(Departmen tof Energy Business,DOEB)以及和平使用原子能办公室[2]。其中由工业事务署牵头。
在法案中,其危害物质清单根据部门的不同,共有六份清单,收录1655种[3]化学物质,分别对应不同的管理部门:农业部 (709种)、渔业署 (23种)、畜牧署 (37种)、食药管理署 (266种)、工业事务署 (618种)和能源经济署 (2种)。
根据法案,危害物质应该被分成4类。第一类化学物质 (在工业事务署管理范围内共有114种),在生产、进口或者出口以及使用时,需要符合设定的规则和程序;第二类化学物质 (在工业事务署管理范围内共有30种),在生产、进口或者出口以及使用前,需要提前向主管机构申报并设立相应的规则和程序;第三类化学物质 (在工业事务署管理范围内共有382种),在生产、进口或者出口以及使用前,必须获得批准证书;第四类化学物质(在工业事务署管理范围内共有92种),禁止其生产、进口或者出口以及使用。
近年来,DIW对于法案的执行情况也在发生变化。例如从2013年开始, DIW严格要求工业用危险化学品的进口商向该部门提供其进口危险化学品100%的成分列表,以期获得对该化学品的准确的危害分类。尽管DIW强调这些信息只会供其内部审核使用,但仍然在工业界引起了强烈的对于如何保护机密商业信息 (Confidential Business In formation,CBI)的担忧。DIW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允许企业不通过其在泰国的代理商或者下游用户提交信息,而直接由企业交给DIW。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DIW收集到100%的成分信息,并用其进行化学品危害分类的判断。
自2015年起,DIW在原有清单的5个附录[4]的基础上,增加了附录5.6申报,要求具有上述十种危害特性,且年生产或者进口量超过1吨的化学品(即混合物)需要向DIW申报,并要求企业按照第一类化学物质对其进行管理。之后,于2015年10月份,DIW启动了泰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收集工作,并于2016年8月6日发布了该名录的初稿。泰国现有的化学物质名录融合了已在危害物质清单上的化学物质、DIW查询系统中存储的化学物质以及海关清单上及企业根据附件5.6申报的化学品的信息。目前在DIW的官方网站上可以凭CAS号对化学物质列入名录与否进行检索[5]。
在名录收集完成后,尽管泰国尚未公布下一步对未列入名录的新化学物质和所收集到的现有化学物质将会如何进行差异化管理,但是可以预期泰国对于化学物质的管理即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第二节 菲律宾
1990年,菲律宾国会通过了共和国法案6969《有毒有害物质和核废物法案》(Republic Act No.6969 toxic Substances and Hazardous and Nuclear Wastes Control Act,RA6969),该法案旨在控制和管理新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核废物的进口、生产、销售、使用、运输以及处置等活动。本节主要针对化学物质的管理展开讨论。
菲律宾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生产或进口前申报制度。“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菲律宾化学品和化学物质名录》(Philippines Inven toryof Chemicals and Chemical Substances,PICCS)的化学物质。对有毒有害物质,主要通过重点化学物质清单 (Priority Chemical List,PCL)和化学物质控制令(Chemical Control Order,CCO)进行管理。
一、新化学物质管理
(一)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PICCS)
PICCS收录范围包括1988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在菲律宾市场上已经生产、进口、使用、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的化学物质。最初的核心名录于1994年至1995年完成,经环境管理局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Bureau,EMB)分三个阶段进行完善:第一阶段是EMB检查企业提报的物质CAS号的准确性以及标准化物质名称;第二阶段是将核心名录广泛分发给所有的潜在参与者以便给其他满足条件的化学物质重新提报的机会;第三阶段是与化学文摘服务 (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签订协议备忘录,旨在将化学物质与正确的CAS号和相应的IUPAC或CAS名称进行比对,以确保PICCS正确性。
PICCS第一版于1995年发布,包含15000种化学物质。随后进行了多次更新,现行的PICCS版本为2014年版,共包含47048种化学物质。PICCS分为公开名录和保密名录,公开名录可通过输入CAS号、CAS名称、IU-PAC名称或通用名称等信息在线查询 (http://119.92.161.2/internal/Cas-REgistry.aspx);保密名录包含至少6000种化学物质,企业不能直接查询,需委托EMB进行查询。
(二) 新化学物质申报
RA6969要求生产商和进口商在生产或进口前不早于180天不晚于90天向EMB通报即将生产或进口的新化学物质,并提交生产前/进口前申报(Pre-manufacturing and pre-importationnotification,PMPIN)申请表进行新化学申报。值得注意的是,仅境内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允许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1.PMPIN申报
PMPIN申请表有两种类型:简易PMPIN申请表 (PMPINAbbreviated form)和常规PMPIN申请表(PMPINdetailed form)。简易PMPIN申请表适用于已列入其他国家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或者有足够信息证实该物质不会有不可控的风险的新化学物质。常规PMPIN申请表适用于生产商或进口商不能提供足够的文件证实新化学物质的安全性或者EMB认为所递交的信息不足以确定新化学物质的安全性的情况。
PMPIN申报的资料要求包括:申请人信息、化学物质标识信息、生产/进口/使用信息、在其他国家的名录列入情况、理化信息、毒理学信息、生态毒理信息、安全数据表 (SDS)。
对于理化信息、毒理学信息、生态毒理信息,简易PMPIN申请只需要提交结果及简要描述;而常规PMPIN申请需要提交测试数据,其中理化信息可能包括沸点、蒸气压、熔点、纯度、正辛醇水分配系数、水中溶解度和有机溶剂中的溶解度;毒理学信息可能包括致癌性、致突变性、致畸性、致敏性、急性毒性、慢性毒性和刺激性;生态毒理信息可能包括对水生动物的急性和慢性毒性 (鱼类优先)、对陆生植物的毒性和环境归趋。
PMPIN申报主管机构是EMB中央办公室。EMB化学物质评审委员会收到申报材料后,会从危害鉴定、暴露评估、剂量效应评估、风险表征、风险管理等方面对新化学物质进行评估,90天之内给出评审结果。如果提交的信息足以证实化学物质不会造成不合理的风险,EMB将颁发PMPIN证;如果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足以准确评估新化学物质造成的风险,申报文件将会被退回,申请也会被搁置直到补充材料提交给主管机构;如果提交的信息完整,且能够证实化学物质可能会造成不可控的风险,则该化学物质将会被列入PCL,EMB也会再议是否要颁发PMPIN证。
PMPIN证批准之后,申报人可以开始进行生产或进口。申报人在开展活动之前,需递交生产或进口通报表,只有递交了该通报表,新化学物质才有可能被列入PICCS。新化学物质加入公开名录还是保密名录取决于申报人是否在申请时要求保密。
2.PMPIN豁免
满足下列情况,PMPIN申报可以豁免。
(1)小规模企业 (Small Scale Manufacture,SSM)
SSM是指年平均销售总额在过去五年不到一百万比索的生产商或国内分销商和贸易商[6]。SSM需向EMB提交小规模制造商或分销商声明表进行备案。
(2)少量化学品
①对于年生产量、销售量或进口量小于1吨的新化学物质,可以免予PMPIN申报。但是进口商需要申请少量进口许可 (Small Quantity Importa-tion Clearance,SQIclearance)并取得SQI许可证。
②年生产量或使用量小于5吨且不离开生产区域的新化学物质,可以免予PMPIN申报 (不适用于进口)。
③对于年生产量、进口量或销售量小于1吨且仅用于非商业研究和开发的新化学物质,可以免予PMPIN申报,但是申请人需提交生产或进口用于研究和市场测试意向书(Letterof Intent to Manufactureor Import for Research and Market Test form),并需遵守规定的条件[7]。
④对于年生产量、进口量或销售量小于1吨,且仅用于市场测试 (非销售)的新化学物质,可以免于申请PMPIN申报,但是申请人需向EMB提交LOI-1申请表[8]。
(3)满足一定条件的聚合物,如新增单体和反应体小于2%的聚合物、单体都列入PICCS的聚合物等[9]。
(4)属于PICCS的豁免类别的化学物质[10]。
(5)已列入PICCS的化学品和化学物质。
(6)非分离中间体。
(7)物品。
(8)在菲律宾出口加工区生产仅供出口的新化学物质。但是生产商需要在出口前向EMB提交出口通知。
EMB要求企业在声明豁免之前向其进行咨询确认,即使满足PMPIN申报的豁免条件,企业仍需要针对不同的豁免情况履行相应的义务。
3.SQI许可证(SQIclearance)
年进口量小于1吨的新化学物质,进口商需要向EMB区域办公室申请少量进口许可证并获得批准。如果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或者产品不需要再加工可直接进入消费者市场,那么即使该化学物质或者产品没有列入PICCS名录,也可以免予SQI申请,但是用于工业使用的新化学物质和产品不能豁免。
申请SQI许可证的资料要求包括:申请人信息、新化学物质标识信息、预计进口的含有该新化学物质的产品名称、所有成分信息 (包括新化学物质的浓度)、进口量以及SDS。
EMB区域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及SDS上的生态独毒理和毒理学特性,如果资料完整,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SQI许可证。
SQI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根据最近的EMB备忘录 (Memor and um Cir-cular2016—011[11]),自2015年1月12日开始,SQI许可证最多可更新4次,之后申请人需要提交PMPIN申报。此外,SQI许可证是针对含有新化学物质的产品颁发的,进口商需要监控产品的实际进口量,以确保其进口量不超过批准的量。同时,法规要求在SQI许可证批准期限内保留进口记录,并在货到港60天内提交;且每年公历年结束后15天内提交年度报告,包括新化学物质总进口量信息。
4.PICCS证
EMB会基于生产商或进口商的需求,针对已列入PICCS中的化学品和化学物质颁发PICCS证以证实该产品不含有新化学物质,不需要申请PMPIN。
申请PICCS证需要提交申请人信息、产品名称、所有成分信息及SDS。EMB区域办公室负责审查及颁发PICCS证,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重点化学物质清单(PCL)
EMB综合考虑化学物质的毒性、持久性、生物蓄积性以及可能的暴露信息和生产使用量,筛选出可能对公众健康、工作场所和环境造成不合理的风险的化学物质,建立重点化学物质清单。目前清单上共有48种化学物质。
法规要求生产商、进口商和下游使用者在进口、生产或使用重点化学物质之前向EMB中央办公室申请PCL合规证,且每年1月31日前递交上一年度活动报告。根据备忘录 (Memor and um Circular2014—003)[12],如果混合物中含有PCL清单上的化学物质,且PCL物质浓度小于或等于1%时,PCL合规证可以豁免,但是申请人还是需要向EMB中央办公室提交PCL豁免申请表申请豁免。
申请PCL合规证的资料要求包括:①申请信;②经公证的申请表;③预期所有的下游用户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上次进口量/使用量;④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⑤化学品管理计划包括储存、处理、运输和处置等;⑥应急响应计划;⑦操作人员对化学物质的使用和释放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有基本的知识和认知,提供证明如培训或认证。对于生产商或使用者,除上述7项资料之外,还需要提交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污染的监测结果。
EMB中央办公室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PCL合规证有效期1年,如需更新,申请人需要至少在PCL合规证失效前20天或货物预期到港2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三、化学物质控制令(CCO)
对于公众健康、工作场所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需要被严格管制、淘汰或禁止的重点化学物质,EMB逐一颁布了化学物质控制令,以禁止、限制或管控这类化学物质的使用、生产、进口、出口、运输、加工、储存、持有和销售。
考虑到对大量化学物质执行CCO的限制,以及工业界对新法规的反应时间,在1995—1998年,EMB仅对有限数量的化学物质实施CCO,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 (DAO2013—25)、氰和氰化物 (DAO1997—39)、多氯联苯PCBs(DAO2004—01)、石棉 (DAO2000—02)、汞和含汞化合物 (DAO 1997—38)。2005年,DENR发布了第二批CCO名单 (DAO2005—05),包括含镉化合物、含铅化合物、含砷化合物、氯乙烯、苯和六价铬化合物。
1.CCO管制化学物质的一般要求
(1)CCO登记
在生产、进口、加工、使用、销售、储存、运输CCO管制化学物质之前要向EMB区域办公室申请CCO登记证。CCO登记证是基于企业的生产和储存设施颁发的,如果收货人没有储存设施,CCO登记不会被批准。
(2)CCO进口许可
根据备忘录 (Memor and um Circular2016—011),进口CCO管制化学物质之前除需完成CCO登记外,还要获得CCO进口许可。未完成CCO登记的物质,EMB不会签发CCO进口许可。所有CCO进口许可需在化学品实际到达港前由EMB中央办公室和区域办公室担保并签发。EMB要求不得对已经到港的化学品签发CCO进口许可。
(3)限制工业使用
逐步淘汰CCO管制化学物质的进口和生产,逐步替代CCO化学物质的使用和使用场所。
(4)年度报告要求
所有的生产商、进口商和使用者必须向EMB提交CCO化学物质年度报告,包括:生产经营场所信息,生产和管理信息,暴露的员工人数、工种和暴露持续时间,产生的废物以及储存、处理和处置信息 (包括处置形式、方法、地点等)。
此外,对CCO管制化学物质还有标签、储存、处理和处置等要求,还要求相关企业进行自我检查并保存记录以备核查。
2.CCO管制化学物质的特殊要求
除上述一般要求外,针对不同的化学物质,由于其性质不同,管控的种类不同,EMB会有更加具体的要求。下文以第一批CCO管制物质中的汞和含汞化合物、氰和氰化物、石棉、多氯联苯以及消耗臭氧层物质为例介绍其具体要求[13]。
(1)汞和含汞化合物、氰和氰化物
进口商、生产商、分销商或使用者需15日内提交上一季度报告,并保留所有活动及转移的原始记录。向EMB提交的所有报告和在场所保留的记录必须使用EMB要求的格式,内容包括进口商、生产商、分销商和购买者的名称和地址,CCO管制化学物质或含有该物质的产品的用途类别、用量、生产或使用产生的废物数量。所有报告和记录需保留,做到随时备查。化学品MSDS应提供给所有相关人员,并在任何时候都在场所内显眼处显示。
汞和含汞化合物仅限用于:氯碱装置,采矿和冶金行业,电气设备 (灯、弧焊整流器、电池等),工业控制仪表,制药,油漆制造,纸浆和造纸工业,牙科汞合金,工业催化剂,杀虫剂 (杀菌剂)生产或配制。
氰和氰化物仅限用于:电镀工业、采矿冶金工业、钢铁制造、合成纤维和化学品、塑料生产、其他合法使用行业 (如珠宝制造)。
(2)石棉
所有使用石棉或含有石棉的产品的企业或个人需提交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保留所有进口和生产记录。向EMB提交的所有报告和在场所保留的记录必须使用EMB要求的格式,内容包括进口商和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和管理信息,石棉或含有石棉的产品的用途类别,生产或使用量,说明污染控制和安全装置以及防止或减少石棉向环境释放的预防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数量 (包含分类为易碎和非易碎石棉废料),处理、储存和处置信息。所有报告和记录需保留,做到随时备查。
石棉和含有石棉的材料仅限用于:防火服、屋面用毡或相关产品、石棉水泥屋面、石棉水泥平板、摩擦材料、高温纺织品、垫圈、机械包装材料、高档电子纸、电池隔板、其他高密度产品。
禁止各种形式的石棉用于:玩具、管道和锅炉防护套、低密度接合剂、波纹纸和商业纸、未经处理的纺织品、地板毡和覆盖物、特种纸和其他低密度产品等。严禁使用铁石棉 (棕色)和青石棉 (蓝色)石棉纤维和含有这些纤维的产品。不允许在建筑物中喷洒所有形式的石棉。
(3)多氯联苯PCBs
根据DAO2004—01和DAO2007—19,自2010年3月19日开始禁止和淘汰PCBs的进口、销售、转让和使用。所有使用多氯联苯的企业或个人需提交年度报告,首次年度报告应在CCO登记完成后六个月内提交,随后的年度报告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底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类别 (生产商、使用者、进口商、出口商、废物处置者、废物运输),企业或个人名称和地址 (包括贸易地址、工厂设施地址、储存地址、处置地址),联系人信息,直接和间接负责PCBs及PCB设备管理的员工数量和工种以及他们的资历和工作培训,暴露于PCBs的员工人数和暴露持续时间,储存、处理和处置方案等。
关于PCBs的管理,EMB还专门发布了一个技术指南文件,详细介绍了如何进行PCBs登记、库存目录、处理、处置、制定应急响应、员工培训和管理计划等。
(4)消耗臭氧层物质 (ODS)
任何企业或个人进口或出口ODS之前需要在EMB中央办公室完成登记。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ODS进口之前,进口商必须向EMB获得装运前进口许可证 (Pre-ship-ment Importation Clearance,PSIC)。PSIC基于每件货物发放,任何未被PSIC涵盖的ODS货物,均被视为非法进口,货物会被没收。ODS出口之前,已登记的出口商必须向EMB获得装运前出口许可 (Pre-shipment Export Clearance,PSEC)。PSEC基于每件货物发放,任何未被PSEC涵盖的ODS货物,均被视为非法出口,货物会被没收。
ODS淘汰计划见表10-1。
表10-1 菲律宾ODS淘汰计划
第三节 越南
2007年11月21日,越南第十二次国民大会通过了 《化学品法》(Lawon chemicals,Order No.06/2007/QH12),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化学品法》是一个综合性的化学品管理体系,涵盖了限制性的化学物质管理、新化学物质管理和GHS分类等内容。该法规定:在满足适当条件方能生产和贸易清单上的化学物质、限制生产和贸易清单上的化学物质在生产和进口前需申请证或执照;在有制定事故预防和响应计划要求及制定应对措施要求的清单上的化学物质需要申请批准。同时,该法列出了必须申报和禁用的化学物质清单。目前越南政府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尚未正式发布。
因应 《化学品法》的要求,越南政府相继发布了相应的法规,包括:2008年10月7日,《化学品法》指南文件Decree No.108/2008/ND CP发布,随后正式实施;2010年6月28日,工业贸易部 (Ministryof Industry and Trade,MOIT)发布了实施细则Circular28/2010/TT BCT,并于2010年8月16日起实施;Decree No.26/2011/ND CP作为Decree No.108/2008/ND CP的补充文件于2011年4月8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一、《化学品法》限制性的化学物质清单
1.满足适当条件方能生产和贸易的化学物质清单
该清单上的化学物质是在生产和贸易中有严格技术安全要求的危险化学物质,要求在进行生产或贸易之前向省/市工业贸易部门申请生产和贸易资格证。该清单上共有1000多种化学物质,包含化学物质名称和UN号码。清单可参考工业贸易部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Circular No.28-2010-TT-BCT附件1。
申请生产和贸易资格证需要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物质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技术部主任或副主任的学位证复印件、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证书以及工作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包括直接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运输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雇员。
省/市工业贸易部门审查时限为20天。如申请资料不完整,省/市工业贸易部门会在收到申请材料5天后给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生产和贸易资格证有效期为五年。申请人还需要在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之前提交活动报告。
2.限制生产和贸易的化学物质清单
该清单上的化学物质是对安全技术以及生产和贸易范围、类型、规模和持续时间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危险化学物质,要求在生产或贸易之前向MOIT化学品部申请许可。该清单上共有212种化学物质,包含化学物质的名称、CAS号和分子式。清单可参考工业贸易部2011年4月8日发布的Decree No. 26/2011/ND CP附件Ⅱ。
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资料与申请生产和贸易资格证类似,包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物质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技术部主任或副主任的学位证复印件、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证书以及工作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包括直接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运输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雇员。
MOIT化学品部审查时限为20天。如申请资料不完整,化学品部会在收到申请材料5天后给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许可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还需要在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之前提交活动报告。
3.禁用化学物质清单
该清单上的化学物质是非常危险的化学物质,除科学研究、国防和安保或流行病预防和控制等特殊情况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贸易、运输、储存和使用。生产、进口和使用禁用化学物质必须获得总理的许可。
该清单上共有12种化学物质,包含化学物质名称、CAS号和海关编码。清单可参考工业贸易部2008年10月7日发布的Decree No.108-2008-ND CP附件Ⅲ。
4.有事故预防、响应计划和安全距离要求的化学物质清单
该清单上共有283种化学物质,包含化学物质名称、CAS号和化学物质储存限值。生产、贸易、使用、储存该清单上的化学物质,应将工厂或仓库与住宅区、公共工程、历史文物、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生物圈保护区、物种生态保护区、海洋保护区和日常生活用水源等建立安全距离[14];如果其数量超出化学物质的储存限值,应制订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响应计划,并提交给工业贸易部或省/市工业贸易部门获批准。清单可参考工业贸易部2011年4月8日发布的Decree No.26/2011/ND-CP附件Ⅳ。
化学物质事故预防和响应计划审查时限为30天。批准之后,申请人应在生产、贸易、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物质时严格遵守其要求。如果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批准的化学物质事故预防和响应计划发生变化,申请人应报告变更以供审议和决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或储存企业应根据化学物质事故预防和响应计划,每年组织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演练。申请人还需要在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之前提交活动报告。
5.有申报要求的化学物质清单
该清单共有93种化学物质,包含化学物质名称和海关编码。生产商需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市工业贸易部门书面申报,省/市工业贸易部门每年3月前向MOIT提交审查结果。进口商应在清关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MOIT提交书面申报。用于安全、国防或应对自然灾害、疾病或流行病的紧急情况而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免于申报。清单可参考工业贸易部2011年4月8日发布的Decree No.26/2011/ND CP附件V。
6.有贸易控制表要求的有毒化学物质清单
该清单共有366种化学物质,包含化学物质名称、分子式和CAS号,清单可参考工业贸易部2011年4月8日发布的Decree No.26/2011/ND CP附件Ⅵ。
该清单要求有毒化学物质的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制备贸易控制表,并将其保存至少五年。贸易控制表上的信息应包括化学品名称、交易量、用途、买卖双方签名、身份识别号码、地址以及交货日期。
7.事故预防和应对措施要求的化学物质清单
该清单共有1467种化学物质,包含化学物质名称、CAS号、分子式、阈值等信息,清单可参考工业贸易部2011年4月8日发布的Decree No.26/2011/ND CP附件Ⅶ。
从事生产、贸易、储存和使用该清单上的化学物质的企业应制定事故预防和应对措施,并申请证书。主管机构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在颁发证书之前还会进行现场检查。
8.新化学物质登记
《化学品法》要求对新化学物质实施生产或进口前登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越南政府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2016年9月15日,MOIT数据中心和化学事故响应部门发布了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草稿以征求意见,包含3023种化学物质,主要来源于现有的限制性的化学物质清单和工业界自愿提报的化学物质。根据最近与MOIT的沟通,越南预计于2017年2月开展第二轮征求意见,但是仍不清楚何时发布正式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二、其他限制性的化学物质清单
1.危险化学物质清单
2013年4月22日,MOIT发布了危险化学物质清单 (Circular No.07/2013/TT BCT),要求所有生产商、进口商和使用者在生产、进口或使用清单上的物质之前向MOIT登记,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清单上共有117种化学品,包含化学品名称、分子式和CAS号。
申请登记需要提交化学品名称、分子式、物理状态、预期年使用量、原产地、用途等信息。另外,所有生产商、进口商和使用者需在每年6月10日和12月31日以前提交活动报告包括危险化学物质的用途和用量等信息。
2.消耗臭氧层化学物质
2005年7月11日,贸易部 (工业贸易部前身)和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了进口、出口、临时进口用于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法规Circular No.14/2005/TTLT BTM BTNMT,要求附录1物质 (即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A和附件B所列物质)在2010年之前逐步淘汰,以履行1985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87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际义务。
2011年12月30日,MOIT和自然资源与环境部 (Ministry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MNRE)颁布了Circular No.47/2011/TTLT BCT BTNMT,于2012年1月1日实施,同时Circular No.14/2005/TTLT BTM BTNMT废止。该法规要求:(https://www.daowen.com)
①对于附录2物质HCFCs(即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C所列物质),包括HCFC 141b预混合多元醇,按照进口配额进行管理 (表102);
②贸易商在进口或出口HCFCs之前需要向MNRE登记并获得登记证,另外,进口HCFCs还需要在获得MNRE的登记证后向MOIT申请进口执照;
③临时进口HCFCs用于出口的贸易商需要向MOIT申请进口执照;
④进口HCFC 141b预混合多元醇需要向MNRE申请登记证。
MNRE和MOIT审查时限通常为7个工作日。申请人需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另外,在MOIT申请进口执照的贸易商还要求在下个季度5日之前提交季度报告。
表10-2 HCFCs进口配额 (单位:吨)(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6—2019年,HCFCs进口配额将逐年减少;MNRE在每年11月31日之前向MOIT发布实际淘汰的HCFCs数量通知,MOIT根据MNRE的通知在下一年1月31日之前宣布减少的HCFCs进口配额。
2019年后,MOIT和MNRE根据越南HCFCs淘汰情况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的决议再更新HCFCs年度进口配额。
第四节 新加坡
新加坡是全球重要的港口、航运枢纽和中转贸易中心。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新加坡致力于工业化,经济规模迅速发展迅速,化学与化工产业是其工业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其作为航运枢纽的便利,化学品的贸易和转运也是新加坡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新加坡是面积约620平方千米的岛屿,其平均人口密度约为4000人每平方千米,这样高的人口密度使得对化学品的管控尤为必要,以防止或降低公众暴露于有害物质意外释放的可能。此外,新加坡的大部分地区被用作集水区,为了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污染,有必要确保化学品储存设施和运输尽可能避开这些区域。
新加坡的化学品管理主要是针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危险化学物质进行许可管理,目前没有新化学物质的管理要求。本节主要介绍与化学品管理相关的三部法案:1999年4月1日实施的 《环境保护管理法案》(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ct,EPMA),1994年4月8日实施的 《消防安全法》(Fire Safety Act,FSA)和1939年12月1日实施的《毒物法》(Poisons Act)。
一、《环境保护管理法案》(EPMA)
为了保护操作工人、公众和环境,新加坡于1999年4月1日实施了EP-MA。该法案是一部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法规,涵盖了有害物质控制、空气污染控制、水污染控制、土地污染控制、噪声控制等。其间经过二十多次修订,最新版EPMA是2016年6月1日发布的,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本节主要根据该最新版EPMA进行介绍。
EPMA法案下共有11个法规,与化学品管理相关的是RG4《环境保护管理 (有害物质)法规》和RG9《环境保护管理 (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环境保护管理 (有害物质)法规》于1999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其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实施的版本是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 《环境保护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最早的实施日期为2001年1月1日,其间经过两次修订,第三版于2008年1月31日实施。
EPMA主要通过许可证管理的方式控制有毒和对环境有害的化学品,主管机构为国家环境署(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ency,NEA)下的污染控制部(Pollution Control Department,PCD)。
1.有害物质执照
任何人进口、生产或销售EPMA管控的有害物质必须获得有害物质执照。有害物质是指EPMA附件二第一部分有害物质清单 (又称TableⅠ)上所列的物质[15],目前共有127种。
EPMA附件二第一部分有害物质清单的第二列为豁免条件,第二部分为一般豁免条款,满足这些豁免条件或条款的有害物质可以免于申请有害物质执照。
申请有害物质执照需要在线申请,所需填写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申请人所属公司的工商注册号/唯一实体号 (Unique Entity Num-ber,UEN)信息;
(2)申请人姓名、学历和电子邮件地址,如申请人是外国人,还需提交就业证;
(3)环境部中央建筑计划组颁发的使用工业用地许可证;
(4)使用/储存危险物质的类型和最大数量;
(5)储存区域/设施的详细信息;
(6)详细制定应急行动计划,以减少危险物质泄漏/释放。
PCD审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有害物质将被安全储存在批准的地点并符合所有储存要求,所属工厂有害物质使用用途已获批准,申请人已经通过了新加坡环境研究所 (Singapore Environment Institute, SEI)开展的有害物质管理课程和至少是技术文凭的学历,PCD将会授予有害物质执照。
有害物质在海关进口申报时会经过PCD审核。只有持有效的有害物质执照和运输批准的进口商,PCD才会批准进口,货物才准予清关。
2.有害物质许可证
任何人购买、储存和/或使用 《环境保护管理 (有害物质)法规》管控的有害物质必须获得有害物质许可证。这里的有害物质是指 《环境保护管理(有害物质)法规》附件有害物质清单[16](又称Table2)上所列的物质。
如已经获得EPMA下批准的有害物质执照,则可以储存批准的有害物质,而不需再额外申请有害物质许可证。
申请有害物质许可证需要在线申请,所需填写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PCD颁发的有害物质执照;
(2)SCDF颁发的危险品运输驾驶执照;
(3)进出口和本地交付路线详细信息,以及所有有害物质每次最大运输量;
(4)小型和大型包装化学品容器的详细信息;
(5)核准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颁发的大容器/气瓶认证。
PCD审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有害物质将被安全储存在批准的地点并符合所有储存要求,所属工厂有害物质使用用途已获批准,已声明阅读并理解EPMA及其法规,PCD将会授予有害物质许可证。
3.运输批准
《环境保护管理 (有害物质)法规》附件有害物质清单 (又称Table2)给出了可允许运输的最大限值。任何人运输或委托运输有害物质超过规定的限值必须获得运输批准。
如果申请人持有有害物质执照,且可以证明有害物质将被按照所有运输要求安全运输,PCD将会签发运输批准书。
4.消耗臭氧层物质
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有害物质进行管理[17]。根据EPMA以及 《环境保护管理 (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进口、出口或销售ODS之前需要申请有害物质执照。此外,出口许可或批准应从出口国主管的环境局获得,并在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之前提交PCD进行评估。
新加坡禁止从非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缔约方的国家进口和/或出口HCFCs。在交易之前,进口商和/或出口商应承担检查的责任。
新加坡根据国际协定所规定的逐步淘汰时间表实施了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措施,参见表10-3。
表10-3 新加坡实施的控制措施摘要
2008年5月6日,NEA发布了关于加速淘汰HCFCs的通知,该通知要求:
(1)2013年1月1日之前冻结HCFC的生产和消费量为2009年和2010年的年均产量/消费量;
(2)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将HCFC的生产和消费量减少10%;
(3)到2020年1月1日,将HCFC的生产和消费量减少35%;
(4)到2025年1月1日,将HCFC的生产和消费量减少67.5%;
(5)到2030年1月1日逐步淘汰HCFC的生产和消费。
2030—2040年,允许2.5%的HCFC用于现有的制冷和空调设备的维修, 2025年将对此进行审查。
二、消防安全法
为了防止石油和易燃物可能造成的火灾危险以及被恐怖分子或其他组织用于制造武器,SCDF于1994年4月8日开始实施 《消防安全法》,其间进行了多次修订,目前实施的版本为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其中,对于化学品,要求任何人在进口、运输、储存石油及易燃物超过规定的限值时,申请石油及易燃物执照。
在 《消防安全法》框架下,SCDF颁布并实施了 《消防安全 (石油及易燃物)法规》[18]和消防安全 (石油及易燃物——豁免)令[19],对相应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详细说明。
《消防安全 (石油及易燃物)法规》管控的化学品有三类:石油、易燃物以及含有石油和/或易燃物的混合物。
(1)石油
石油是指闪点低于93℃ (199℉)的烃类 (即分子结构中仅含有碳和氢),包括原油、液化石油气和其他天然来源于原油、煤、页岩、泥炭或其他沥青物质的烃类。进一步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0级——液化石油气;
②Ⅰ级——闪点<23℃;
③Ⅱ级——23℃≤闪点≤60℃;
④Ⅲ级——60℃<闪点<93℃ (柴油是唯一可获许可的产品)。
(2)易燃物
SCDF发布了管控的易燃物清单,包括366种化学品,清单可参考 《消防安全 (石油及易燃物)法规》附件4[20]。SCFD会定期审查并更新该清单。
(3)混合物
任何含有石油和/或易燃物的且其闪点低于60℃ (140℉)的混合物。
1.豁免类别
以下类别的成品,可免于申请石油及易燃物执照。①黏合剂;②香烟打火机和便携式气体打火机;③化妆品和美容产品,包括发型产品;④食品和饮料,包括酒;⑤杀虫剂和农药;⑥漆溶剂;⑦润滑剂;⑧药品;⑨油漆;⑩清漆。
2.进口和运输石油及易燃物
任何人在进口和/或运输石油及易燃物超过表10-4所列豁免数量,需要申请石油及易燃物进口执照和/或石油及易燃物运输执照。
表10-4 石油及易燃物进口和运输豁免数量[21]
3.储存石油和易燃物
储存石油超过表10-5所列豁免数量或储存易燃物超过消防安全令 (石油及易燃物——豁免)附件2[22]关于366种易燃物规定的豁免数量,需要申请石油及易燃物储存执照。
表10-5 石油储存豁免数量[23]
法规还要求转移石油和易燃物时,执照持有人需确认接收者是否持有有效的执照。任何执照持有人不得售卖、供应石油和易燃物超过规定的限值,不得向没有持有有效执照的接收者售卖、供应。
4.SCDF和NEA联合管控14种物质
2016年10月14日,SCDF发布了SCDF和NEA联合管控14个物质的通知,于2016年11月13日实施。联合管控的14种物质见表108。
该通知要求进口商在海关申报系统 (Trade Net系统)申请进口表10 8中的受控物质之前,必须已经同时获得SCDF颁发的进口和储存执照以及NEA颁发的有害物质执照[24]。不论进口量是否超过SCDF豁免数量,所有贸易商和申报代理都必须同时申报相应的NEA和SCDF产品代码。
出口受控物质 (表108中7~14项),出口商只需要获得NEA颁发的有害物质执照[25]。贸易商和申报代理只需要申报相应的NEA产品代码即可。
表10-8 SCDF和NEA联合管控的有害物质
续表
三、《毒物法》
新加坡的 《毒物法》于193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其间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实施的版本为2015年11月13日起执行的法案。该法案旨在管控进口、生产、合成、持有、销售、储存和运输毒物以防止滥用或非法转用毒药。在《毒物法》框架下,健康与科学署 (Health and Science Authority,HSA)发布了 《毒物条例》[26]对于如何管理毒物给出了详细指南。该法规要求在进口、持有或销售毒物之前需要申请执照,任何人没有获得执照不得进口、持有、销售毒物。这里的毒物是指列在毒物清单[27]上的物质。同时,法规还规定了可以豁免的毒物类别以及条件,见 《毒物条例》附件2[28]。
第五节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最大的经济体,也是世界第四人口大国。化学工业是印度尼西亚的基础行业,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印度尼西亚的化学工业原料大部分依赖进口。因此,印度尼西亚的化学物质管理法规更多地注重于限制性的化学物质的管理。
印度尼西亚环境部于21世纪初发布的 《危害化学物质与有毒化学物质管理法规》是目前针对化学物质管理的主要法规。在法规中,将危害化学物质与有毒化学物质指代为B3。在法规的附件中,B3共包括三个化学物质清单,分别为禁止使用化学物质清单 (共10种)、限制使用化学物质清单 (共45种)和允许使用化学物质清单 (共209种)[29]。对于B3,所有的生产、进出口、运输、转移、储存、使用和处置等活动都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该许可证是与B3产品及其原产地对应的[30]。此外,法规还要求生产B3的企业出具产品的安全数据表 (SDS)。法规明确放射性物质、爆炸物、矿物及石油天然气及其加工产品、食品饮料即食品添加剂、家用卫生及化妆品、药品及药用材料、麻醉药、精神药物、易制毒化学物质、成瘾性物质、化学武器及生物武器等不在其管理范围。
印度尼西亚环境部正在对本法规进行修订,在修订稿的草案中,B3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本身需要进行登记为危害化学物质与有毒化学物质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同时,强调了即使产品中的化学物质并未列入法规附件的B3化学物质清单,生产商或者进口商仍然需要对其产品进行登记,并取得主管机关对该产品的归类[31]的建议。
消耗臭氧层物质 (BPO[32])的管理是印度尼西亚对于化学物质管理的另一重要方向。印度尼西亚将BPO分为两个清单,分别为禁止进口的BPO清单(共23种)和允许进口的BPO清单 (共41种)。在2015年,印度尼西亚贸易部更新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法规[33],新的法规 (Regulation83/M-DAG/PER/10/2015)着力于简化贸易时的程序。法规要求进口企业必须先获得进口商标识号 (API[34])以及贸易部颁发的进口许可 (PI[35])[36]。法规还规定了BPO仅能通过指定的7个进口港[37]进口。进口企业则必须每月向政府主管机构提交进口确认报告。法规还要求普通进口商需要建立一套验证程序或者进口技术监管程序,在BPO装载国确认执行,并提交检查报告。
此外,由于印度尼西亚是伊斯兰国家,因此,印度尼西亚正在探索清真认证 (Halal)方面的立法。化学物质管理也将在Halal立法中得以体现。
[1] 近年来,添加了致癌性和生殖毒性的危害。
[2] 该法案涉及的部委共有九个,文中所列的5个部委为主要决策者。
[3] 由于有些化学物质会被不同的部门管理,因此在文中会被重复统计。
[4] 该5个附录分别对应:5.1有明确界定的受控化学物质,如氯、醋酸、臭氧层消耗物质等;5.2化学废弃物;5.3用过的电子电器设备;5.4其他物质;5.5化学武器。
[5] 目前只支持单个CAS号或者商品名加企业名称进行检索。
[6] 如果一个集团下有多个子公司,则销售总额需包括所有子公司的销售额。
[7] 根据与EMB中央办公室的沟通,生产或进口用于研究和市场测试意向书 (Letterof Intent to Manufactureor Import for Research and Market Test form)已经废除,申请人可以提交SQI豁免(研发用途)申请。目前我们并未看到有任何正式发布的文件提交此变化,因此仅列于此供读者参考。
[8] 根据最近 (2016年)与EMB中央办公室的沟通,LOI-1申请已经废除,申请人需要提交正式SQI申请,获得SQI许可证之后方可进口。目前我们并未看到有任何正式发布的文件提交此变化,因此仅列于此供读者参考。
[9] 根据与EMB中央办公室的沟通,企业不可以自行判断聚合物的豁免。企业需要提交聚合物的信息给EMB中央办公室,获得EMB颁发的聚合物豁免确认函之后,聚合物才予以豁免。
[10] PICCS豁免类别包括天然物质,副产物,混合物,有其他法律法规管制的制成品如放射性物质、农药、药品、食品、消费品等。
[11] 通函2016—011“实施和执行DENR通函2002—12(Memor and um Circular No.2002—12)关于化学品控制令 (CCO)、少量进口许可 (SQI)和菲律宾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PICCS)以及PICCS证的指示。”(Memor and um Circular2016—011instructionsontheimplementation and en forcement ofthedevolvedfunctionsunder DENRMemor and um Circular No.2002—12on“thechemicalcontrol orders(CCOs),Smallquantityimportation(SQI) and Philippinesinven toryofchemicals and chemi-calssubstances(PICCS)certification.)。
[12] 通函2014—003“DNERAO2007—23的补充指南——规定颁发PCL合规证的附加要求。”(Mem-or and um Circular2014—003supplementalguidelines forthe DNERAO2007—23Prescribingaddi-tionalrequirements fortheissuanceofthe Priority Chemical List(PCL)compliancecertificate.)。
[13] 由于篇幅限制,对于CCO管制化学物质的相关工作场所的操作、存储、管理计划、培训、标签等要求,不进行详细描述。
[14] 安全距离的确定需基于危险化学物质生产或储存设施所在地的具体水文气象和地形条件以及危险化学物质生产或储存过程的技术条件。
[15] Part I“Hazardous Substances”of Second Schedule“Controlofhazardoussubstances”,EPMA.
[16] Theschedule“Hazardous Substances”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Hazardous Substances)Regulations
[17] 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已经包含在EPMA附件二第一部分有害物质清单中。
[18] 《消防安全 (石油及易燃物)法规》最早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实施,其间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实施的法规为2015年8月1日执行的版本。
[19] 消防安全 (石油及易燃物——豁免)令最早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实施,其间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实施的法规为2014年3月17日执行的版本。
[20] Fourthschedule“Flammable Materials”of Fire Safety(Petroleum and Flammable Materials)Regula-tions.
[21] Secondschedule“quantitiesrequiring Import and Transport License”of Fire Safety(Petroleum and Flammable Materials)Regulations.
[22] Secondschedule“Quantitiesofflammablematerialnotrequirings toragelicense”of Fire Safety(Pe-troleum and Flammable Materials-Exemption)Order.
[23] Firstschedule“Quantitiesof Petroleum Not Requiring S torage License”of Fire Safety(Petroleum and Flammable Materials-Exemption)Order.
[24] NEA颁发的有害物质执照仅适用于受控物质7~14项。
[25] SCDF对于出口没有要求。
[26] 《毒物条例》最早发布日期为1994年,其间进行了多次修订,目前实施的版本为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的条例。
[27] Theschedule“Poison List”of Poisons Act.
[28] Sechondschedule“Articles Exempted Under Rule14Fromthe Provisionsofthe Act and the Rules madethereunder”of Poisons Rules.
[29] 根据法规,如果化学物质或者化学品具有爆炸性、氧化性、可燃性、健康毒性、腐蚀性、刺激性、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和/或环境危害性即可被认为B3。因此,尽管在法规的附件中仅列出了有限种类的化学物质,但是对于具有上述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仍在法规的管理范围之内。
[30] 即使是相同的产品,如果产地不同,仍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
[31] 即归入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和允许使用清单中。
[32] 消耗臭氧层物质在印度尼西亚文为Bahan Perusak Lapisan Ozon,因此缩写为BPO。
[33] 之前的法规 (03/M-DAG/PER/1/2012,40/M-DAG/PER/7/2014)随之废止。
[34] 印度尼西亚文Angka Pengenal Importir。可以是普通进口商 (API U)或者进口生产商 (API P)。
[35] 印度尼西亚文Persetujuan Impor。
[36] 不再需要BPO注册进口商 (Importir Terdaftar BPO,IT-BPO)或者BPO注册进口生产商 (Im-portir Produsen BPO,IP-BPO)文件。
[37] 分别为:Belawan,Medan;Tanjung Priok,Jakarta;Merak,Cilegon;Tanjung Emas,Semarang;Tanjung Perak,Surabaya;Soekarno Hatta,Makassar和Batu Ampar,Batam(仅限持有APIP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