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的内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行政法治的内容

一、行政立法

(一) 行政立法的涵义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二) 行政立法体制

行政立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的行政立法主体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是一个国家整个立法体制的一部分。

1. 行政立法主体

行政立法活动是由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的,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

2. 行政立法权限

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立法性的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即凡是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无权规定,否则构成违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留以下事项的立法权: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中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 ②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即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事项,即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定的依据是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且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地方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行政执法

(一) 行政执法的涵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或实现法律的目的,执法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政执法的性质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一种执行法律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后果是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都会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 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

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适用法律规范的范围,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规范、具体处理执法对象时,按照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所设定的由行政机关来实施的范围进行活动,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这些法律规范,用于指导、许可、确认、处罚、奖励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已得到学界的公认。综合各学者的观点,其具体的手段可以概括如下:

1. 行政检查

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对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行政命令、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单方面强制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处罚

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行政惩戒。

3. 行政许可

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 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5. 行政征收(https://www.daowen.com)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6. 行政奖励

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予奖励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7. 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

8. 行政给付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其中,“物质权益”主要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 “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表现形式很多,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接受教育、给予相对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

(三) 行政执法的效力

推定力: 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有效,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应遵守。行政行为被推定有效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当然合法,相对人可以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救济。

确定力: 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确定力是一种不可改变力,即指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机关,不得改变行政行为,包括变更、撤销和重做等。

拘束力: 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限制和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执行力: 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三、行政司法

(一) 行政司法的涵义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做出的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仲裁行为。

行政司法的特征如下:

1. 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即以依法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为。它按照准司法程序来裁处纠纷,坚持程序司法化的原则;

2. 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及调解机关;

3. 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经济纠纷,这些一般都由法律给以特别规定。它们是由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行政机关、其他当事人侵害相对方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在权利和义务发生利害关系的争议或纠纷;

4. 行政司法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的活动,即行政机关依法裁处纠纷的行为;

5. 行政司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行政调解的执行问题有特殊性)。但它对纠纷的解决一般都不具有终局性,所以原则上也具有可诉性,不服行政司法决定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 行政司法的主要手段

1.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 行政裁决

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3. 行政调解

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发生争议的相对人,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矛盾纠纷。

4. 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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