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概念与分析框架
三、核心概念与分析框架
(一) 核心概念的界定
1. 社区
在古代汉语中,并无“社区”一词。社区原本是社会学领域中的基本概念,近代由西方传入中国。法国社会学家波顿和波里考特认为,第一个在技术意义上使用社区一词的学者是2300多年前的哲人亚里士多德,他在论及作为政治组织范式的城市时就谈到了社区。而使社区一词成为专门学术用语的功劳则应归功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 (Ferdinand Tonnies)。1887年,腾尼斯在其发表的《社区与社会》(Gemeinschaft and Gesellschaft) 一书中首次使用了“社区”这一概念。在腾尼斯看来,“社区”是指那些有着相同价值取向,同质性较强的社会共同体。“社区”主要存在于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它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人们加入这样的团体不是自己有目的选择的结果,而是由于他们生于斯、长于斯而自然形成的。在这里,连接人们的是具有共同利益、共同目标的血缘纽带以及亲戚、邻里、朋友关系,人们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归属感。因此,在滕尼斯的视野中,社区的含义十分广泛,社区不仅包括地域共同体,还包括血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共同的文化意识和亲密无间的关系以及对社区强烈的归属感与认同感是社区的精髓。所以将“社区”一词译做“共同体”更贴近滕尼斯的本意。在提出“社区”这一概念的同时,滕尼斯还提出了“社会”这个概念,在滕尼斯看来,“社会”与“社区”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它们分别表征人类共同生活的两种表现形式,体现了近代社会的整体变迁趋势。与社区截然不同的是,“社会”是以个人的意志、理性契约和法律为基础形成的缺乏感情交流和关怀照顾的社会团体。在社会这一共同生活的形式里,契约关系、次级关系是人际交往的主导形式。
19世纪末期以来,随着中西方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社区”一词从国外传入中国,这是近现代中国政治、经济与社会变革的产物。1948年,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社会研究》上发表《二十年来之中国社区研究》首次使用“社区”一词。吴文藻和费孝通等人出于对中国的现实社会进行实证研究的需要,把社区理解为有边界的相对封闭的实体。吴文藻有选择地引入社会人类学的功能学派理论,而该学派的奠基人马林诺斯基就认为,只有在一个边界明晰、自成一体的社会单位里,才能研究整体文化中各个因素的功能。社区就是这样一个社会单位,在这个单位里集结了社会的各要素。也就是说,社会作为全体社会关系的总称,具有抽象性和宏观性,显然社会庞大无边,很难着手对其进行研究,而作为一地人民实际生活的具体表现形式的社区则是具体的和可观察的。在早期的社区研究中,社区被看做是大社会的缩影,成为社会学研究的基本的分析单位。当社区被界定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地域性社会之后,与滕尼斯提出的Gemeinschaft所具有的丰富内涵相比,社区概念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偏离。
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的社区研究,在长达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并不被人重视。直到20世纪80年代,由政府倡导推进社区发展以来,社区又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有学者归纳了国内学者有关社区概念的典型性描述[1]:
费孝通 (1984年): 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地域里形成的一个在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社区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 以一定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为基础的人群,有一定的区域界限,形成了具有一定特点的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居民在情感上和心理上具有对社区乡土概念。
郑杭生 (1987年): 社区是进行一定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的人类生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社区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 占有一定的区域,一定的人群,共同的规范、生活方式和社区意识,各种社会活动和互动关系,最重要的是经济活动。
王康 (1987年): 社区是指一定域内按一定社会制度和一定社会关系组织起来的、具有共同人口特征的地域生活共同体。社区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 一定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组织起来进行共同生活的人口,有一定的地域条件,有自己特有的文化、制度和生活方式,居民在情感和心理上具有共同的地域观念、乡土观念和认同感。
袁方 (1990年): 社区是由聚集在某一地域中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所形成的生活上相互关联的社会实体。社区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 一定的地域,一定的人群,共同的行为规范、生活方式和社区意识,各种社会活动及其相互关系。
方明 (1991年): 社区是由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是一个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 以一定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为纽带组织起来的、达到一定数量规模、进行共同社会生活的人群,人群赖以从事社会活动的、有一定界限的地域,一整套相对完备的生活服务设施,一套相互配合的、适应社区生活的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特定的文化、生活方式以及与之相联的社区成员对所属社区在情感上和心理上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吴铎 (1998年): 社区是一个地域内的主要社会互动或者生活方式基本上属于同一类型的相对独立的地区性社会。社区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定的地域,同一类型的社会互动或者生活方式,一定的人口,一定的管理体系数。
笔者认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中人群的生活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人们发生各种社会联系,参与各种活动,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
2. “村改居”社区
按照社区的结构和特点,社区可以分为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而本书所要讨论的“村改居”社区,顾名思义,就是由村落直接转型过来的社区,它兼有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两者特点,是介于两者之间的“非农非城、亦农亦城”的“过渡性社区”。“村改居”社区是由城市化之前的农村社区转变而来的,还带有深厚的“乡土气息”。“村改居”社区的经济结构基础已经完全非农化了,但在其内涵上,它具有传统乡村的“天然”的“框定”因素,这一类社区在历史发展的沉淀中积聚了丰富的社会资源,其天然具有对人性关怀的朴素温情,是传统村落中村民走向市民过程中“茫然无助的大海中的一座可以稍加依靠的孤岛”。
“村改居”是一个过程,而“村改居”社区是其结果和目标,也是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转变的过渡阶段。它具有构成社区的四大基本要素: 特定的地域、同质的人口、相似的文化和特殊的地域感。同时,由于居住人口的特殊性和外来人口的加入,与其他社区相比,“村改居”社区有其特殊性。
要全面认识“村改居”社区,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村改居”社区不仅是一种物质居住形态,而且还是一种社会形态。“村改居”社区居民虽然在个人身份上已是城市居民,但其在某种程度上还保留着传统意义上的农民的特点。土地虽然已经转为国有,但是由于土地带给他们的“天然”获得的原村籍身份将他们结合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而且“村改居”居民原有的社区居住结构并未完全瓦解,它们以自己独特的形态固守着与现代城市文明不相协调的农村社会结构,在管理制度、思想观念、文化信仰等方面,仍然保留着农村社区的特点。
第二,户籍问题并非区别“村改居”居民和城市居民的标准。有的地方,“村改居”社区的土地基本上被征用,已撤村建居,原有农民己经转为城市居民,但是他们还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能享有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福利,因此,他们只是拥有城市户口的农村人。
第三,“村改居”社区是后城市化原居民最后的堡垒和港湾。“村改居”社区居民虽然已转成城市居民,但其居民无论是在素质、生活方式、行为观念、就业能力上与城市居民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他们也无法完全融入城市的竞争之中,村社共同体是他们的庇护所,为不具备市场就业能力的“村改居”社区居民提供了收入来源。“城中村”既是城市化的产物,也会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而消失。
第四,“村改居”社区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由于城市的扩张,“村改居”社区全部改制,但是随着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村改居”社区与城市社区之间的距离将逐渐弥合,最终过渡到城市社区。
3. 村社共同体
“共同”一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属于大家的,彼此都具有”,“共同体”是指人们在共同的条件下组织成的集体。“共同体 (community)”[2]作为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首先源自腾尼斯。腾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中把人群分为两种类型:共同体和社会,也有的翻译成社区和社会。腾尼斯认为,共同体的类型主要是在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之上的群体 (家庭、宗族) 里实现的,此外,它也可能在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 (村庄、城市)以及在思想的联合体 (友谊、师徒关系等) 里实现。他认为,共同体是建立在有关人员的本能的中意或者习惯制约的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的记忆之上的,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宗教共同体是其基本形式。[3]而社会产生于众多的个人思想和行为的有计划的协调,个人预计从共同实现某一种特定的目的会于己有利,因而聚合在一起行动。社会是一种目的的联合体。[4]一般意义上的共同体更多地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是一个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作为一个地域性的社会实体,通常包括以下基本构成要素: 第一,以一定生产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为纽带组织起来的,并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参与共同社会生活的人群; 第二,人群赖以从事社会活动的,有一定界限的地域; 第三,一整套相对完备的、可以满足其成员基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社会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一套相互配合的、适合共同体生活的制度与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五,基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历史传统、文化、生活方式,以及与之相连的成员对所属地域共同体在情感上和心理上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齐格蒙特·鲍曼在《共同体》中描述的那样“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它就好像一个家,在它的下面,可以避风遮雨; 它又像是一个壁炉,在严寒的日子里,靠近它,可以温和我们的手。可是,在外面,在街上,却四处潜伏着种种危险; 我们每时每刻都处于警惕和紧张之中。可是在‘家’的里面,在这个共同体中,我们可以放松起来——因为我们是安全的”。[5]
中国的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韦伯认为传统中国是“家族”结构式的社会,村子里的人是按家族制组织起来的。宗族组织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同一地域生息劳作的家族依靠地缘关系组成村落共同体,构成以共同风俗习惯和规范为纽带的自治群体[6]。本书中笔者借用“村落共同体”这一概念,把“村改居”社区当做“村社共同体”,并且两者经常交替使用。这是基于“村改居”社区不仅仅是一个外在的地域概念,与其他的社区相比,它还是一个具有自身逻辑体系的社会性存在状态。这些社区的居民,他们是在共同拥有土地的基础上一起生产、生活,因而形成了共同的利益和价值观念,他们是一种群体结合方式。在“村改居”社区,社区内有一定的经济网络、社会组织网络和人际关系网络以面对现代工业和市场经济。在“村社共同体”中,它有三个基本要素: “规则和秩序”,在村庄中人们长期以来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生活和社会规则,村落生活得以有序地进行; “彼此的认同”,在村落生活中,村民之间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信仰,形成了超越个别利益的生命意义上的认同,彼此之间有一种“我们”感; “保障体系”,即共同体有一个基本的保障体系,可能是行政的、政府的、财政的等,而在村落中它所具有的特点主要是村民间的互助。
4. 治理
“治理”一词是控制、引导和操纵之意。1989年,世界银行在其报告中首次使用了该词后,便广泛地被传播。治理的定义有很多,但最具权威的是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他们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的定义是: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民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治理”经常与“统治”一词混用。这说明他们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治理”的出现恰恰说明两者的区别。两者之间的实质性区别,至少有以下几点:
首先,权威主体不同。统治的权威必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它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两者的合作。治理是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公共机构与非公共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现代社会从公司到大学甚至社区,可以没有政府的统治,但却不能没有治理。这是治理与统治的本质性区别。
其次,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不一样。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权威,通过制定政策、实施政策等方法,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治理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https://www.daowen.com)
再次,运行的范围不一样。统治所涉及的范围是以领土为界的主权国家,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政府可以凌驾于各国的主权之上实行世界范围的统治。但治理则不同,它不受政府范围的限制,适用于国际、国家、社区的不同领域的管理。它可以跨越国家主权的界限实施多主体、跨国界的多方治理。
最后,权威的基础和性质不同。统治是以强制性的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命令为基础的,即使没有大多数人的认可,统治依然可以进行; 但治理是以自愿的大部分人的认可为基础,它的权威来自于治理主体之间的共识。没有参与方大数人的同意,治理很难发挥真正的效用。
总之,治理是各国在新形势下进行治道变革,寻求更加有效的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正如格里·斯托克所言,治理所求的终归是创造条件以保证社会秩序和集体行动。[7]
从现代的公司到大学以及基层的社区,如果要高效而有序地运行,可以没有政府的统治,但不能没有治理。[8]治理的本质就是在国家与社会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建立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一种新型的合作互动关系,既有利于“小而强”政府的建立,又有利于“大而强”社会的孕育,使政府合理地缩小自己的职能范围,提升自己的能力,切实管理好必须而且只能由政府管理的事情,对社会实行真正有效的管理; 同时也可以保证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有载体承接,避免管理上的真空; 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提高社会的自治能力和自组织程度。
5. 社区治理
社区治理是指以社区地域为基础,在社区范围内的各种主体,包括政府、社区组织、社区内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居民等组成社区治理网络,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及活动。社区治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多元权力主体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共同参与,在相互依赖、职责分明的基础上整合社区资源,满足社区内居民的需求,共同维护社区公共利益,推动社区发展。与传统的社区管理不同的是,社区治理是从治理的理论基点出发,强调多元主体在社区中共同发挥作用,而社区管理则是突出社区的行政色彩,强调政府在社区中的领导地位,管理的方式也是以行政手段进行。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政府组织不再是社区治理的唯一主体,它与社区自治组织、中介组织、经济组织、社区居民等一道持续互动、协调合作,促进社区建设。社区治理是一种集体选择过程,是政府、社区组织、社区成员单位、非营利组织、社区居民等之间的合作互动过程。这一过程是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公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过程。在治理理念下进行社区治理的改革,实现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由单一化 (政府) 转变为多元化 (政府、社区组织、其他非营利组织、辖区单位、居民),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为民主协商,治理组织体系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结构,治理关系由依附与庇护关系转变为信任与互惠关系,成为社区治理转换的理性取向。
因此,社区治理具有以下特点:
(1) 社区治理是以政府、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的直接参与和合作为基础的,需要有效的整合社区各方力量,政府不再是社区治理的唯一主体,所有社区的利益相关者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
(2) 社区治理的客体涵盖面宽,遍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全体公民,涵盖了公共治理利益主体所涉及的所有对象和要素。所有的社会性公共事务,包括政治性公共事务、经济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等都是社区治理的客体。这些事务中不仅包括人们公认的、涉及所有或绝大多数人的公共事务,而且也包括那些可能转换为前者,但却与部分人 (某些组织或集团) 甚至个别人相关的事务。
(3) 社区治理需要培育社区居民的共同价值观念和互助、互惠的精神,亦即培育和增加社会资本,确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4) 社区治理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社区治理在文中,经常也会与社区建设、社区发展交替使用。按照联合国文件的语言,我们现在所称的“社区治理”一般称为“社区发展”,它既有“建设”、“管理”的内涵,也包括发展,是一切社区工作的内容和归宿,涵盖了社区全面进步的活动。对此,也有学者认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两者概念有差别,如在美国,社区建设主要指在都市住宅部领导下的社区住宅建设,而社区发展则是由联邦政府领导下的全面社会进步运动。就中国的现实而言,则很少认为社区建设就是社区住宅建设。有学者就提出,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的内涵有一致性,但二者的外延不一致。社区发展,是在接近经济社会发展的更宏观、更整体的意义上,对社区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描述和分析,即使是无人推动的时候社区也是发展的。我国社区建设,是指在政策安排下,社区组织、居民、企事业单位等与社区有关的各方主体,共同依托社区,利用社区和相关资源,提供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各项事业,提高社区成员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内部的、社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协调持续发展的过程。[9]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之间虽然有一定差异,但在文中,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这些细微的区别对我们对社区治理的研究并无明显的影响,因此,文中可能将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社区发展交替使用。
(二) 分析框架
本书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是导论,主要阐明本书写作缘起和问题的提出。本书的写作主旨在于对“村改居”社区治理中的制度变迁出现的理论与现实、实然和应然的偏离,分析其中的原因。与一般的城市社区不同的是,丰富的社会资本正是“村改居”社区治理模式变迁中被遗忘和忽视的。本书希望在“村改居”这一过渡型社区借助社会资本对现有的制度变迁进行反思,从而寻找到适合这一特殊社区的治理模式。
第二章的任务是为本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先提出社会资本理论,认为社会资本理论与治理理论存在着一种结构性依赖与制约的关系。社会资本与“村改居”社区治理之间的关系,认为由于“村改居”社区独特的历史传统与文化背景,必须要注意挖掘蕴藏其中的各种社会资本资源,将外部动力与内源基础相结合,才能达到“村改居”社区的“善治”。“村改居”社区内丰富的社会资本是社区治理中不能忽视的资源。因此,社会资本理论对于转型期这类社区政府由于无力全部承担社区公共产品,为不降低社区公共产品的质与量,而采取多元治理主体共同承担的方式提供了理论支撑。而社会资本理论则作为一个新的视角分析目前“村改居”社区治理困境形成的深层次原因,从而从传统与现实出发,为“村改居”社区治理找到一个符合现实的路径。
第三章,主要是本书的逻辑起点—— “村改居”社区的由来。城市化是当今中国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只有城市化才能实现中国的现代化。正是因为城市化的推进,才出现了“村改居”社区。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作为各种试验窗口,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成为一个先行者,成为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的城市。“村改居”社区的出现就是城市化的结果。在这一章里,笔者分析了“村改居”社区出现的背景,同时,以深圳市宝安区为例,剖析了目前城市社区的类型,重点分析“村改居”社区的特点及其社区治理特征,为后面的章节分析“村改居”社区治理模式变迁奠定基础。
第四章,主要回顾了深圳市宝安区“村改居”社区治理模式的历史传承,剖析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初衷和相关利益方的考虑,以及当前治理模式的推进过程及结构分析。
第五章,具体分析目前“村改居”社区治理存在问题与社会资本的关系。这里所要解决的问题是: 社会资本在哪些方面影响着“村改居”社区治理? 目前的治理方式是如何影响其社会资本的变化? 社会资本的哪些方面发现了变化? 通过大量的事件、过程分析及事实,深入解读造成治理困境的原因。
第六章是结论。通过对深圳市宝安区“村改居”社区治理结构社会资本的变化,从中得到结论,在“村改居”社区治理中,以善治、重建社会资本是社区治理的最终目标,治理方式的确定应以此为标准,对于“村改居”这一类型社区,尤其不能割裂传统进行盲目的一厢情愿地移植其他社区治理的方式,从而为“村改居”社区找到契合其本身特点的治理方式。
[1] 参见程玉申: 《中国城市社区发展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2] “community”源自[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的《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书 (1999年),共同体可分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这三个共同体。此外,[美]R.E. 帕克、E.N. 麦肯齐著,宋俊岭、吴建华、王登斌译的《城市社会学——芝加哥学派研究文集》一书(1986年) 对于这一外来语也有不同的译法,现在基本认同将之译为“社区”。但他们之间还是有区别,共同体更倾向于认同、整体感、约束同一等。
[3] 参见[德]斐迪南·腾尼斯: 《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译者前言第2页。
[4] 参见[德]斐迪南·腾尼斯: 《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译者前言第3页。
[5] [英]齐格蒙特·鲍曼: 《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6] 参见苏国勋: 《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
[7] 参见格里·斯托克: 《作为理论的治理: 五个论点》,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 (中文版)》1999年第1期。
[8] 参见俞可平主编: 《治理与善治》,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9] 参见常铁威: 《社区论》,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