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消灭的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所谓刑罚的消灭,指基于具体的犯罪的成立发生的个别的刑罚权由于一定的事由而消灭的情况。这些事由被称为刑罚消灭事由。刑罚消灭事由,在使既发生的刑罚权消灭这一点上,与从当初就不发生刑罚权的阻却处罚事由,其性质是不同的。
二、刑罚消灭事由的种类
刑罚消灭事由有使观念的刑罚权消灭与使现实的刑罚权消灭,后者可区别为使刑罚执行权消灭与使刑罚宣告的效力本身丧失(大塚仁)。作为刑罚消灭的事由主要有: 1. 犯人的死亡、法人犯人的消灭; 2. 恩赦; 3. 时效; 4. 刑罚执行终了; 5. 假释期间届满; 6.缓刑期间届满; 7. 刑的消灭 (复权)。1~3在裁判确定前,与观念的刑罚权的消灭有关; 在裁判确定后,与现实的刑罚权的消灭有关。在以上7种事由中,与刑罚执行权的消灭或刑罚宣告效力的丧失相关联的,4~6已在有关部分作了说明,在本章不再予以论述[1]。(https://www.daowen.com)
在日本刑法理论上还有学者认为: “刑罚消灭事由有犯人的死亡、恩赦、时效、缓刑期间与假释期间届满四种。”另外单独论述了“前科的消灭”[2]。
法国刑法理论将上述刑罚的消灭称之为“制裁的消灭”。卡·斯特法尼等指出: “刑罚,除已经执行完毕、被判刑人死亡或法人解散而消失之外,——但法人解散并不因此而消灭已经最终确定的金钱性质的制裁 (新刑法典第133—1条) ——还可因两种不同的技术方式而消灭,即: 或者通过放弃让被判刑人执行刑罚之全部或一部,而视刑罚已经得到执行 (特赦、完成时效、减刑); 或者使作为刑罚依托的有罪判决消失。”[3]
关于刑罚的消灭或制裁的消灭,各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有同有异,但主要事由均有揭示,自然具体规定也不一致。本书拟采用西原春夫教授的做法,分为刑罚消灭事由和前科的消灭两个论题,就各国刑法共同规定的主要事由予以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