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法治化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节 行政管理法治化

一、我国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目标

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目标可以概括为建设法治政府和实现依法行政。

(一) 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

1. 理清政府与多方主体的关系,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2. 政府的各项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 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4. 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5. 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6.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7.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二)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是让行政权力受到了全方位和更加严格的约束,才能有效地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

1. 合法行政。主要内容包括: (1) 行政主体合法。即必须是依法设定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只有具备法定资格要件的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2) 行政职权合法。即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3) 行政行为合法。即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和程序进行,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而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由相应的事实佐证,每一个事实佐证必须经得起审查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反驳与质证。这就是我们说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4) 行政程序合法。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从法理上说,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只有实体和程序都合法,才能保证行政行为本身的公正和正义。

2. 合理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是: (1) 行政的目的、动机合理。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利益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实质,必须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2) 行政的内容和范围合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都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的内容和范围内行使管理权。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3) 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人之常情,包括符合事物的各项规律,符合人们普遍遵守的准则,符合一般人的正常理智判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不能为了自身的管理方便而不顾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尽量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4) 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比如实施行政处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行政手段和措施,应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进行合理的选择,尽可能选择对公民个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采取激烈手段。同时,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轻于达到行政目的所获的利益。

3. 程序正当。程序正当的两个主要要求: (1) 行政程序要公开。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依据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决定公开。(2) 要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即要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对行政行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使这种意见受到应有的重视,以此来促进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

4. 高效便民。对高效便民的具体要求有: (1) 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应从方便老百姓办事出发,把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而不应把行政管理看作是限制老百姓的工具和手段。(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尤其是对法定职责应及时履行。(3) 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办理的事项不能久拖不决。

5. 诚实守信。诚实守信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准则和法律约束,而且也是政府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按照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做到: (1) 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因客观需要确需变动的,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确的预期。(2) 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决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3)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但由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6.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落实这一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做到: (1)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统一。行政职权是公权力,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职权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擅自放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失职和渎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任何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 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 不能只强调自己的权力,不履行应有的责任。更不能有利时争夺权力,无利时互相推诿。(2) 行政主体和责任主体一致,即行政责任必须由行政活动的主体担其名、负其责。因为任何行政活动都是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完成的,因而对行政行为的后果在内部要分清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各自的责任,应属行政机关承担的责任不应由工作人员来承担,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应由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3) 行政结果与行政责任相当,即行政行为产生何种结果,行政主体就应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如对违反合法性、合理性的行政行为,应确认无效或作出撤销决定,并依法制裁违法者,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因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主体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对因公益目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但却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 (如征用土地、旧城改造拆迁等),行政主体应负补偿责任。(4) 自觉接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违法受追究。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要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实施的监督。同时,还要创新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失的,一定要依法予以赔偿。

二、我国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内容

(一) 行政意识法治化

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须树立法治意识。这种法治意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要求行政法的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不能有人在法律之上,也不能有人在法律之外。二是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至上是法治和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自古希腊柏拉图放弃哲学的统治思想改为采纳法律的统治思想以来,世界各国都逐步实现了法治,法治作为人类理性的体现,其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秩序、自由和正义的保护,使法治超越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而被各国所采纳。三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求,法治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权利。洛克在《政府论》中,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他提出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梁启超曾提出“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两大要件: 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实乃非人。”政府和社会的存在以维护个人的这些自然权利为目的,自然权利的不可取消性构成政府与社会权威的限度。从而在处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应当树立权力来自于权利,权力为权利服务的理念,权力不得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又必须积极行使以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二) 行政组织法治化

行政组织的法治化,就是要求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范围、内部组织结构、外部运行方式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不能有未经法律程序而设立的机关,依法设立的机关也不能行使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可见,行政组织的法治化是整个行政法治化的根基。如果行政机关或相应行政组织的设立没有法律的基础,那么,相应的人员配备也会因此而不合法。在这样的环境下搞行政法治化建设是不可能的,更谈不上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了。

为实现行政组织的法治化,必须加强行政组织立法体系建设,不仅要修订一些不合时宜的组织立法,还要有创新精神,针对变化了的实践,丰富、发展和创设新的有意义的条款。当前,在行政立法中,不但要对现有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的组织法予以完善、充实,增加有关权限划分、组织调整程序、领导体制方面的具体内容,更主要的是对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组成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基本准则、调整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 行政职权法治化

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行政职权只能是由行政人员来行使,行政人员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强势地位要求对他们的职权予以关注。因为行政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行政组织一旦成立,即享有法定的职权,掌握大量的可控资源,并据此拥有了可以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予以直接干预的强制权力。如果不对这样的权力予以约束,甚至放纵用权者任意行使权力,不仅会使权力本身发生异变,还会造成行政事务的紊乱。因此,行政管理中必须对行政组织的职权予以法律的限定,以免因行政职权的泛滥而使人民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行政职权法治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作为整体的政府应当依法拥有的职权。二是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以法律法规授予为限。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权力是无效和非法的。

实现行政管理职权的法治化,必须从立法、执法及监督三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规范。立法对于行政管理职权设定的科学性、分类的完整性、制约的全面性等方面的规定固然是行政组织职权法治化的必要前提,但如果行政执法领域不全面、系统地贯彻执行,则再好的法律也会因“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缘故,而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要保障在执法领域完整地落实法的指导思想,则不能忽视监督的作用。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监督不限于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不限于行政系统外部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而更重要的是行政的相对人的监督,这是最广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为此,行政管理在强调系统内的专门监督、上下级监督以及横向相关部门的监督之外,还要强调广大人民群众这种更广泛的无处不在的监督,并且不断地强化这种监督。行政职权的法治化。很大程度上讲是监督的法治化,只有建立起对于行政职权的能动的和有效的监督,并且从制度上保障这种监督主体的地位,保障他们不因监督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才能最终保证行政职权法治化的实现。

(四) 行政程序法治化

行政程序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组织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管理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法定职权实施某种法定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是行政管理活动中最主要的程序; 行政组织程序是行政组织自身实现组织、管理、协调等内部机能的程序,是为保障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不可缺少的; 行政诉讼程序则是作为行政活动的监督程序,在行政活动中引起相对一方的异议,而由司法机关介入予以处理的程序。

从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总体格局看,行政管理的程序化是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系统化、法治化的必由之路。对公共权力的产生、行使实施监督、制约的最好的手段是实现权力行使过程的程序化,这是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通过公共权力行使的程序化,实现公共权力运行状态的公开化、开放化、有序化,以保障达到更高的效能、更佳的目的、更大的适应性。行政程序法治化则是行政程序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趋势是,通过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确立各行政组织基本活动的程序框架,再辅之以部门及地方各级各类行政组织的具体立法,形成各行政组织的基本活动程序化体系,行政组织的日常工作、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都可以有章可寻,从而保障了行政管理效能。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正在制定基本程序法。既然程序化已经成为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那么,程序化就应主要地成为一种思想倾向而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形态。

(五) 行政救济法治化

广义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救济和司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制度化。它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信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活动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实现行政管理法治化的途径

(一) 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 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特别是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2. 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3. 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 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5.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二)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2.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布、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3. 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 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2. 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 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4. 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https://www.daowen.com)

(四)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 加快行政程序建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完善对执法案卷的评查。

4.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5.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五) 探索高效、便捷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 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2. 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3.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六) 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 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2. 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3. 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4. 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5. 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 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七)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和能力

1. 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考核内容。

2. 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3. 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 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1. 各地方、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2.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强化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4.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2. 简述行政法治的涵义。

3. 简述行政法治的内容。

4. 简述行政法治的目标。

5. 简述实现行政法治的途径。

【案例分析】

城管如何执法?

案例一: 2011年6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城管执法大队对占道夜市排档进行整治,他们使用了一种“眼神整治法”让人们耳目一新: “老板,你这样出店占道经营违反了市容管理规定,请你配合一下,把桌子收到店里去吧。”“进去哪有生意做?”劝说、宣传无效。只见50名执法队员围站成一圈,双手背在身后,沉默地注视着食客和坐在一旁的老板。如此“对峙”了27分钟后,两桌食客吃得不是滋味,草草结账离去,老板与另两桌食客又“坚持”了片刻,最终悻悻地收拾起桌椅搬进了店内。据悉,同样的“沉默”战术被武汉城管广泛使用。

城管执法曾一度陷入“迷雾区”,因老百姓痛恨城管“棍棒式”的执法方式,舆论对城管的谴责声不绝于耳。武汉城管不跟摊贩过硬招了,索性来个“恰似你的温柔”。一时间让摊贩和公众措手不及。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乏。赞成者认为不管如何,城管执法算是进步了,文明了,虽没彻底改变,好歹也算是改良版了。有评论指出,具体到武汉城管的“眼神执法”,其实质是城管在柔性手段失效后,企图通过他们的自我克制,唤起违规经营者的良心发现,主动终止违规行为。反对者认为这是惺惺作态,“眼神”背后是50名城管队员的“冷暴力”。

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说,现在很多地方城市执法局的领导都在探索“柔性执法”,尽可能地把“执法”当成“服务”,武汉城管执法的这种方式也是一种探索。

城管执法还是应该以行政指导为主,在劝说不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强制执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武汉城管整治的是摊贩占道,如果劝说教育不行,就应实施强制性的治安处罚,城管执法是有法律授权的。既然国家赋予了城管执法的职能,城管也应有一点执法者的尊严。遇到“赖皮”摊贩占道影响交通,在其不听劝说的情况下,就应给予行政处罚,维护法律的尊严。

厉以宁建议,小摊贩也很需要就业,如果把他们管得太紧,矛盾会更尖锐,不利于稳定。其实,他们带来的问题无非是两个,一是他们摆摊的地方周围环境很脏,二是挡了交通。多雇人打扫卫生和引导交通就行了。在当前情况下,就业问题这么重要,给小摊贩留条路,不要让这些小摊贩整天躲来躲去的。

其实,厉先生不止一次地表达了对城管放宽摊贩管理的款款期待,此前,他就表示,“在当前情况下,就业问题这么重要,给小摊贩留条路,不要让这些小摊贩整天躲来躲去的。”无论是“管得太紧,矛盾会更尖锐”还是“给小摊贩留条路”,这些表达其实“卑之无甚高论”,换言之,这是一个普遍认同的常识。走得极端了,只能激化矛盾,有网友说,给摊贩一条生路,也是给城管一条退路。否则便会两败俱伤,这方面的悲剧可谓多矣,最新的血的教训就是深圳城管接连被刺。

“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两千多年前,就有贤者告诫主政者,要以民为本,善待那些汲汲奔波的养家糊口者。有不少论者认为,如果城管与摊贩的“军备竞赛”继续下去,城管继续奉行高压的管制思维,城管和摊贩的矛盾便将不会调解,悲剧只会越来越多。断言还没等验证,武汉城管似乎给了一个否定答案,不跟摊贩过硬招了,脸一收,胸一含,索性来个“恰似你的温柔”。

案例二: 2002年8月21日晚,陈莉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经营冷饮时,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 (下称“城市管理局”) 行政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将陈莉在经营中使用的海尔314冰柜1台,手推车1辆及遮阳伞1把予以扣押,并于第二天 (即8月22日) 向陈莉出具了物品暂扣单,暂扣单记载只扣押了冰柜和遮阳伞,并且该暂扣单上盖有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印章。陈莉不服,遂于2003年1月6日,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为被告,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返还扣押的冰柜、遮阳伞并且赔偿手推车损失200元及食品饮料损失1000元。

试分析:

1. 你对上述两个案例的执法方式有什么看法?

2. 如何做到依法行政?

【参考书目】

[1]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王振清,《行政诉讼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姜明安,《法治的求索与呐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何海波,《实质法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杨海坤、章志远,《行政判例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6]王连昌、马怀德,《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徐彦、范思凯,《行政管理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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