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立国家药局
宋代国家药局主要包括药政管理机构和药品制造、贸易和供应机构。药政管理机构如前所述有专门服务帝王宫廷的御药院和最高药政机关尚药局。尚药局为宋初承袭前制而设,属殿中省六局之一,掌供奉御药、和剂诊候之事。设典御2人,奉御6或4人,监门2或1人及医师。仁宗、英宗时一度并归翰林医官院。崇宁二年(1103年)恢复六局及职掌,设18个职,计88人。靖康元年(1126年)又废。
药品制造、贸易和供应机构有太医局卖药所。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推行新法,宋政府开始管理药物购销。熙宁九年(1076年),宋廷在京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开设太医局熟药所,又称卖药所,这是中国医药史上第一所以制作和出售成药为主的官办药局。药局“掌修和良药”,出售成药“以利民疾”,在很大程度上方便病家,且获利甚多,因此发展迅速。到崇宁二年(1103年)已增至7所,其中5所仍名熟药所,两所则称为修和药所。政和四年(1114年)后,熟药所更名为医药惠民局,后者改称为医药和剂局。其时,药局除在京都发展外,还被逐渐推广到全国各地,乃至边疆村寨。绍兴六年(1136年),南宋政府在都城临安(今浙江杭州)重新建立5所药局,绍兴十八年(1148年)改名为太平惠民局。不久,淮东、淮西等地相继建立药局,并延续到元代。(https://www.daowen.com)
宋代官药局初具规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局内置有各级官员,监督成药制作过程和出售;对药材收购和检验有专人管理;对丸散膏丹等各种剂型的制作,除有专人操作外,还规定具体制作方法。药局还制订若干制度,规定所购药材必须保证质量,不能以次充好;成药须检验合格方能出售;强调对库存药材中变质霉烂者,必须立即处理;保证昼夜售药,如因失职而影响病家购药者,予以“杖一百”的处罚;遇有贫困或洪旱发生疫疾,无偿施给药剂等。官药局重视增加成药的种类和提高药物的疗效,设专人研究药物炮制和修制,派遣专人收集民间有效单方、验方,使宋代成药研制水平达到新的高度。丸药制作方面,不但有常用的水丸、醋糊丸、酒糊丸和炼蜜丸,还使用甘草膏、阿魏膏、阿胶、猪胆、猪胰等作炼合剂。为使成药能够长期保存,药局还应用金箔衣、银箔衣、青黛衣、朱砂衣等多种丸药的挂衣剂。由于药局制作和销售的成药服用方便、易于携带,宜于保存,疗效较好,深受病家和医生欢迎。尤其天灾疾疫、兵荒战乱之时,成药的应用更为广泛。后人曾说:“据症检方,即方用药,不必求医,不必修制。寻赎见成丸散,病痛便可安痊。”官药局的建立,是成药在宋代得以发展和盛行的重要保证。南宋以后,利益的诱惑使药局官吏贪污腐败,贱买贵卖现象日益严重,逐渐把官药局演变成贪官污吏争逐的场所。但总体来说,宋代官药局开创性的历史地位和所起的积极作用,应予充分肯定。
元代,主要药政机构是广惠司,在其属下设有回回药物院。同时也承袭宋制,在全国设立惠民药局,“自燕京至南京,凡一十路”,主要职责是制售成药,为贫民治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