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彼此认同的规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村规民约: 彼此认同的规范

与社会网络联系在一起的,是规范或者称为制度。制度和规范简单地说,就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社会规范的存在能够组织和协调社会网络的参与者,使他们更加有效地共同行动以保证既定目标的实现。规范最显著的特点是制约性。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它通常表现为由一定的组织机构公开发布和实施的行为准则。正式制度的形成和作用是自上而下的、人为强制的结果。而非正式制度,也称非正式规则或非正式约束 (Informal Con-straints),它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和作用是由点到面、自然演化的产物。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表现形式。[8]

非正式制度是构成社会资本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资本是关于互动模式的共同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益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9]村规民约就是农村社会成员的共同知识、理解、规范和规则,因此,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的社会资本。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从北宋时期就建立了乡约组织,“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其作用是通过教化加强乡村社会的整合。这种乡约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天。

“村改居”社区中的成员相处通常是以诚相待,不敢稍有欺骗,因为他们在当地有共同的利益。社区成员彼此认同的规范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正式的制度规则。这一系列正式制度都是在过去农村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比如,由于大家都居住邻近,田地相连,共用的道路、池塘等公共产品,形成了关于耕地和耕作的规则、用水规则等,并在此基础上确立起生活和社会规则,村落生活得以有序地进行。二是彼此的村庄认同意识。在“村改居”社区,村民之间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信仰,形成了超越个别利益的生命意义上的认同,彼此之间有一种“我们感”。在这种村民共同认可的规范的约束下,村民们可以避免集体行动的“搭便车”现象,共同去进行公共产品的建设与维护,共同维护“村改居”社区和谐有序的生活。

案例: XA街道AL社区。

AL社区,原是FS生产大队的第七生产队,1992年成为一个行政村,2004年变成“村改居”社区。社区面积2.5平方公里,现有户籍人口1600人,外来人口24536人,党员70名,2007年社区收入8000多万元,人均分红最高每年12.8万元,最低的3万余元 (分属不同的小组)。

走访中,我们看到,社区干净整洁,交通顺畅,看不到乱搭建。经了解,这主要是源于社区的居规民约,社区规定: 凡有乱搭建的,一律取消分红。这对于主要收入来源靠分红的原村民来说,社区的这个规定对他们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因此,在乱搭建、抢建上,谁也不敢越雷池半步。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附近一个人均年分红不到千元的欠发达社区,我们看到的则是另外一番景象,污水横流,垃圾遍地,乱搭建乱摆卖比比皆是。社区的干部说,不好管,也没有办法管。(https://www.daowen.com)

此外,该社区还规定,不孝敬父母的,也一律扣除分红,不解决就业,还要组织全社区居民声讨。前几年,社区有个小青年,不赡养老母亲,社区就扣他的分红。经教育,还真改好了。社区干部还帮他介绍了一个人品不错的媳妇。有人笑言,做这个社区的媳妇比较好,有哪家的男人不规矩了,到社区告状,管用!

村民行为和道德上的失范用分红去惩罚,这一做法,效果十分明显,不管是天下第一难事——计生,还是其他一些方面的管理,都无例外。如果说,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股东只要履行了股东的义务,就可以享受股东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理由阻止其分红。道德上的失范,与股东的分红并无关系。但在“村改居”社区,不论是村干部还是村民都认可这一做法,都明确把它列入村规民约。在村民看来,这没有什么不妥,既然不能遵守村里的各项规定,就应该受处罚。而且这些处罚,也是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将这种利益关联型的治理方式写入了村规民约,要求所有成员必须一概遵守,如有违反,全村的人一起讨伐,正是村民之间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信仰,形成了超越个别利益的生命意义上的认同,彼此之间有一种“我们”感,对于共同维护村里的秩序,形成良好的治理秩序。

村民认同的规范是治理的重要工具这一点在选举中也体现得很明显,尤其在村民小组和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的选举中。因村民小组(自然村) 的治理也是“村改居”社区治理的重要基础,在某种程度上,或者可以说是行政村治下的延伸。村民们共同的价值和认可的规范有时并不被正式制度认可,但基于它的群众基础,有时却能成为替代正式规范得到村民的认可并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以下是一个股份公司董事长 (村民小组组长) 自行组织选举更换董事长 (村民小组长) 的案例。

案例: FY街道FW社区是深圳机场所在地的一个“村改居”社区。1992年因建机场,土地被征用,当时政府返还了一定的用地指标给该社区。2005年,社区拿用地指标与有地而无用地指标的振业公司合作。2007年11月,FW社区收到振业公司支付的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定金3000万元。后因合作事项上出现纠纷,街道和社区要求该笔定金暂不发放。但绝大多数股民强烈要求即时发放,董事长未同意。结果遭到大多数股民的反对,要求董事长交出公章。迫于股民的强大压力,董事长交出了公章,并提出辞职。股民认为原股份公司董事长既已辞职,遂参照股份公司章程自行组织了选举。他们在选举时既未请示街道同意,也未提前公布选举日和进行选民登记、未进行候选人及选举结果公示。按照规定,选举结果应为无效。但因前任董事长已经辞职,为维持股份公司的正常运转,必须要有新的董事长来主持工作。如果街道和区不承认选举结果,意味着选举必须重新进行。经街道和区民政局的联合调查组调查了解之后,发现如果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很有可能还是新当选的这一位。结果只好维持现状,不作处理。等到任期届满再选举。

从这一案例中发现,被村民们要求辞职的董事长在工作中没有错误。一方面他是按照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去做。另一方面,也确实是为了工作考虑,如果在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就把这笔钱用了,可能会引起更严重的后果。不论是对事实本身还是从贯彻上级的意图来看,他的行为在一般人看来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在村民们看来,为村民谋利益、服从村民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既然不按股民 (村民) 的意思办,那就只有换人。这种强大的力量有时连街道和区都不得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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