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法医
(一)法医的发展概况
法医是一门特殊的应用医学,我国早就有法医检验的记载。《礼记·月令》载有瞻伤、察创、视折、审断,表明当时已有医学检伤。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大部为秦律的问答、治狱的文书程式,有些简文是先秦时期法医检验的珍贵资料。五代末,和凝父子于后周广顺元年(951年)撰《疑狱集》,是中国现存较早的法医著作。宋代政府推行严厉的刑法,制订相应的司法制度,规定检验法令,明确检验人员的分工和职责,确定检验格式和伤情轻重的标准。还出现内容较丰富的法医学文献和著作,如郑克《折狱龟鉴》提出“情迹论”,重物证,反对酷刑;桂万荣《棠阴比事》,以《疑狱集》《折狱龟鉴》为基础,收载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等内容。南宋政府在淳熙元年(1174年)、嘉定四年(1211年)先后颁布《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是中国古代法医史上的两篇重要验尸文件,标志着法医日益规范。淳祐七年(1247年),宋慈总结了自己一生的执法经验,撰成《洗冤集录》。元朝元贞三年(1297年),元政府颁布《结案式》,是又一部重要的法医文件,首次同时提到与现代法医学相似的三大组成部分:尸体检查、活体检查和物证检查。至大元年(1308年),王与总结前人经验,撰成《无冤录》。该书保存了《平冤录》佚文,介绍元代相关的检验法令,指出《洗冤集录》的一些错误。而代表这一时期法医成就者,当推《洗冤集录》。
(二)宋慈与《洗冤集录》(https://www.daowen.com)
宋慈(1186—1249年),字惠父,建阳(今属福建南平市)人。进士出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等职。他总结3次出任提典刑狱官的执法经验,请教医师,于淳祐七年(1247年),撰成《洗冤集录》5卷。其自序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该书包括四方面内容:一为条令和检复总说,包括宋代历年公布条令29则及验伤、辨伤、验尸、辨尸、验骨、辨血等;二为各种殴杀、缢溺的检验和辨识;三为疑难杂说、尸伤检验,涉及中毒、服毒的检验;四为急救和治疗中毒、服毒等。该书强调法医必须带领仵作“即时亲验”,验尸时“切勿厌恶尸气,高坐远离,香烟熏隔,任听仵作喝报”。检查程序分为初验、复检,详细规定各种验尸格式和方法。先看顶心发际、耳窍、鼻孔、喉内、粪门、产户,凡可纳物之处,恐防暗插钉签之类,甚至连光线明暗都要考虑在内,足见检验之细致。
对各种机械性死因的鉴别,该书着重区别或鉴定为何物所伤,生前伤抑或死后伤,自杀还是他杀,提出4种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方式:自缢、勒死、溺死和外物压塞口鼻死。并把自缢致死的绳套细分为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4种,指出脚到地、膝跪地、卧于床等体位均可缢死。宋慈进一步指出“八字不交”是自缢索沟的重要特征,牙齿出血也是鉴别窒息死亡的重要证据,这些见解都已为现代法医学所证实。该书把机械性损伤分为“手足他物伤”和“刃伤”两类,以伤口有无出血和肌肉组织的收缩情况,作为判断生前或死后损伤的依据。对生前烧死和死后焚尸的区别: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手指皆蜷缩;若死后烧者,手足虽蜷缩,然口内无烟灰;若不烧及两肋骨及膝骨,手足亦不蜷缩。《洗冤集录》还记载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即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合在一起,视能否融合来作鉴定;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亲生者则血入骨,反之不会。该法的实际效果并不可靠,但所包含的血清检验理念,无疑十分可贵。
该书材料充实,内容丰富,分析透彻,切合实际,成为后世处理死伤狱断案的法典和依据。13~19世纪,《洗冤集录》不仅在我国沿用600年之久,还先后被译成朝、日、德、英、俄等各种文字,流行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