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及义务教育的认识
我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现程度不仅取决于对教育机会民主化重要性的认识程度,还取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包括经济对普及教育的需求程度)。前者从政策上决定着普及教育事业的实现程度,后者从物质条件上决定着实现的可能性;前者的作用在于通过既定的社会制度对普及义务教育的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和不同阶层的教育条件进行平衡,从而加速普及程度,而后者通过提供物质条件来保证普及义务教育的实现程度。换言之,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的剩余劳动,如果没有相当多的社会剩余劳动,就不可能普及更高程度的义务教育。同时,如果有了充分的社会剩余劳动,而没有适当的政策对教育资源进行符合时代精神的公平分配,教育的普及仍然不可能真正实现。
一、普及义务教育的重要性
(一)普及义务教育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1.义务教育是培养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生产力中的最重要的因素。当人们还不具有任何科学知识和生产经验、劳动技能时,只能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
马克思主义还认为,科学知识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东西,在它未被劳动者所掌握并运用到生产中之前,它也只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而要把上述两种潜在的、可能的生产力变成现实的生产力,换言之,使科学知识与劳动者结合起来,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必须通过教育才能实现。教育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是使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由于义务教育的基础性特征,其在培养现实生产力中的作用就更加突出。显然,少年儿童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之后,具备了一定的文化知识基础,就能更好地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科学生产,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
2.义务教育是培养专门知识形态的劳动力的基础工程
马克思指出:“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只有专门的发达的劳动力,才能很好地使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设备,并对它进行创新和改造,创造出更多的劳动价值。要培养这样的劳动力,就必须依靠教育。
义务教育对于培养专门知识形态的劳动力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义务教育将为培养具有专门知识形态的劳动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3.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是现代物质资料再生严的必要条件
现代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从一开始就离不开教育,教育是现代物质资料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教育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途径和重要手段,是劳动力的生产者和供应者;国民经济的发展是靠社会劳动力的共同努力实现的,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则是劳动力的消费者和需求者。因此,劳动力再生产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日本文部省早在1962年的白皮书中就曾指出,“科学技术的熟练、生产者的才能等重要因素,对于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不亚于增加物的资本和劳动力的数量”,“而人的能力开发,则依赖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4.义务教育是科学知识再生产的重要工具
科学知识是生产力,教育则是实现这一生产力再生产的重要工具。义务教育在科学知识再生产方面所产生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对科学知识的继承上。义务教育以人类稳定的、公认的科学知识为基本教学内容,通过有限的时间,最大限度地将人类现有的科学知识传递给下一代,为新一代人认识世界奠定了重要基础,而这一基础往往又为少年儿童以后对科学知识的新认识和新发现准备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务教育是科学知识再生产的重要工具。
(二)普及义务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人的素质是历史的产物,又给历史以巨大影响”。《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要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从根本上来说必须通过教育。承担实施义务教育责任的中小学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就更为突出。
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历来认为,学校教育在一个人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比遗传、环境等其他因素更为重要的作用。教育是有目的、有意识、有系统和有一定计划的活动,它能够根据社会的需要制定方针,并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设计正确的方法与措施。特别是从义务教育对象的特点来看,学生正处于少年儿童时期,这一时期是形成公民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世界观、人生观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少年儿童的身心可塑性很大。毫无疑问,有目的、有计划的学校义务教育对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修养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事实与教育历史的研究也充分表明,学校既是该时代精神文明的主要发祥地,同时又是建设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众所周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人口占社会人口的比例很大,约占三分之一。特别是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近2亿,中小学教师近500万。随着《义务教育法》的深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进一步实行,全国所有的少年儿童都要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广大儿童及教师的精神文明状况,必然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从当前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中存在的大量问题看,义务教育的意义就更为重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不少人只重视市场经济的效益,而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导致了在精神领域的各种不正之风,大到社会风气、道德规范及行为,小到商品交易、言谈举止,都产生了许多令人深感忧虑的现象。有的人利己主义严重,根本不顾个人行为会对他人及社会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还有的人“一切向钱看”,在经济生活中,片面追求物质利益,唯利是图;还有的人,社会责任感严重缺乏,没有起码的职业道德。个别企业与个人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生产假冒商品。有的饮食服务行业不讲卫生,不顾群众的身体健康,非法经营。显然,上述社会现象,都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重大阻力。其结果是使有的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失去信心。总之,面临上述严重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义务教育也必须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年轻一代的精神文明素质,增强与腐败现象进行斗争的觉悟和能力。
二、义务教育的特点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强制性地要求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
概而言之,义务教育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义务教育的基本特点
1.强制性
义务教育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要求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接受一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同时要求国家、社会和家庭必须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具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凡不能履行权利、义务者,按法律应受到惩罚。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人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义务教育法》还对妨碍或破坏义务教育的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如对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扰乱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以及侮辱、殴打教师或体罚学生等构成违法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督促广大人民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得到普遍的贯彻执行。
目前,从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来看,就父母来说,由于一些人对自己应尽的义务或职责不明确,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导致一些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短期行为出现。例如,有的人不让自己适龄的子女入学或中途退学参加劳动或经商;有的人由于受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的影响,让女儿辍学搞家务等。在社会上,有些单位和个人招用适龄少年就业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一些在校的儿童、少年弃学做工经商。这些行为妨碍了儿童和少年正当的接受教育的权利的实现,不利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也不利于儿童、少年和家庭的长远利益。
2.民主性
义务教育是面向一切人的教育,从它一开始产生的时候起,就具有为争取人类教育机会和权利的均等而奋斗的目的。它要求全社会所有的适龄儿童不论贵贱、等级,不分男女,不管种族和民族,都有权利进学校受教育,显示着强烈的民主性。几百年来,正是在民主思想的指导下,人类普及义务教育的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3.基础性
从义务教育在整个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看,它属于基础教育阶段,是基础性教育。义务教育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职能:第一,培养青少年儿童的基础性文明;第二,进行公民基本品德素质的教育;第三,提高青少年儿童的身体素质。义务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青少年儿童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4.免费性
免费是义务教育的又一重要特征。从教育史上看,早在宗教改革运动时,马丁·路德于1530年《关于送子弟入学义务之讲演》中就呼吁:“教育机关应由公费设立。”19世纪70年代以后,美、日、英、德、法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施了免费义务教育。有的国家甚至认为:“没有免费教育作为保证的义务教育是不能称为义务教育的。”
关于免费的范围,各国也不相同,而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变化。联邦德国各州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制度,一部分州还免收学习用品费。法国免收学费,还提供书籍,家离学校远的学生免收交通费。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还实行教科书免费,偏僻地区学生用品和交通费减免。近年来,印度、肯尼亚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实行了义务教育免费措施。
各国普及义务教育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性,免费问题得不到落实,义务教育就不能得到真正实现。当然,各国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开始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时间有较大差异。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事实表明,只有免费,普及义务教育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也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关于是否免收杂费,则视各地政府财政状况而定。这既符合国际经验,又符合我国人口众多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有以下益处:第一,便于提高受教育者的积极性;第二,有助于保证经济落后地区有困难的适龄青少年儿童按时就学;第三,充分体现义务教育的普及性特征。为了推动义务教育的发展,当代各经济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不仅免缴学杂费,还采取了其他种种有力措施,如为学生免费提供学习用具、教材、午餐,有些国家为边远散居学生提供交通工具等。
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并不是义务教育的根本特征。因此,也有少数国家在义务教育实施中没有采取免费措施,仍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5.世俗性
义务教育是公共的社会事业,不是教派或私人的事业。义务教育从产生之日起就带有鲜明的世俗性,它反对宗教的影响,主张教育内容、方法以及形式的非宗教性原则。
法国早在1882年3月就颁布有关法律,规定中小学实行非宗教性原则,认为国家教育不能为任何一种宗教服务。为了避免宗教思想对年轻一代的影响,1886年10月,德国颁布法律,禁止圣职人员任小学教师,当教师违背非宗教性原则时,父母可依法要求教师赔偿损失。法国还规定,教科书必须保持非宗教性。
美国法律规定在公立中小学校中排除宗教教育。宗教教育在美国公立学校中没有地位。比较教育家埃德蒙·金说:“宗教教育被看作是家庭里的事情。事实上,在某些州,教会与政府在宪法上分离,扩展到拒绝为教区学校提供公共运输工具。”在南卡罗来纳、南达科他等州,教派学校必须经公立学校行政当局的批准才能开办;其他许多州对教派小学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技术也规定了一定的标准。此外,美国许多州的宪法还规定,禁止对宗派性的学校予以公费补助,甚至也不给教会学校的教师支付工资。
社会主义国家尤其强调普及教育的非宗教性原则。仅就任何宗教对教育的干扰这点而言,苏联20世纪20年代宪法就规定:“为了保障公民在道德行为上的自由,教会是与政府分开的,学校也与教会分开。”20世纪40年代,民主德国建立后,取消了一切教会学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6.阶级性
从面向少数人、造就少数人的学校教育,转变成为面向全体、造就全体的义务教育,这在教育价值观上是一个大的转变和进步,但这并没抹杀义务教育所具有的阶级性。第一,资产阶级在实施义务教育时,虽然自觉不自觉地意识到了国家和民族的兴衰不仅仅取决于少数高踞群众之上的“精英人物”,而且还取决于劳动者和全民族的素质,但是他们是把劳动者和人民群众作为奴仆来看待的,指导他们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然是“英雄造时势”的唯心史观。只有社会主义的义务教育,才把劳动者、人民群众作为历史的主人来对待,指导我们实施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的唯物史观。第二,义务教育在其根本上是以培养国民精神为重点的基本教育,借以养成拥护本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国家、民族的领导集团忠诚的思想。在这一点上,资产阶级国家所实施的义务教育和社会主义国家所实施的义务教育也是不相同的。如果我们今天施行的义务教育不把培养少年儿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信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观念放在突出位置上,却迷恋于考试、分数、升学率等,那么,义务教育就丢掉了灵魂,从根本上迷失了方向,当然也就谈不上教育质量了。第三,所有国家和地区在义务教育中无不十分重视通过民族文化的熏陶,培养年轻一代的民族自尊心、民族自豪感等民族意识和爱国主义情感。但是,“民族问题说到底是阶级问题”。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义务教育决不能走这条道路。在当前,结合我国实际,在我们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始终应该培养年轻一代的自尊心、自豪感和自信心,使他们了解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并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二)义务教育与其他教育的区别
1.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
如前所述,义务教育是由国家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接受,社会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普通教育,其根本特征是强制性。在法律的强制下,政府对人民、家长对社会、各级政府对全体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都具有不可逃避的法律责任。而普及教育一般不带有强制的特征。就教育的对象来说,普及教育的对象除儿童外,还有成年人和青年人,由此可见,义务教育仅仅是普及教育中法律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强制教育的部分。从各国情况来看,两者的起始年龄稍有差异。
2.义务教育与初等教育(https://www.daowen.com)
初等教育,即小学教育,亦称基础教育,是为受教育者的文化知识基础和初步生活做准备的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第一个阶段的教育,对象一般为6—12岁的儿童。从教育内容上讲,初等教育以德、智、体、美为重。就智育来说,以培养学生读、写、算的能力为核心。由于初等教育对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在一定历史时期,都把普及初等教育定为普及义务教育或普及教育的主要目标。
需要指出的是,普及初等教育虽然是义务教育普及的目标,但二者仍然不可等同。而且,初等教育的年限也与义务教育的年限不完全一致。如有的国家义务教育年限长于初等教育年限,多达9—12年。当然,也有的国家义务教育与初等教育年限相等,在这类国家里,普及初等教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意义比较相近。
三、普及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普及义务教育虽然取得了初步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而且还面临着未来发展的严峻挑战。面对这一切,唯有改革才是出路,而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有效的改革措施。我们认为今后普及义务教育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原则
从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看,它属于基础教育阶段,是基础教育。作为基础性的义务教育,它的主要职能有以下几个基本方面:一是培养青少年儿童的基础性文明,即传授基础科学文化知识,使学生掌握读、写、算等基本的技能。同时还要培养学生获得知识、运用知识改造世界的能力。二是向青少年儿童进行基本的公民品德素质的教育。三是提高青少年儿童身体的基本素质。总之,义务教育的直接目的不是培养工程师、医生、教师,也不是培养技工、拖拉机手、缝纫师和农艺师;义务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青少年儿童最基本的公民素质,是为青少年儿童未来发展奠基。我们认为,义务教育的根本任务是要培养青少年儿童形成良好的人格品质,正直、公正、忠诚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并具有强壮的体魄。
义务教育的基础性还表现在它的多种功能上,它不仅奠定了青少年一代国民素质的重要基础,同时也奠定了其他更高一级教育的根基。一方面,作为培养国民素质的基础性教育,义务教育搞不好,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就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作为整个中国教育大厦的根基,义务教育办不好,大厦就不牢固。因此,为了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为了建造稳固的教育大厦,今后必须在发展义务教育上下大功夫,坚持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方向,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做好人才基本素质上的准备。
(二)坚持义务教育为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服务的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这是我国教育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也是我国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出发点。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义务教育的基础性特征,它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服务具有周期长、生效慢的特点。我们绝不能因此而忽略义务教育的重要性。相反,我们应当看到它在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发展中的地位,从长远考虑,把普及义务教育真正重视起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今后发展义务教育,必须坚决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和短期行为,任何过早地背离义务教育基础性方向的做法都应坚决制止。当前还要注意解决好义务教育中的分流问题。在原则上,我们认为过早地分流必然会干扰义务教育的发展方向。在我国情况比较特殊的地区,实行义务教育的分流更应当慎重。经济落后地区、农牧区在当前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加强职业教育的因素,以提高教育的适用性。普及义务教育是我国长期发展的百年大计,我们应当保证其主流,要有基本的素质要求。
(三)从我国国情出发,稳步推进普及义务教育事业,防止冒进和浪费的原则
发展义务教育,不仅要考虑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长期发展的需要,坚持义务教育发展的基础性方向,与此同时,还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国家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基本依据,来确定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规模、速度和结构,以保证义务教育的稳步发展。没有稳定,就没有速度。
回顾历史,过去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上的一个错误就是盲目追求数量和规模的片面发展,人民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方面的教训非常惨重。今后发展义务教育再也不能凭主观臆断追求虚名,而是要切实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办学效益和质量,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总之,国内条件和国际经验表明,今后发展义务教育,首先要保证稳步发展,在稳定中求发展。实际上,也只有稳定发展才能产生真正的效益和速度。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普及义务教育,必须坚持教育机会、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二者相互制约。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反映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一致,并已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中得到了根本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普及义务教育的实践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历史过程。普及义务教育的充分实现不仅需要国家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更需要每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把接受基本的教育看成是自身的权利和基本义务。只有使教育权利、机会与其义务得到有机的统一,普及义务教育才能得到更充分的实现。
教育的权利意识与教育的义务意识的协调统一,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由强迫走向自发,再由自发走向自觉的重要环节。
(五)坚持公民素质培养为第一位的原则
发展义务教育,一定要将培养公民的素质放在第一位,要以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完善为根本目标。任何以实用主义为目标过早地、不适宜地强调升学教育的短期行为都是对义务教育宗旨的严重危害,也是对整个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危害。毫无疑问,普及教育是我国教育机会民主化实践中长远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决不可持有急功近利的思想。
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还必须广开财路,广泛吸收资金。“要通过比以往规模更大的行动来满足全民的基本教育需要,就必须开发现已有的和新的财力资源—无论它是公众的、私人的还是赞助的资源,社会各界均应做出自己的贡献。”“因为基础教育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经费可能是他们对人民和国家的未来所提供的最大的投资。”据此,我国也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四、我国义务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在看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必须看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无论这些问题是来自于教育内部还是外部,是历史方面的还是现行政策方面的,也不论是客观的还是人为的,都将给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如果把眼光看得更远一些,我们便能清楚地感到,普及义务教育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任务还十分艰巨。
关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反思,我们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地区义务教育观念落后
在我国的民族地区,受到历史、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仍有一部分人对义务教育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这便使我们整个民族的成员不能从更高更深的层次上科学地认识现代义务教育对现代社会生活所发生的重要作用和深刻影响。
首先是这些地区的部分领导对普及义务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至今有些领导认为教育可抓可不抓,可早抓也可晚抓。还有的同志整天为经济发展速度发愁,对招商引资、兴建企业劲头十足,唯独对办教育很不重视。由于部分领导对义务教育认识不足,所以在实际行动中,常常是抓教育嘴上说得多,行动干得少,声势造得大,落实兑现少。实际上,在很多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战略地位有名无实。
其次是部分群众对普及义务教育认识不够,没有认识到现代义务教育对整个中华民族发展以及自身素质提高的重要意义。一些落后地区的群众宁愿集资修庙宇,也不肯把钱花在建学校、办教育上。
另外,很多人还未能从法制的观点来认识义务教育的重要性,义务教育法制观念十分淡薄。有不少人只承认接受义务教育是自身的权利,却不承认自身对义务教育应尽的义务,使教育权利与义务相脱离。我国民族地区依然存在的适龄儿童辍学、女孩不上学的现象,正是人们义务教育法制观念薄弱的突出表现。
(二)实施义务教育基础条件的局限性
义务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实现条件具有相对较强的依赖性。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还受到以下基础条件不足的局限。
1.教育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资金短缺
尽管近年来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经费实现了增长,但是由于教育经费内部分配不合理,义务教育经费比例偏低,再加上基础教育经费长期以来欠账太多,以及使用中经费管理不善、浪费严重,使义务教育经费十分拮据。在许多地方,由于人员经费比重过大,增长的教育经费几乎全被抵消,情况严重的农村地区,甚至全部教育经费都难以支付人头费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必然直接影响我国普及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改善。
2.义务教育师资队伍质量不高
在多数的发达省份,义务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教师队伍的质量仍然不高。这不仅表现在学历上,还表现在教师队伍的职业化程度低,业务上缺乏严格的专业训练,教育科学素养差。
与教师质量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小学教师待遇低,教师队伍不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落后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有了一定的变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教师的经济地位,使得很多地方的中小学教师家庭平均经济收入低于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教师队伍经济待遇低,直接导致了教师职业的离心力增强,教师队伍流动力增大。
3.《义务教育法》贯彻不力,法律体系不配套、不完备
依靠法律措施和手段来推行普及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根本特征之一。《义务教育法》颁布已经很长时间,而相当多的人们至今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治教。许多地方离开了法制渠道去解决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效果往往很差。
另外,从法制建设来看,我国义务教育的法规体系还不完备,给义务教育的普及与依法治教也带来了一定的客观困难。
(三)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以来,虽然在全国各地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发展很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程度、教育价值观念、办学条件以及人口发展状况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了城乡在普及义务教育发展速度上的不平衡;其次,城乡教育资源的发展不平衡,全国的贫困地区大多在偏远的农村和山区,温饱问题难以解决,教育经费显然不足以与城市相比;再次,在师资和办学条件方面,农村远比城市落后。
2.男女儿童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
我国是一个深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的国家,女童教育所受到的影响非常明显。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家庭孩子多,很多女童不得不提前打工,为家庭分担压力。女童义务教育问题已到了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程度。
3.我国不同民族的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
各民族由于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经济发展的差异,在义务教育发展上也不平衡,尤其在学生入学率上差别较大。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学龄儿童入学率已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但西藏、甘肃、青海等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学龄儿童入学率则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此外,各省区之间、各省区内部,普及义务教育的发展也还存在着不平衡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