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的模式比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制度变迁的模式比较

人类社会不断地前进,用新的制度代替旧的制度,用效率较高的制度代替效率较低的制度,这就是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理论源于制度经济学,后来也应用到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治道变革中。一切转型时期的制度创新或者变化,其实质就是制度变迁的过程。

诺斯认为,制度变迁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变迁的主体发现了新制度所可能带来的潜在利润,即所谓的“诱致因素”。当然,这种利润在旧制度之下是不可能获得的。制度变迁的主体如果坚信通过改革现存制度结构,将所期望的利润内部化之后,在扣除掉制度变迁的成本之后仍有盈余,那么这个制度变迁就有可能被实施。诺斯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影响“诱致因素”的大小和强度的因素主要有: 规模经济带来的外部利润; 外部利润的内部化; 克服对风险的厌恶; 市场失败和不完善市场的发展 (交易费用的大小) 等。这样,如果制度变迁的主体通过理性计算对于收益和风险作出了正面的评估,制度变迁就会发生。[2]

通常,人们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种: 一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另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3]前者是团体或个人在追随由制度不均衡所造成的收益而进行的自发性的制度变迁,也有人称为渐进式制度变迁; 后者是指由政府的法令、政策直接导致的变迁,也称为激进式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其在出发点,遵循其成本——收益比较的原则及追求对制度不均衡的反映方面,都是相同的。但这两种制度变迁模式仍然存在不少差异。最主要的是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团体或个人,主要依据是共同的利益和经济原则。但它容易出现溢出效应或搭便车的行为,如果能将这些问题克服,那么它将是非常有效的形式。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其诱因往往是多种因素的集合。其优势在于能用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以政府的“强制力”作为后盾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但它容易受到政府有限理性、意识形态性及官僚政治、利益集团的冲突等问题的困扰。(https://www.daowen.com)

两种模式各有缺陷: 诱致性制度变迁总是假设制度变迁主体在权衡了成本——收益之后,确认其各种收益一定大于成本,具有潜在的利润,才付诸行动的。而且市场存在着相当完善的合作机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要了解制度变迁的环境相关成本并不是一件易事,还有现存法律的约束,而且发明新方案也并非易事。

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是在一个强权力中心的框架内出现的,推进的速度快、效率高,但经常会出现非有效供给。其主要原因是:(1) 强制性制度变迁不是以一致同意为基础的,因此必然出现制度提供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不符合自己意图的制度进行扭曲、补充或截留。(2) 在社会转型期的制度变迁很多来自于对国外经验的移植,容易忽视制度实施具体环境,与本土的其他制度尤其是非正式规则出现不相容的现象。(3) 制度实施是自上而下的,这中间可能还存在一些过渡层,而各层级之间都存在着差异,制度供给如出现不利于接受制度的一方,必然出现选择性执行或扭曲性执行等问题。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