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民族地区教育体制改革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概括地说,就是要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它要求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能够大大地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的增长,使国家、社会能够拿出更多的财力和物力,支持教育事业的加快发展。也可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人们教育观念的转变,使社会为学校发展提供条件。
一、市场经济建立与民族教育体制改革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并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教育体制及其运行机制。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这种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少数民族教育也是如此。少数民族教育总体上落后于全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同时也滞后于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提出了改变原有的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要求,而且为少数民族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提出了目标模式和客观依据,创造了适宜的外部环境。
(一)市场经济建立对少数民族教育体制的影响
我国20世纪末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这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期的伟大历史任务。从2010年开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关键是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就基本内涵来说,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自动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主要方式,同时它也是社会化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形式,是社会化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一种经济体制。资源配置方式、经济运行形式和经济体制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规定性。从本质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有5点: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市场关系的平等性,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市场发展的开放性,市场运行的有序性。这些基本特征是不依赖于社会制度而存在的,无论是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普遍适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是一般共性与制度特性的统一,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不是有计划与无计划、计划性与盲目性的问题,而主要是基本制度不同,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最根本、最本质的区别。
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和它对各种人才的需求,也必然会对教育事业提出新的要求,要求教育在人才培养的规格、数量和质量等方面不断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教育体制的改革能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就要看教育的功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教育所体现的人才资源是否得到优化配置。由此,我们就可以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教育的关系,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教育,通过教育培养出合格的高素质的人才,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之,教育的发展也只有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来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才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
少数民族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必须依靠民族教育的发展,而民族教育的发展又必须适应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总之,优先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快改变学校教育的落后状况,为经济建设提供质量合格、数量足够的各级各类人才是少数民族地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向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条件。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方针,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是各条战线的共同任务,也是教育的主要任务。民族地区教育必须坚持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国少数民族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这是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根本目的。
民族教育必须适应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有一个是主动还是被动适应的问题。适应,一定意义上意味着受制约,也就是说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制约民族地区的教育,必然要求教育依据经济体制加以变革,以求得协调发展。适应也意味着促进,必须是积极、主动地适应。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包含着教育要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含义。我国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族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起重要作用。因此,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包括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发展都会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少数民族教育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基础工程,没有现代化的少数民族教育体制,市场经济难以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而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只能依赖教育。因此,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体制改革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为依据,着眼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少数民族教育体制改革的意义
民族教育体制,是指多民族国家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机构设置以及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它涉及的是民族教育的宏观内容,最主要的是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以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五个方面。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这是一场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全方位改革,对教育体制的改革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西部开发的到来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体制开始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办学体制、投资体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日益显示出其弊端,这不但会制约今后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培养,而且会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少数民族教育特别是教育体制必须加快变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三)旧经济体制下的教学困境
1.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揽办学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也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相适应,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实行的是国家集中计划和政府直接管理的办学,虽然国家依法赋予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教育自主管理的权利,但就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体制特征而言,基本上与其他地区一样,还是由政府包办教育事业,办学体制带有突出的封闭性。这使得学校成为教育行政部门的依附物,缺乏办学的自主性,不利于学校积极性的发挥。这种僵化、单一的办学体制使得教育经费来源单一,造成教育经费紧张,教育发展困难,而另一方面,又堵塞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各方面投资办学的渠道,使得社会各方面既无兴学办教的责任和义务,又缺乏资助教育的动力和途径,形成了教育发展和社会发展相互脱节的状况。在民族地区,这些问题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领域中都同样存在,缺乏个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导致了办学力量的单一化。
2.计划经济下的教育领导管理体制不适应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挑战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的同时,教育管理系统的宏观运行模式也必将经历一个由传统的硬性的“行政一计划一行政”模式向充满活力和弹性的“市场一计划一市场”模式的转换,前者是坚持统包、统分、集中计划管理的中央集权和层层负责的行政约束制度模式,这是一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得过死、管得过多的中央集权式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下,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管理实行的主要还是行政性计划管理模式,而民族地区在教育方面往往是被动地接受中央支持政策,缺乏发展的自主性、创新性。这种教育体制呆板和僵化,当然难以适应以市场作为调节资源手段的经济体制,也不能适应教育自身发展需求。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民族地区的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走向市场,接受社会的选择,建立接受中央统一领导和少数民族地区充分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也必须面向市场,自主决策并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变化的要求。
3.政府独家办学的教育投资体制已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财力资源紧缺,而教育活动的有效开展和高质量运行又有赖于国家的大力扶持和自身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建立积极的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筹措和分配机制是保证教育投入、落实民族教育超常规发展战略地位的根本措施。长期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投资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和地方预算内计划的拨款,教育转移支付、来自国家的各种教育专项拨款和其他教育经费补助,但没有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教育投入。近几年,这种状况开始有所改变,但远远未对教育投入不足问题形成较大的扭转态势。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缺乏社会力量有效支持,也是严重制约民族教育发展的原因。与此同时,也形成一种教育经费不足问题完全依靠下拨和补助的“等、靠、要”的心理定势,这是不利于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
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及教育投入的大力支持。但是,由于目前国家财力还十分有限,以及我国尚有相当一部分非少数民族不发达地区也需要中央给以经费支持和物质援助,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投入不可能完全由中央财政完全包下来。必须形成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主、社会和个人共同参与办学,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即建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社会和个人集资、捐款办学以及设立各种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投资体制。
4.僵化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使政府教育管理体制产生变革,同时也对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产生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使学校的行为方式由行政制约型向需求约束型转变,而竞争机制的引入迫使学校不得不提高教学质量以增强其竞争实力,而学校如何正常运转、高质量运转,则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相关。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是学校内部的教育管理体制,涉及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机构建设、职能划分、各层级的职责权益,以及教师、学生的职责与权益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也是像机器一样的方式运转,各部门、教师和学生都只是保证机器正常运转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独立自主的地位,也没有独立的利益,学校只是政府统一计划的执行部门,学校的专业设置按计划、招生按计划、培养模式按计划、分配按计划,没有自主权。而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轨道后,由于市场竞争和主体利益的驱动,学校在保证国家、社会目标和利益的前提下,在内部也要建立学校、部门和个人利益一致的管理目标体系。因此应允许在不损害学校整体利益前提下,各级部门(包括师生)的职责、利益关系有较大的自由发展空间。这将给少数民族地区学校的发展注入很大活力,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教育体制的挑战是毋庸置疑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管人们意识与否,它都在直接或间接地给基础教育体制以压力,而这种“挑战”和“压力”也就意味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必将引起教育体制的全面变革。
(四)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民族地区教育体制改革的特殊性和原则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仅仅认识到市场经济体制对教育体制的影响、教育体制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面进行变革是远远不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变革。
在我国,建立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团结进步。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体制的改革,就是要围绕和适应这些任务来进行。就目前的教育体制改革而言,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体制的构建应如何既坚持与国家教育体制的一致性,又充分体现民族发展的特殊性,如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构建新的教育体制框架,改革应坚持哪些具体原则,这是建立少数民族教育体制需要着重考虑的。
1.构建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体制必须注意其与普通国民教育体制的不同之处
(1)充分照顾民族教育的特殊性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地区在西部及中部部分偏远贫困山区,这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低,教育的发展水平也远落后于其他地区,主要是落后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因此,构建我国民族地区教育体制时,必须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民族教育的优先发展政策和措施。在教育投入和资源配置方面向民族地区大力倾斜。
(2)构建和完善民族地区教育体制必须注意体现少数民族教育的独特性与复杂性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地区之间所处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有较大差异,各有自己独特的民族历史和传统文化,多数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因此,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过程中,不仅要遵循现代教育的一般规律,而且要充分注意各民族独有的社会经济模式、语言文化、地理环境、历史等因素的制约。这就要求民族教育体制既要包括一般教育体制的基本内容,又要反映民族教育在教学内容、教学用语、考试用语、办学形式等方面特殊要求。
(3)构建和完善民族地区教育体制必须始终坚持民族教育的
发展性。我国除部分民族地区外,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体制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与国家教育体制同步建立起来的。当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民族地区教育体制面临着与其他地区教育体制同样的问题,需要积极改革,以改革求发展;另一方面,我国民族地区教育落后,要加快发展,首先必须加强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为推动教育事业的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教育运行机制。因此,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体制必须深化改革和不断完善,而且必须符合民族教育的特点。
总之,建立民族教育体制时既要注意其与普通国民教育体制的不同之处,又要充分照顾各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始终把有利于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出发点。
2.建立民族教育体制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1)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确立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体制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教育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个人发展的基础。今天,教育民主化和教育平等已成为各民族人民的普遍追求,全民教育观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对于拥有55个少数民族的中国来说,少数民族教育既是少数民族繁荣进步的战略手段,又是国家和谐发展所必需。一方面,少数民族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环保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教育规模日益扩大。在中国,民族小学生已占全国小学生总数的9.08%,民族普通中学生占全国同类学生总数的6.77%,在普通高等学校相应比例已达5.71%。显然,要保证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赶上其他地区教育水平,共同发展,并不断提高民族教育质量,特别是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资源不足,需要国家和其他地区支持,也必须对其加强管理。因此,必须将少数民族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制之中。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无疑是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在体制上得到真正重视和有效的管理。
(2)正确处理民族教育与国家教育的关系
少数民族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在教育对象、教育内容、发展水平尤其是文化传统、教学用语等方面,各民族却有自己较大的差异和特点。因此,构建少数民族教育体制既要遵循国家教育的基本方针,又必须充分注意和照顾少数民族教育自身的特殊性。
(3)正确对待民族教育传统和教育体制变革的关系
在构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体制时,一方面我们应当继承过去少数民族教育的优秀内容和教育体制的合理部分,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变革,摈弃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内容和不合理的制度。少数民族教育体制既要积极接受当代教育体制中先进的、民主的、现代化的、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新内容,又要结合本民族教育的特点和教育发展需要,构建有自己特色、符合本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的少数民族教育体制。因此,在确立少数民族教育体制时,我们必须考虑合理继承各少数民族教育的传统优秀因素,又要积极变革、勇于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使民族教育体制与时代发展保持同步,也与整个国民教育体制发展保持同步。
(4)正确处理国家管理与民族自主管理教育的关系
在管理少数民族教育过程中,国家的领导扶持与少数民族的自力更生是辩证的关系。一方面,在当代社会日益开放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中,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必须纳入全国教育规划当中,需要有效的管理与指导、先进的技术和信息,从而实现少数民族教育的现代化。同时,由于历史等原因导致了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水平的落后,国家在政策、经费等方面,必须对少数民族教育倾斜。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教育体制必须充分尊重、调动、发挥各民族的自主性,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这样才能切实解决民族教育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增强少数民族教育与少数民族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
二、民族地区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
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教育管理体制是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改革中十分重要和关键的部分。由于少数民族教育本身的特殊性和教育管理方面的自主性特点,管理体制成为直接影响和决定少数民族教育所有内容的核心问题。而少数民族教育其他领域的改革和发展能否取得成就与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教育管理体制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我国,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实行教育管理自主的政策,因此,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对自主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就更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教育管理体制方面实行计划管理的模式,因此,尽管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依据法律在教育管理体制方面实行自主管理,但实际上,少数民族地区在教育管理体制方面,计划管理的色彩是十分浓厚的。因此,从市场经济体制对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发,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并借鉴其他地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对少数民族教育体制加快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管理体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教育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实施教育管理的各级教育管理组织的设置、权力划分和隶属关系的管理系统,因此教育管理体制主要是规定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分工和处理学校与政府管理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新的教育管理体制,是少数民族教育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需要在教育深化改革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去探索。
(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纵观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它基本上也存在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其他地区在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方面共同具有的弊端。例如:第一,在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方面中央权利过度集中,而地方自主管理的权利相对较少。第二,在教育行政职责权限方面界限不清,职能混淆,功能紊乱。第三,教育行政部门机构林立,人员充斥,教育行政效率和效益低下。这些问题不仅降低了民族地区教育管理的行政效率,加重了财政负担和资源短缺现象,更直接影响了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在基础教育领域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继续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在农村基础教育管理方面实行以县(旗)为主的管理体制。
1.转变政府对基础教育管理的职能
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管理的主体是地方政府的教育行政机构,其职能是否转变,关系到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成败。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对教育管理的职能转变,必须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其管理职能应实现如下几种转变:
从无所不包的全面管理向有选择的管理转化
要明确法律规定的民族地区教育自主管理的职能范围,即真正弄清哪些事情政府该管,哪些事情政府不该管,然后将属于政府的职能进行分解,并据此设立相应的职能管理机构、各职能管理机构的职责权必须分明。
从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
各级政府不应直接干预和参与办学单位的日常事务,主要是通过教育立法、执法,协调各种关系,为办学单位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通过咨询服务向办学单位提供原则性的意见和建议。
从过程管理为主转向目标管理
政府对教育提出明确的培养目标,管理相应的也只是看其目标是否实现,至于各办学单位的实现方式和过程,政府一般不应插手,应让各学校自由地选取适合于自身特点的目标实现方式。
从短期管理为主转向中、长期管理
政府应从全局着眼,根据国家或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来制定教育事业长远发展规划。
2.实行政校分开,确立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
实行政校分开,就是要解除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依附关系,理顺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之间的关系,使学校从完全从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地位中解脱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就政府与学校来说,只要政校不分,学校就不会真正具有办学的自主权。因此,一定要使学校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教育主体,为宏观管理创造良好的微观基础。当然,实行政校分开,确立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决不能减少或削弱政府应该对义务教育承担的必要责任。
3.合理划分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政府管理基础教育的事权
合理划分事权,就必须赋予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自主管理的权力,使之能够按照国家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区性基础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应可以通过各种管理手段,调节本地区的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地方的教育资源,促进本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就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现实情况而言,最主要的是必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少数民族教育自主管理权,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对基础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旗)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旗)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旗),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旗)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核定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建立助学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1)地(州)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级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地区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旗),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2)县(旗)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4.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完善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落实民族地区地方政府举办基础教育的责任,加强基础教育管理自主权利,保证经费投入,促进民族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更是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民族基础教育的发展,最主要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农村基础教育目标的实现。我国少数民族基础教育最为薄弱,实施最困难的地区处在广大的西部民族聚居的农村地区,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完善少数民族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重点应主要放在西部农村民族地区。应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要求,确保民族地区农村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县(旗)级政府在基础教育管理方面必须切实履行好以下主要责任:
(1)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
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上收到县(旗)集中管理,由县(旗)级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按照省(区)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安排使用好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这些专项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2)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
县(旗)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区)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旗),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旗)、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3)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
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县(旗)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财力较好的县(旗)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加大投入,消除现有中小学危房。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通过农(牧)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4)加强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
县(旗)级人民政府要保证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遏制腐败问题发生。要节约开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省(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1)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农村中小学编制,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县(旗)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办法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省(区)级人民政府核批。县(旗)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旗)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级数、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民族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班级数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县(旗)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旗)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县(旗)级人民政府要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县(旗)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小学违规收费等情况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县(旗)级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省、地(州)、县(旗)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旗)级人民政府安排。
(二)加大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地区职业教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显著成绩,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但是从总体上看,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基础仍然十分薄弱。如每万人口中职业学校在校生数,东部地区为105人,西部地区仅为72人,而职业教育的投入更低(参见第四章相关内容)。就职业教育体制的建设来看,从民族地区到整个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比较,都存在更多的问题。
1.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不顺。职业教育还存在着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统筹乏力,资源难以充分利用,不能形成整体优势的问题,办学效益还较低。
(2)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起步晚,基础还十分薄弱。因此,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职业学校数量和规模发展越是缓慢。像职业学校招生困难,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小的问题在许多民族地区都很突出。
(3)国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不断弱化,办学规模逐步缩小。由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迟缓,近年来大型行业、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低下,因此,这一部分部门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不断弱化,办学规模逐步缩小。许多行业停办了中等专业和中等技工学校或大幅度减少了招生规模,企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也出现了停办或减少招生规模的现象。
(4)西部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市场变化的需要。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还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的需要。
(5)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一些地区、企业和用人单位,依然大量招收未接受过必要职业教育的低素质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之间的衔接不够,职业学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还没有发挥。
(6)职业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还较差。在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占整个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比例普遍很低,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普遍不足。由于投入跟不上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普遍较差,设施不足,设备陈旧,明显落后于生产服务业实际。
总之,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由于各种原因,目前还远不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很大。我国西部大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占高中阶段招生数和在校生数的比例低于50%,总体数量、规模相对较小;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学校布局、专业设置以及办学形式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民族地区忽视职业教育的现象还程度不同地存在,其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办学效益需要进一步提高。
2.加大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
李岚清同志曾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职业教育要重点推进以下五项改革:一是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新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从统筹规划、统一政策、规范办学、整合资源等方面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市(地)级政府在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二是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三是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要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培训,加强对广大农民进行科普知识和现代农业技能的培训,积极开发和编写出反映现代科技成就并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解决好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问题,构筑人才成长的“立交桥”。四是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教育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五是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实施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或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为了贯彻好李岚清同志这一讲话精神,加快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从国家到民族地区各级政府,都要切实加大力度,做出努力。
(1)加大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统筹领导的力度
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的协调领导机构,做到各有关部门职责分明,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承担发展民族职业教育的重任。
(2)加强领导,推动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
在加强政府统筹中,主要是要强化地(州)级政府在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要进一步整合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加大布局结构调整力度,积极组织和推动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与职业学校实行联合办学,改变目前分散办学、重复办学、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提高职业学校总体办学效益。而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是整合职业教育资源的必要保证。要注意保护和发挥好社会各方面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密切合作,主动沟通情况,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共同制定当地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招生就业、经费筹措、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师资聘用以及就业准入制度等方面的统一政策。要积极为企业、行业与职业学校的合作牵线搭桥,要主动争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举办职业教育或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要与当地农牧业经济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加j量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促进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与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科技部门的合作。有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根据市场需要,围绕专业办产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牧民致富,做到“引进一个项目,培训一批人才,推广一项技术,致富一方百姓”。
(3)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
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调动和保护社会各个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人民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健全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4)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管理
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准入的法制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政府的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进对职业教育的评估,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方式。
(5)在民族地区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
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6)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
教育部、国家民委应适时研究和制定民族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并认真检查各地落实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给予民族地区具体指导和解决。
(7)建立健全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https://www.daowen.com)
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与各级民委要依据《职业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各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民族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县(旗)可以每两年一次对职业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进行评估,促使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成效,真正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推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
推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民族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县(旗)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工作。要依法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2)强化地(州)级人民政府在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
地(州)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要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省(区)所属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可以由省级有关部门与职业学校所在地(州)联合共建、共管,增强其为区域经济服务的功能。
(3)县(旗)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
要重点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指导并支持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并体现职业特点。
(4)加强引导、依靠社会,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转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
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也可以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5)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
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学校,应允许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
(6)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
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职业学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为学校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或参与决策。
4.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中央财政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应重点用于补助民族地区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课程教材开发和多媒体教育资源建设以及骨干和示范职业学校建设。民族地区各级政府也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专项投入。省(区)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县(旗)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各级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三)继续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
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改革是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基本问题,特别是在当前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时期,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现有管理体制,使高等教育更好地满足和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需要少数民族地区做出更大的努力。
1.转换政府职能,实行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的下放,扩大自治区政府对属地高校的统筹权
为满足地方社会发展需要,调动地方办学积极性,必须要转换政府职能,实行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的下放,扩大地方政府对属地高校的统筹权。1995年7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在未来若干年内,我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中央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为主”的体制,即“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体制。教育部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再一次强调:“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七条的规定,……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争取到下世纪初基本形成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以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为主,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新体制。”
在中央政策的要求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都逐步进行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以建立“中央与自治区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为主”的体制,即“两级管理、以自治区统筹为主”的体制。但是从当前看,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虽然经过改革,但原来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特征仍然没有显著改变,总体上与其他地区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一样,仍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例如:(1)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还远未收到预期的效果,高等教育计划经济的痕迹还十分明显,并未真正脱离国家办学、计划统筹的办学模式;(2)办学模式单一的格局并未得到根本性转变,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办学校发展落后,中心城市政府实际上仍然扮演着唯一办学者的角色;(3)高等教育资源还是由政府统一配置;(4)高校还远未成为真正的独立办学的法人实体,政府干预过多;(5)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仍未到位,如行政权力过大,人事管理制度僵化,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虽初步见到成效,但负担依然沉重。
因此,在目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仍然要加大改革力度。要扩大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高等教育的权力。要继续淡化高校的单一隶属关系,加快改革条块分割的办学体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属地高校的统筹作用,实现由“条块分割”向“条块有机结合”管理体制的转变。同时,要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以促进高等教育规模扩大。这些仍然是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今后,随着国家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的进一步下放,应允许少数民族地区在中央大的政策框架下,有权根据本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实际需要,制订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性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行确定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本地区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和专业结构的调整,并自行审批创办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自行审定本地区高等学校的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和增设已有博士点的博士生导师。并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制定高等教育地方立法,将以上内容用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2.合理划分中央和少数民族自治区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事权
与全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同步,少数民族地区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高等教育事权的改革从20世纪90年代逐步开始。但是这项重大体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加大努力、不断深化。首先,必须从制度上规范中央和少数民族地方政府的高等教育管理权。即中央在大政方针、宏观规划方面拥有决策权,在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方面、有行使“政策预审、过程监测、结合评价”的职能,以规划、立法、财政资助、评估、监督和信息服务等手段,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对少数民族地方政府而言,要真正拥有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依法自主办学。除少数代表国家水平的高校和极少数特殊行业高校由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以外,其他高等学校及高校管理的具体方面,如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的招生计划、财政拨款、高等学校布局结构和专业结构调整及专科院校、民办高校的设置权应逐步下放由少数民族地区自主管理。只有实现了这一步,才能说是形成了一个两级管理、分级负责,以自治区统筹为主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
合理划分中央和少数民族自治区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事权,还需要处理好中央与少数民族地方政府的分权关系。其一,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权,使地方政府真正自主拥有更多的、更实在的、规范的高等教育管理权限,而减少由于不得已“变通”实行的“土政策”等自我扩张所形成的不规范的管理权力。其二,在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政策的制定上,地方政府应成为管理高等教育的主体,要做到真正有权自行确定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做到这一点,需要中央明确把属于自己的宏观管理权限内容界定清楚,凡此之外的权利都下放给地方。三是中央制定的对少数民族地方政府的约束规则、收益评价应科学、合理,执行的力度要适度。
3.建立起一个广泛的社会参与办学管理运行机制,推动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合理、健康发展
社会的广泛参与是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管理运行机制的一个主要特征,社会参与不仅是高等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而且也是调动社会力量办学,减轻政府财政困难,加快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开始逐步为社会广泛参与高等教育管理活动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和教育界对高等教育事业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意识。要正确引导和充分发挥社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就必须从体制改革着手,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社会参与办学管理运行机制。
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成分多元化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客观上对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提出了多元化的要求。为促进社会各种资源向高等教育流动,加快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就必须破除高校由政府独家举办的陈腐观念,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社会团体、民间机构和私人通过采取如纯粹民办、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和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活动,实行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办学主体的多元化。
4.扩大民族地区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的活力,提高学校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就是要不断放松或减少政府对高等学校的限制,推进高等学校发展竞争和高等教育市场化的进程。在高等教育不断扩张和风险增大的情况下,是强化国家垄断和政府管制,还是按照市场化方向运用政府力量促进高等学校自我发展,这也是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转变的决定性选择。无论是中央管理,还是地方政府管理,如不能给高校主动放权,就都意味着对权利的垄断,都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的。
因此,政府高等教育宏观管理权力的下放,最终必须具体落实为办学者的权力,实现办学者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与主管部门间始终存在着权、责分离的现象,政府包揽了一切,高校处于附属地位,缺乏必要的经营和管理自主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势必要求高校面向社会来自我组织内部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以向社会提供合乎社会需要的人才和科技产品。因此,扩大高校的自主权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学校提出的外在要求,也是高等学校寻求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来讲,从政府到高校都应努力实现这一转变。
5.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1)自治区政府对本地区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
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必须依法治教,依法办事。当前,就是要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相关研究规定。自治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需求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本地区高等教育事业,要根据《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赋予省(区)级政府的七条职责管理好自治区的高等院校。
①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对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贯彻执行。
②组织进行本地区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编制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领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及专业设置进行审查,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建议。接受教育部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所属专业的增设和撤销。
③负责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基建投资、统配物资设备、事珊,业经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的审核。
④指导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和总务工作。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这些高等学校和部分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帮助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的总务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
⑤组织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的校际协作和经验交流,进行教育质量的检查与评估。指导和协调高等学校学生在本地区内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⑥鼓励本地区各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办学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办学。在教育部指导下,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在保证投资、经费和人才需求等条件下,统筹组织联合办学的试点。促进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生产等部门的联合与协作。
⑦管理本地区所属成人高等教育。
(2)自治区政府对本地区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
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特殊性来看,除国家已经下放给省(区)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外,在《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教育部的指导下,自治区政府还应拥有以下对本地区高等教育的权限:
①贯彻执行和指导检查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高等教育政策;
②根据本地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调整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布局;
③根据地方的实际,依照国家的高校设置标准,设置、撤销和合并地方办的高等学校;④确定地方高校的拨款办法和统筹教育资源的分配;
⑤确定高考科目、试题和录取标准;
⑥审批高等院校的学杂费收费标准;
⑦统筹地方高校师资队伍建设;
⑧对本地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中心城市办高校进行协调和统筹;等等。
总之,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管理要尽快从过去的以单一的行政手段、注重直接的过程管理的旧体制向以多种调控手段实施目标和条件管理的新体制转变。综合运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拨款控制、信息服务、执法监督、检查评估等多种手段,实现宏观管理的目标。同时,要处理好扩大自治区政府的高等教育管理权限和扩大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的关系,充分尊重高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权限。
三、少数民族地区办学体制的改革
办学体制是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是指国家规范办学行为(如办学规划、办学主体、办学经费、办学批准权限等)的体系和制度,主要涉及由谁来举办学校和由谁投资办学以及谁受益等问题。建立办学体制、规范办学行为是国家或政府宏观管理教育事业的有效措施,亦是国家或政府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强调国家对教育事业的责任和权力,确定了由国家统包统管的一元化的办学体制,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一元化的办学体制开始逐步朝着多元化办学体制的格局转变。但从当前全国办学体制改革的发展情况分析,少数民族地区目前在整体上还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因此,加快办学体制改革已成为少数民族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将会有力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新局面的形成。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办学体制的问题及弊端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旧学校接管和改造后,我国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了单一的由政府举办学校的体制。政府包办各种教育,社会团体、集体和公民个人都不能独立办学。这种办学体制在教育对象限于少数人的英才教育阶段。教育形式限于正规学校教育的条件下,大体上还能适应社会的需求,也能比较统一地规范和管理教育。但是,它束缚了社会办学的积极性,使教育模式单一化,学校缺乏特色,为政府对学校统得过死提供了条件。
我国教育领域中面临的基本矛盾,主要是人民群众对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教育供给能力严重不足、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与教育资源供给严重短缺的矛盾。这两个基本矛盾的存在造成我国教育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滞后于人民群众对接受更多、更好教育的需要。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经济基础、教育基础薄弱,全日制在校学生有2.4亿人,加上近7000万成人在校学生,共3亿多教育人口,规模占世界教育总人口的四分之一,而公共教育经费仅占世界各国公共教育经费总数的1.5%,教育资源极为短缺,难以为进一步扩大教育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给予支持。我国每年约有15%的小学毕业生和近50%的初高中毕业生不能升到高一级学校学习。成人教育、社会教育的任务十分繁重。经济基础的现实性决定了不能全部依靠国家包教育,这是我国教育面临的最大的实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应该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应当是举办教育的主体。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教育要求更为多样化,政府包揽办学的体制已经无法满足这种新的需求,也阻碍了教育的多样化和教育活力的发挥。正确处理政府办学为主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的关系,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关于办学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增长,社会力量办学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总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是一条加快发展教育,利国利民的途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对优化教育结构,合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加速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办学体制进行改革的重要意义
我们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重要时期,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所有制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社会需求的多样化,使得由政府包揽办学的单一格局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承认并允许在政府之外还可以有其他人来举办学校,允许众多的学校举办者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按照各自的教育理论和价值追求去办学,实现学校举办者与管理者相分离等等,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带给我们的新思路。与其他地区的改革形势一样,办学体制改革已成为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少数民族教育的超常规发展,改革和完善办学体制的是关键的一环。
1.办学体制的改革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必然要求
办学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要改革单一的办学模式,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的办学体制是与计划经济运行模式相适应的,政府单一的办学体制和统一的行政管理手段,使办学缺乏活力,缺乏内外部的竞争和压力。大家习惯于教师由上级分配,经费由上级划拨,生源由上级安排。由此带来的弊端是,学校少了求发展和改革的动力,少了自主性,同时也少了自觉性。所以改革单一的办学模式、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已势在必行,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并非由人们的主观意志所决定,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对教育体制改革产生深刻影响。就办学体制而言,必将导致办学形式和模式的多样化。显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的办学模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建立一种新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办学体制就尤显迫切和必要了。党的十五大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教育欲走出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就必须转变办学思想,改革办学体制,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即以国家办学为主,公有制为主,多种办学体制共同发展,鼓励发展民办学校、私立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等。
2.多元化办学体制有助于解决市场经济对教育的需求与政府办学经费实际支付能力之间的矛盾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其他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科技落后,人口整体文化素质低,如何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不远的将来赶上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发展水平,教育的发展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
长期以来,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一直是党和国家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一项基本策略,实施了大量的优惠性措施。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投入严重不足,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由于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太低,教育经费欠债太多,所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教育经费困难和办学条件差的问题不会得到根本解决。虽然近年来一再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将教育纳入战略发展重点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切实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和关键的基础设施,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地位”;强调“坚持在安排各级财政预算时实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要提高教育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政府确实也在为此而竭尽全力,但对经济发展水平很低的许多少数民族地区而言,要把努力完全变为现实,将理想化为行动确实有非常大的难度。
因此,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对教育的需求是急迫的,而另一方面其教育投入的力量又是非常有限的,投入不足直接影响着教育的发展,不能满足对教育需求日益增长的少数民族群众的要求。因此这种需求要求我们改变过去由政府包揽的办学体制,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具有活力的少数民族地区从基础教育到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增加教育投入,补充教育经费不足,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加强学校的建设。就是说,经费不足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各方面社会力量办学,探索一条超常规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有效途径。
3.改革办学体制有助于解决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现状落后之间的矛盾
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对学校的投入尚不能完全满足学校办学的基本要求,义务教育尚在普及之中,职业教育比例很低,高等教育规模小,这是基本事实。但这并不能说明少数民族群众性的政策对教育的需求水平就低。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教育支付能力的增强,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对教育的需求程度越来越高,他们希求学校有好的教育教学条件,接受质量最好的教育。但反观当地的许多学校,却因经费不足,发展步履艰难。学校设施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师资水平低,教学质量不能让学生、家长和社会满意。因此,在一部分地区,一部分家庭经济条件有所改善的情况下,可以引导他们将更多的钱用来支付教育。事实上,这些年我们都看到,即便有些人并未真正富起来,但他们愿意拿出(或更准确地说,愿意筹得)更多的钱使子女受更好的教育,有些还十分贫困的少数民族农牧业地区,最好的建筑就是学校。
所以,为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对教育日益增长的新的需求,我们必须跳出传统的发展轨迹,优先、超常规的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要实现这一切,必须依赖办学体制的改革,吸引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办学,通过对已有和潜在教育资源的开发和组合,形成新的民族教育运行机制,激发学校个性化发展,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少数民族办学体制。
4.改革办学体制是落实国家关于提倡社会力量办学政策的必然要求
少数民族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必须贯彻当前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基本政策及原则。早在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指出:“以国家办学为主,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等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还要鼓励群众自筹经费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也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地方鼓励和指导国有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明文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步伐,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纲要》提出若干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原则性意见,即改革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在现阶段,基础教育应以地方办学为主;高等教育要逐步形成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纲要》还提出,国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明文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这一切充分肯定了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对于社会力量多方面参与办学,党和国家一直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方针。党和国家有关办学体制的这些政策和要求,是少数民族地区办学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政策与法律保障,有了党和国家的极力支持与鼓励,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一定能实现预期目标和任务。
总之,建立多元化的办学体制,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是加快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对优化教育结构,合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加速少数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加快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少数民族地区办学新体制及其原则
少数民族办学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新体制,逐步形成各种办学模式并存、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办学的新格局。
1.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少数民族地区办学体制新格局
(1)在办学主体上,要加快由单一国家(政府)包揽办学向以政府办学为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多种办学主体并存的格局发展。
(2)在办学形式上,要在国家基本政策指导下不拘一格多样化办学。既可举办普通学校又可举办职业技术学校;既支持举办以适龄少年儿童为对象的学校又鼓励举办以成人为对象的教育机构;既提倡举办全日制学校又扶持举办半工半读以及业余学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办学形式。
(3)在办学类型和结构上,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民办或私立中小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应以举办高等职业学校为主;高等教育也主要以政府办学为主,支持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民办大学、私立大学、中外合作大学等。
(4)在办学经费上,强调坚持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办学经费的主渠道的同时,积极开拓争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5)在对外开放办学方面,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依照我国法律和教育法规,来少数民族地区捐资办学或合作办学。
2.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办学新体制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在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办学新体制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1)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要求,符合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发展趋势。
(2)从加快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需要出发,能够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发展,有利于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3)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根据统一性和多样性原则,实行多种形式办学,既要学习其他地区办学体制改革的经验,又要积极创新,建立起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办学新体制。
(4)注意充分调动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包括公民个人在内办学的积极性,坚持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5)对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既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又要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加强督导评估,积极引导各种办学组织规范自身办学行为。
在探索和建立少数民族地区办学新体制的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对社会力量办学制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16字方针。只要我们坚持“鼓励、支持”,同时又加强“引导、管理”,办学体制改革就一定能够不断深化和完善。
(四)开创市场经济体制下少数民族地区办学的新形式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少数民族办学新体制,集中到一点就是必须要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这既是少数民族地区办学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方向,也是国家办学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同时还明确提出:“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举办不同层次的民办教育,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在政策的支持下,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在探索办学形式多元化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并创出了一批办学新形式。从办学形式上看,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单一的公立学校局面开始被打破,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公有民办、股份制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私人办学等办学形式相继出现,并已显示出它们对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作用,特别是民办教育,已开始在教育领域中显示出重要作用。
下面分别介绍几种国内近年来出现的基础教育办学新形式,以期对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办学形式起到启示作用。
1.民办公助
这里的“公”主要指政府,即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由社会团体或个人兴办的学校。政府在民办学校办学之初,向其提供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持,使民办学校能够正常运行,然后由民办学校借助政府的支持和自身工作,逐步自我积累、自我投入、自我发展。
2.公办民助
公办民助是指由国家投资为主,集体和个人投资为辅的一种办学类型。公办民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体和个人教育捐资。如“希望工程”所办学校,即主要通过集体和个人投资而兴办。
3.公有民办
所谓公有民办,是指办学机构的固定资产为国家所有,管理权则属于被授权的校长或其他代理人,学校实行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享受最大限度的自主权,正常运行后,国家停拨或逐步停拨办学经费,以社会力量来谋求发展。
这类学校的主要特点是:学校国有、校长承办、经费自筹、办学自主。
(1)学校国有
是指学校的土地、设备、校舍仍属国有,并且公办教职工的身份也不变,仍为国家编制,“国有”性质十分明显。这一方面使教师有职业安全感,另一方面考虑到公众对“国字号”的认同和信任感,有利于学校的信誉。
(2)校长承办
学校承办者与政府之间是“承办”与“委托”关系,双方依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办学。承办制是学校改制的主要形式,承办者可以是校长、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符合承办条件的公民。承办制必须切实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宏观管理,并以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依法独立办学。
(3)经费自筹
是指办学经费主要通过收缴学费、经营校办产业及争取社会赞助等办法自行筹集。改制学校一般要经历2~3年的过渡期,其后主管部门可停止拨款,办学经费将完全或大部分由学校自筹。
(4)办学自主
是指用人自主、招生自主、教改自主、经费支配及工资分配自主。这里的“自主”,是指学校承办者在国家基本教育法规内享有的不受制于教育行政部门的独立办学权力。如赋予学校机构设置权、副校长以下干部任免权、人事调入调出权、财经支配权、招生自主权及经费自筹权等。
4.股份制合作办学
在以多种形式发展学校教育的过程中,股份制合作办学是最具活力的办学形式之一。所谓股份制合作办学,是指由企事业或社会团体出资,以入股的形式对学校进行投资并改造,而后以民办学校的经营方式启动学校的运行机制,以期迅速提高办学水平的一种办学形式。在学校的改造和发展中,投资入股的比重一般都比较大,因此这类学校也可看成是一种民办学校的形式。
股份制合作办学的主要特点是投入高,硬件好,教师自聘,经费自筹。股份制合作办学,打破了政府办学的单一模式,突破了教育内部的僵化机制,有效调动了社会与个人的办学积极性,促进投资者能大笔投资学校,精心管理学校,努力降低成本,提高办学效率。举办者、管理者的利益与学校质量、教学成果以及办学效率休戚相关,使其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育信息、决策、积累、监督机制,而利益与风险共存必然促使学校注重资金的使用与效果,重视科学进步与教师素质的提高,注重教育为社会服务,为个人服务。
应当指出,尽管办学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元化,但从少数民族地区来讲,在试行多元化办学形式过程中,必须始终把握好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依据法律,义务教育的办学主体是国家,因此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主要责任在国家和民族地区各级政府,社会各种办学形式只是国家办学的补充;二是各种办学形式和整个办学体制的改革既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依据,同时又必须符合本民族的特点和本地区的实际。在对各种类型的办学形式的引导和管理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对社会力量办学制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16字方针,使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能够不断深化和完善。