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需要司法精神鉴定

十一、哪些情况需要司法精神鉴定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或嫌疑人有变态心理可疑时,就必须确定他们究竟存在哪一种心理变态,这种心理变态和出现违法行为有什么联系等,并以此为根据判定是否负刑事责任。精神病患者发病时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他们的作案动机往往令人费解。有经验的政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发现作案动机模糊不清时常常会怀疑到这些被告可能存在某种心理变态,提议进行司法精神鉴定。有些狡猾的罪犯企图逃避处罚,有意装疯卖傻,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为辨明真假,也有必要进行司法精神鉴定。还有一些人在发生犯罪行为时并没有任何变态心理疾病,而在拘留或逮捕后出现心理变态现象,这时就需要确定他们能否继续受审,能否适用刑罚等。已经关押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时也会出现某些心理变态现象,以致影响到他们的继续服刑改造,也需要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以保证改造环境的正常秩序。

在民事案件中,当怀疑当事人有变态心理可疑时也需要通过司法精神鉴定,了解当事人是否存在心理变态疾病、当时的心理状态、有没有行为能力,以确定其法律行为的有效性。(https://www.daowen.com)

其他各类案件中的被害人、证人、检举人、自首人等有变态心理可疑时,也同样需要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以核实他们陈述、检举材料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有些精神病患者由于受妄想幻觉影响会主动去公安部门“自首”,称“××案件是我做的”“耳朵里声音讲我是罪犯,我来交代”;或揭发某个单位个人正在迫害、跟踪自己;有时还会把饭菜、饮料等拿到公安局去要求化验,称别人在里面放了毒药。还有,令人难解的自杀行为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的一种症状表现。有时为了弄清自杀的性质也需要对死者进行司法精神鉴定,这称为死后鉴定。

(郑瞻培 林镇祥 张钧贤 邬松泉)

○摘编自《变态心理与违法行为》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