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民族地区教育的基本政策
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历史和经验表明,尊重民族特点,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去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和制度保证。中国幅员辽阔,各民族发展的历史和文化差异明显,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教育发展也不平衡,只有当地少数民族最了解自己的实际情况,他们对如何发展民族教育最有发言权。在教育体制、办学模式等方面,既不应把适用于汉族地区办教育的做法和经验机械地搬用于各少数民族地区,也不应把某些民族地区的可行办法和经验机械地搬用于其他的民族地区。如果一切都由中央统一规定,就难免“一般化”和“一刀切”。因此,只有充分行使民族区域教育自主管理和照顾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特点,才能充分尊重少数民族自主发展教育事业的权利,也才能因地制宜地不断加快民族区域地区教育发展的步伐。
一、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基本要求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建设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贯彻和实施都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发展民族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民族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我国民族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民族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民族教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一是坚持党对民族教育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民族教育的重要特征。离开了党的领导,民族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就成了一句空话。二是坚持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中心。民族教育必须主动积极地适应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服务,为不断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服务。民族教育还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的思想。只有这样,民族教育才能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和社会功能,更好地为发展民族地区生产力服务,同时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三是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民族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集中地体现在使受教育者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上,这是社会主义民族教育性质决定的,也是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的核心内容。
(二)发展民族教育必须在继承发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吸收其他民族的文明成果,坚持改革、扩大开放
发展民族教育,要在继承和发扬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和交流,各少数民族的教育既能保持自身特色,又能反映时代特点,使各民族间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学习使用“双语”、“多语”既是民族进步的条件,也是民族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民族来说更为重要。发展民族教育还要始终坚持以改革统揽全局,改革是使民族教育的发展适应时代特点,发挥更大社会效益的关键。要经过改革,使民族教育更加适应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三)发展民族教育,要坚持国家扶持、发达地区支援和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
由于历史的原因,多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民生活较为困难,生产环境艰苦,教育的成本较高。在这种情况下,要改变教育落后的局面,首先需要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把民族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上,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办学的积极性,努力增加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同时,国家也要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标出发,在财政上对民族教育采取倾斜政策。中央领导同志曾指出:“中央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还要继续大力帮助,包括财政、金融、物资、人才、科技以及其他一些政策性的扶贫。”“沿海地区和发达地区毫无疑问也有这个责任,要把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作为自己的一项光荣任务。一个省有困难,各省来相帮;一方有困难,八方来支持。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这种人民之间、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团结、支援、相互协作的原则不会改变。”
(四)发展民族教育。要努力做好立法工作
我国民族教育的相对落后状况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国家必须建立一套能帮助和保障是民族教育发展的法律制度,否则民族教育就可能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态度和政策是不同的。在旧中国,反动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和民族同化政策,少数民族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受到严重束缚。新中国建立后,消灭了剥削制度,消灭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国家制定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等一系列民族政策,各民族人民获得了平等的受教育和发展教育事业的权利。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和教育还很落后,特别是民族教育很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国家必须要制定并不断完善一套体现社会主义原则的民族教育法律制度,以帮助和保障民族教育的发展。
(五)发展民族教育。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教育管理干部和师资
从长远看,民族教育要发展,离不开两支队伍。一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教育管理干部队伍。这些人要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熟悉教育规律,能够从本地区本民族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按照江泽民同志的要求,他们既要成为政治家又要成为教育家。二是一支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优良的多民族教师队伍。他们是完成民族教育所承担任务的重要力量。教师对于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育改革起着决定性作用。建设一支忠诚于民族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多民族的教师队伍,是民族教育深化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大计,也是民族教育一向非常紧迫的战略任务。
(六)发展民族教育必须坚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义务教育的活动,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无神论教育,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在群众普遍信教的民族地区,要注意发挥宗教界爱国人士关心和支持教育的积极性。
二、我国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政策
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我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不同时期,依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总政策和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针对少数民族的文化历史特点,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程度和经济发展实际水平,提出了各个时期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大方面。
(一)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坚持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最根本的政策。民族平等表现在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各民族平等地拥有自己的称谓,其中也包括了在发展民族教育方面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的权利需要正确认识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必须从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各民族教育的不同发展因素,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制定不同的发展措施,走不同于一般教育发展的道路。这是依据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而得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族教育理论的基本依据之一,其基本内容主要反映在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文件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中。
充分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本着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为各少数民族提供同等教育条件、平等接受教育的过程。能否使我国少数民族享有教育上的平等权利,是我国少数民族能否在政治上体现平等权利的重要方面,是能否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和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民族特点、民族差别、民族矛盾会长期存在,因此,正确处理民族矛盾和民族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下,保证少数民族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
(二)尊重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民族教育的自主权利(https://www.daowen.com)
民族教育的自主发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我国宪法等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力,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及其实施过程。也就是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需要与可能,独立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内部条件,是对民族教育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1954年颁布的《宪法》指出:少数民族区域地方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82年颁布的《宪法》也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提出了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的四个方面: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和奖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决定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以及学习汉语言的问题。
(三)重视民族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为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国家规定在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教育部门内,必须设立少数民族教育机构承担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责任。规定各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教育行政机构,应把发展与改革民族教育作为本地区教育工作的重点。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地、县,要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置民族教育机构或配备专人,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目前,国家教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管理部门中一般都设有民族教育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民族教育事务。国家民委设有教育司专职民族教育事务。这些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能是在民族教育工作中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教育政策,并依据国家机关制定的民族教育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和管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这就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民族教育管理系统。民族教育管理机构的建立,加强了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供了组织保证。
(四)优先和重点扶持民族教育事业
采取特殊措施重点扶持民族教育事业,是指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民族地区民族教育的实际情况,有侧重、分步骤地对民族教育给予支持,以实现民族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对民族教育采取重点扶持的政策是党和国家历来坚持的基本政策。其精神是: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多渠道筹措民族教育经费,增加民族教育的投入。对民族教育,特别是困难较多的民族地区的教育,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给以必要的扶持。除中央向地方下拨的各项教育专款要给予照顾外,有关省、自治区财政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其数额由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拨给民族地区包干经费中的“三项”补助经费(民族地区机动金、边境地区事业建设补助费和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各省、自治区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民族教育。国家拨给的民族教育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五)必须充分照顾民族地区的实际和特点
民族教育工作必须充分照顾民族特点,要求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民族教育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因地制宜地促进民族教育发展。也就是在思想路线上民族教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防止照搬照抄不符合少数民族教育特点的其他模式。在不同的民族教育政策文件和规定中,党和国家都强调,民族地区的学校办学要适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办学形式和教学方式。在一部分教育基础较差的贫困山区和牧区,应重点扶持办好寄宿制民族小学、中学或民族班,努力培养合格的小学和中学毕业生,为普及义务教育和培养各类人才打好基础。学校布局既要结合当地实际,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又要注意办学效益,合理设点。可以分别在民族地区和散杂区设立民族幼儿学校、民族中小学、民族师范、民族中专、民族职业中学等。也可创办独具特色的民族学院和民族大学。在一部分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设立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班和预科班等。提倡不同民族学生合校合班或合校分班上课。要提倡汉族青年学习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历史和医学等,以利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增进友谊和团结;风俗习惯差距较大的,可实行分餐、分宿。有些地区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童入学和巩固率很低,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动员女童入学。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解决学生辍学、流失问题。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这些基本政策,是正确认识和解决少数民族教育思想路线和具体工作方面的问题的重要依据。
(六)考虑不同地区差异,促进民族教育均衡发展
考虑不同地区差异,促进民族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进行教育宏观调控中,要根据教育发展层次的不同,划定不同的发展类型,分步骤地促进处在不同发展水平上的民族教育协调发展。照顾差异、均衡发展的思想,揭示了民族教育发展的战略步骤问题。在对待高度不平衡的民族教育方面,民族自治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教育宏观调控中,要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要求,确定层次、划定类型,使民族教育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七)多层次、多形式举办民族教育
多层次、多形式举办民族教育,是依据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教育实际状况提出的一项基本政策。要求在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教育活动中,因地制宜、不强求划一,不受任何现成模式的束缚,多层次、多规格的培养少数民族专门人才,以提高我国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民族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要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和特点出发,遵循教育规律,真抓实干,协调发展。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认真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调整与改革,使民族教育的内部结构、层次比例,办学形式更加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各民族虽然有着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共同性,但各民族、各民族地区之间,由于社会、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心理素质、经济文化水平和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目前仍存在着很大差别。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地经济发展速度不同,更加大了区域间的不平衡,与其他地区相比,少数民族地区对人才多层次多类型的需求方面更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只有多层次多形式举办民族教育,不拘泥于任何现成模式,才能满足民族地区对人才的特殊需求,促进民族地区人才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结构趋于合理。多层次多形式举办民族教育的思想,解决了民族教育办学方式的问题。
(八)重视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并切实加强领导,是指党和政府的各级部门要充分认识民族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并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行使行政干预的过程。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重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民族教育所具有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对民族教育工作加强领导,如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举办寄宿制民族中小学、采取特殊政策解决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比例、增加民族教育经费投入等问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是国家和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尽快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水平,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疆,落实民族政策的需要。
(九)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本民族语言文字招生政策
少数民族学生长期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为了照顾这部分学生入学的要求,国家对此做出给予少数民族考生适当照顾的规定。如“只要他们的学科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标准,汉语程度估计能够听懂讲课,则予以优先录取”。用民族语言教学的高校或班级,可用民族语言单独进行招生考试。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可申请免试外语。报考用民族语授课的高校的民族聚居区考生可以用民族文字答卷。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由自治区命题、考试和录取,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普通高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教委另行命题,不翻译成民族文字,用汉语言答卷。
国家有关部门还采取积极措施,在招生和毕业生就业中实施倾斜政策,以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比例和少数民族学生就业率。在20世纪50年代,国家有关部门就曾做出高等学校或一般中学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应制定适当的入学成绩标准,并在他们入学后提供适当补习条件的规定。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高考制度后,国家规定高等学校在录取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对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的办法;对毕业的少数民族学生,根据所学专业、民族和籍贯等条件,尽可能地分配到本地区民族事务机关和民族学校工作,以便为他们能更好地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教育政策从思想上、制度上、组织上、措施上,较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民族教育的发展动力、根本任务、法律保障、外部条件、思想路线、战略步骤、办学形式、德育标准和组织领导等方面的问题,今天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体系。可以说,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实践过程全面反映了中国民族教育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这些成就也是党和国家在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中所起的正确引导作用的反映。民族教育政策的实践过程是一个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在认识上不断深化的过程。总之,任何一项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出台,都反映了我们对民族教育规律认识上的提高,也正是有这样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才使我国民族教育在政策上不断创新,在实践上不断深化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教育政策不断出现新的内容和举措更是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些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体系,是民族教育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