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医政机构
2026年08月24日
一、中
医药医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规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卫生部设办公室、卫生计划检查局、公共卫生局、医政局、妇幼卫生局等。1952年,卫生部医政局内设立中医科,1954年卫生部设立中医司。1986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中医管理局。国家中医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卫生部代管。主要工作是管理中医事业和中医人才培养等,继承发扬中医药学,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为提高我国人民健康水平服务。1988年5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原属国家医药管理局的中药管理划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级地方中医中药机构的管理体制也作出相应调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设有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医政司、人事教育司、科技司、国际合作司等,对全国中医和中药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使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