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的消灭
一、概说
(一) 前科的概念
“前科,这是被法院认定犯有罪行并被判处某种具体刑罚方法的人的一种特殊法律状态。有前科,对某些种类的被判刑人来说,会引起民法或行政法性质的一定后果……至于前科的刑法后果,只有在犯新罪时才会发生。”[15]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1款规定: “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撤销之时止,被认为有前科。在认定累犯时和在判处刑罚时,均应依照本法典的规定考虑前科。”这是以立法的形式对前科的概念和意义作了说明。
(二) 前科消灭的立法理由
昭和22年 (1947) 刑法部分修改之际,关于前科消灭的第34条之2的规定,是在刑罚的消灭标题下新设的。前科,即以前被判处过刑罚这种事实虽然永远不能抹去,但前科的事实伴有各种资格限制、资格停止,如果法律上没有经过一定期间后将之消灭的制度,就会使受刑罚宣告的人承受过于苛酷的负担,并且妨碍他们改善更生、复归社会的情况也多。前科消灭的制度,就是本着这样的意图而设立的。这严格地说不能叫做“刑罚的消灭”,而是意味着刑罚事后效果的消灭[16]。
(三) 前科的消灭与复权
前科消灭的制度于昭和22年刑法修改之际,作为刑罚消灭制度被规定在刑法典中。这是法律上的复权,与根据恩赦法的复权制度具有共同的目的。再者,复权还有根据裁判宣告复权的裁判上的复权,规定这种复权的立法例也不少 (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78条以下、瑞士刑法典第76条以下、德国刑法典第45条b等)。日本刑法没有规定裁判上的复权制度[17]。
可见日本刑法第34条之2规定的“刑罚的消灭”,就是前科的消灭,它与日本恩赦法中的复权具有相同的性质。
二、日本的前科的消灭
根据日本刑法第34条之2的规定: 监禁以上的刑罚执行终了或者被免除其执行的人,经过10年,未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时,刑罚的宣告丧失其效力。罚金以下的刑罚执行终了或者被免除其执行的人,经过5年,未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时,亦同 (第1款)。
所谓“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指其刑罚的宣告已经确定的情况。从而,在上述期间中,即使犯有相当于罚金以上刑罚的犯罪,但其刑罚在法定期间没有确定时,仍适用这一规定。所谓“刑罚的宣告丧失效力”,指刑罚宣告的法律上的效果对将来消灭的情况,既成的效果不发生变更。从而,本人过去受刑罚宣告的事实是不能消灭的。因而法院在审理后一犯罪时,也允许审问这一前科的事实,以此作为量刑的资料也是允许的。
受免除刑罚宣告的人,其宣告确定后,经过2年,未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时,免除刑罚的宣告丧失效力 (第2款)。
刑罚的宣告如果丧失效力,就要将犯罪人的姓名从犯罪人姓名簿(有前科的人姓名簿) 中勾销[18]。
三、俄罗斯的前科的消灭和撤销
(一) 俄罗斯的前科的消灭
依照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86条第2款的规定,被免除刑罚的人,被认为没有前科。因为法律是将前科与判处某种刑罚联系在一起的。依照同条第3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前科消灭: (1) 被判缓刑的人考验期届满; (2) 被判处比剥夺自由更轻刑种的人,服刑期满后过1年; (3) 因轻罪或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3年; (4) 因严重犯罪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6年; (5) 因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8年。前科的消灭不需要法院的专门裁决,也不需要任何证明这一事实的文件。在服刑期满经过法定期限或缓刑时考验期届满,前科的消灭自动发生。
如果被判刑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被提前免于服刑或者未服满部分的刑罚改判较轻的刑种,则消灭前科的期限根据实际服完的刑期自免予服主刑和从刑之时起计算 (第86条第4款)。
(二) 俄罗斯的前科的撤销
除前科的消灭外,刑法典还规定了前科的撤销。刑法典第86条第5款规定,如果被判刑人在服刑期满之后表现良好,则法院可以根据他本人的请求在消灭前科的期限届满之前撤销前科。而在过去的刑事立法中,法院只能根据社会团体的请求,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撤销前科。
(三) 前科消灭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自前科消灭或撤销之时起,过去有前科的人被认为没有前科,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不复存在 (第86条第5款)。例如,如果一个人前科被消灭或撤销,在犯新罪时,过去曾经犯过罪这一事实对定罪没有影响,不得认为是加重情节,法院在解决累犯问题时不得予以考虑[19]。(https://www.daowen.com)
我们认为,前科消灭制度,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因为它有助于有前科的人,消除对他的某种资格限制,完全融入社会生活; 并且人是会改变的,一有前科就终身丧失某种资格,未免过于严酷,前科消灭正可以使之避免承受过于严酷的负担。就日、俄两国关于前科消灭的规定看,日本比较严格,俄罗斯比较宽缓; 但仍然各有所长。日本以经过一定期间未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为条件,是可取的。因为这可以使有前科的人严格要求自己,不再实施新的较重的犯罪。俄罗斯除前科消灭之外,还规定了前科的撤销,值得称道。因为这可以鼓励有前科的人自我要求更严,能有良好表现。
[1] 见〔日〕川端博著: 《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696页。
[2]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准备版) (下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537、540页。
[3] 〔法〕卡·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53页。
[4] 〔日〕川端博著: 《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697页。
[5] 见〔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3、399页。
[6] 见〔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569~570页。
[7]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准备版) (下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537~538页。
[8]② 见〔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570~571页。
[9] 见〔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570~571页。
[10] 见〔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黄道秀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217页。
[11] 见〔德〕耶赛克等著,徐久生译: 《德国刑法教科书 (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8页。
[12]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准备版) (下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539页。
[13] 见〔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黄道秀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198页。
[14] 见〔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黄道秀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214页。
[15] 〔苏〕H. A. 别利亚耶夫等主编,马改秀等译: 《苏维埃刑法总论》,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391页。
[16]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准备版) (下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540页。
[17]② 见〔日〕川端博著: 《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702、702~703页。
[18] 见〔日〕川端博著: 《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702、702~703页。
[19] 见〔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黄道秀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2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