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假 释

第三节 假 释

一、概说

所谓假释,在日本是假出狱和假出所的总称。假出狱即通常所说的假释,是被宣告的自由刑的执行虽然还没有完全终了,但依据直到当时的执行情况,认为没有再继续执行必要的场合,暂时释放受刑人,其后没有过错地经过残余的期间时,免除其执行的制度。这在避免无用的拘禁的同时,给予受刑人以将来的希望,促进他的改善; 并且是出于认为使刑期终了后容易复归社会的刑事政策的意图。由于这一制度的实行,自由刑事实上带有不定期刑的性质。

假释是1820年在英国流放地澳大利亚作为累进制的最后阶段被试行的,其后传到英国和美国与保护观察制度相结合发展起来。此即对假释犯的保护观察制度 (parole),亦即服役一部分自由刑的人,其成绩良好时,即使刑期没有届满,保持善行,且以服从一定机关的监督、指导为条件,暂时释放的情况。在欧洲大陆从19世纪中叶假释制度开始实行,1885年8月14日法律将该制度引入法国。在日本旧刑法中已经规定假释制度 (第53条以下),而为现行刑法所继受[25]

二、假释的要件、撤销和效力

(一) 假释的要件

1. 日本刑法中假释的要件

具备如下要件时,可以允许假释:

(1) 一般的场合。被判处惩役或监禁的人,有悔改表现时,有期刑的执行刑期经过1/3、无期刑经过10年后,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准许假释 (刑法第28条)。所谓“悔改表现”,指根据良好的行状能够证明悔改的情况。具体地说应认为指: ①更生意欲; ②悔悟之情; ③没有再犯之虞; ④社会感情认为假释妥当。所谓“行政机关”,指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监狱长在受刑人经过上述期间时,必须将之通知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再者,监狱长可以向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作出假释的申请。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在有申请时必须指定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进行审理,在没有申请但有通知时酌情指定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进行审理。审理要对行为人的人格、在监狱中的行状、职业的知识、入监前的生活方式、家属关系、其他关系等事项进行调查。进行审理,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作为原则必须会面。准许假释的人被交付保护观察,必须遵守一般遵守事项与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规定的特别遵守事项。被假释人作为一般遵守事项由于不居住应居住的一定住所不能进行保护观察时,可以停止保护观察。保护观察期间是假释的期间即从假释之日到刑期满了之日,无期刑的场合是终身。

(2) 少年的场合。少年时受惩役或监禁宣告的人,①无期刑经过7年; ②依据少年法第51条宣告的有期刑经过3年; ③依据少年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的不定期刑经过其刑的最低刑期的1/3后,可以准许假释 (少年法第58条)。这种场合也交付保护观察[26]

2. 俄罗斯刑法中假释的要件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规定,假释只能对有期限的刑种适用: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自由、军纪营管束或剥夺自由。因为被判刑人的改造过程是逐步的并需要一定的时间。依照刑法典第79条第3款,被判刑人实际服满以下刑罚之后才得假释: (1) 因轻罪或中等严重的犯罪被判刑的,不少于刑期的1/2; (2) 因严重犯罪被判刑的,不少于刑期的2/3; (3) 因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判刑的,不少于刑期的3/4; 以前被假释,而依照第79条第7款规定的根据被撤销假释的,不少于刑期的3/4。被判刑人实际剥夺自由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才能进行假释。这一保留条件不适用于其他刑种。假释也可以适用于被判处终身剥夺自由的人,“如果法院认为他不需要继续服这种刑罚并且已经实际服满不少于25年剥夺自由”(第79条第5款)[27]

关于假释的适用,日本刑法仅限于剥夺自由刑,而俄罗斯刑法除此之外,还适用于限制自由、劳动改造等刑罚,适用刑罚的范围较广。日本刑法对少年犯适用假释的条件宽于普通的场合。俄罗斯刑法针对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其他情况,规定经过不同的刑期才能假释,在假释适用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做法都值得提倡。在无期刑问题上,俄罗斯刑法规定经过25年才可能实行假释,经过时间是否太长,尚有待研究。

(二) 假释的撤销

1. 日本刑法中假释的撤销。根据日本刑法,在如下场合,可以撤销假释的决定 (第29条第1款):

(1)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时;

(2) 假释前犯有其他罪,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时;

(3) 假释前因其他罪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者应当执行其刑罚时;

(4) 在假释期内不遵守应当遵守的事项时。不遵守一般遵守事项与特别遵守事项发生在保护观察停止中时,以之作为理由可以撤销假释[28]

撤销假释的决定时,假释出狱中的日数,不算入刑期以内 (第29条第2款)。

2. 俄罗斯刑法中假释的撤销。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规定:“对被假释人员行为的监督由授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而对军人,则由部队或机关的指挥人员进行。”(第79条第6款) “如果在尚未服满的刑期内: (1) 被判刑人破坏社会秩序并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恶意逃避履行法院在适用假释时责令他履行的义务,则法院可以根据本条第6款所规定的机关的报告作出撤销假释和执行尚未服完的那部分刑罚的裁定; (2) 被判刑人实施过失犯罪,则关于撤销或保留假释的问题由法院解决; (3) 被判刑人实施故意犯罪,则法院应根据本法典第70条规定的规则对他处刑。在实施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法院撤销假释,亦按同样的规则处刑。”(同上条第7款) 斯库拉托夫指出: 只有在假释期中又实施新的故意犯罪,才是撤销假释的无条件的和强制性的根据。其余几种行为则是撤销假释的酌量性根据,法院根据情况可以保留也可以撤销假释[29]

上述日、俄两国刑法都规定了撤销假释的条件,有同有异,各有所长。但我们认为,俄罗斯刑法对撤销假释的条件,分为强制性撤销和酌量性撤销,体现了在假释撤销上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会更利于被假释人的复归社会。

(三) 残余刑期经过后的效力

1. 在日本残余刑期经过的效力。日本学者写道: 假释后没有被撤销,经过残余刑期,认为刑罚执行终了,免除刑罚的执行。这称为期间经过的效力。现行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因为现行法认为刑期进行与有无拘禁没有关系,所以能解释为当然承认期间经过的效力。但是,由于不过是仅仅免除刑罚的执行,所以不像缓刑期间经过后的情况那样,丧失刑罚宣告的效力。

对少年,假释期间终了有以下特例: (1) 少年时受无期刑的宣告者假释后10年; (2) 依据少年法第51条规定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定期刑或者少年的不定期刑,与受刑罚执行的期间同一期间;(3) 少年法第51条规定的刑期或者第52条第1款与第52条第2款的最高刑期的期间 (少年法第59条)。从而,例如,受5年以上10年以下不定期刑的宣告者,受2年的刑罚执行后准许假释时假释期间是2年,但受9年的刑罚执行后准许假释时假释期间为1年。可是,假释中不定期刑的最低刑期经过了时,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根据保护观察中的成绩来看认为相当时,根据保护观察所所长的申请,可以认为刑罚执行终了。该人的刑罚的最低刑期,在假释前经过了时亦同[30]

2. 在法国假释期限届满的效力。法国学者指出: “如果确定期限届满,假释未被撤销,自获得假释之日起,刑罚就被视为全部执行完毕 (刑事诉讼法第733条第4款),由此被判刑人获得最终释放。”不过,虽说刑罚“视为完全执行”,但有罪判决并不因此而消失( “并未被抹去”)[31]

假释期间届满,认为刑罚执行完毕,但刑罚的宣告并不丧失效力。这是日、法及其他国家关于假释的效力的共同点。而日本少年法规定的少年犯假释的效力,可以说是日本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的特点之一。

三、假出所

被判处拘留的人,根据情节,任何时候都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准许假出所。因不能缴纳罚金或者科料而被拘押的人亦同 (刑法第30条)。

所谓“任何时候”,是不必以经过刑期的1/3为必要,认为即使执行的即日也可以的旨趣。所谓“行政机关”,指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假出所的手续准用假释。

假出所不准撤销,对假出所的人也不能进行保护观察[32]

假出所是日本刑法关于假释的特殊规定,它表明假释并不限于仅仅适用于长期自由刑,即使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拘役也可以适用假释,从而拓宽了假释适用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给予肯定评价。


[1]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准备版) (下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508页。

[2] 见〔日〕川端博著: 《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681页。

[3] 见〔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551~552页。

[4]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准备版) (下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509~510页及日本有关法律。

[5] 见〔日〕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407页。

[6] 见〔日〕川端博著: 《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683~685页。

[7] 见〔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7~368页。

[8] 见〔日〕川端博著: 《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685~686页。

[9] 见〔德〕耶赛克等著,徐久生等译: 《德国刑法教科书 (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35~937、940页。

[10] 见〔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358页。

[11] 见〔日〕福田平、大塚仁著: 《刑法总论》Ⅱ,有斐阁1982年版,第118页。

[12] 见〔日〕川端博著: 《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686页。

[13] 见〔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页。

[14]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准备版) (下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529~531页。

[15] 见〔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9~360页。

[16]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准备版) (下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532~533页。

[17] 见〔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0页。

[18] 〔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黄道秀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19] 见〔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689~691页。

[20] 见〔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1页。

[21] 见〔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黄道秀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187页。

[22] 见〔日〕川端博著: 《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691~692页。

[23] 〔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1~362页。

[24] 见〔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黄道秀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25] 见〔日〕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总论)》(改订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515页。

[26] 见〔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565~566页。

[27] 〔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黄道秀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

[28] 见〔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566~567页。

[29] 见〔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黄道秀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200、202~203页。

[30] 见〔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567~568页。

[31] 〔法〕卡·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6~647页。

[32] 见〔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6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